一年多被連罰四次,巨鯨財富挪用私募財產等數罪並罰,這樣的私募該退場了

來源: 編輯:匿名 發表時間:2024-09-23 00:52:57 熱度:1

導讀: 9月22日訊(記者 封其娟)這已經是巨鯨財富及實控人倪心剛第4次同時遭罰,其中3次來自浙江監管局、1次來自中基協。 浙江監管局最新披露,作爲湖州鯨恩、湖州鯨琮、湖州鯨德、湖州俊宇、湖州鯨琰5家私募的...

9月22日訊(記者 封其娟)這已經是巨鯨財富及實控人倪心剛第4次同時遭罰,其中3次來自浙江監管局、1次來自中基協。

浙江監管局最新披露,作爲湖州鯨恩、湖州鯨琮、湖州鯨德、湖州俊宇、湖州鯨琰5家私募的實際管理人,巨鯨財富存在三大違規事實:一)未爲前述5家私募辦理備案手續;二)挪用私募基金財產;三)未按照合同約定披露信息,包括未按約提供5家私募年度財務報告、未及時向投資者通報投資項目進度。

倪心剛作爲巨鯨財富的法定代表人及總經理,負責巨鯨財富的總體運營,是巨鯨財富上述行爲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由此,該局最終決定:對巨鯨財富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36萬元罰款;對倪心剛給予警告,並處21萬元罰款。

巨鯨財富、倪心剛要求從輕或減輕處罰,並提出未辦理基金備案手續、未按合夥協議約定披露年度財務報告的行爲發生在《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監督管理條例》)頒布前,且《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對相關違規行爲的處罰更輕,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從舊兼從輕”原則,適用《暫行辦法》確定罰款數額。

而該局認爲,巨鯨財富的這2類違法行爲處於繼續狀態,並延續到《監督管理條例》施行後,故本案適用《監督管理條例》進行處罰,對於所提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經梳理,巨鯨財富、巨鯨資產、巨鯨道勝組成的“巨鯨系”近年來多次遭遇處罰。就在去年,“巨鯨系”相繼遭中基協、浙江監管局處罰。中基協決定暫停受理這3家私募基金產品備案半年或一年,倪心剛也被“拉黑”一年。據浙江監管局的去年罰單,巨鯨財富存在高達8類違規行爲。

三大違規行爲,各有處罰

針對巨鯨財富的三大違規行爲,浙江監管局在本次罰單中具體標明了處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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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來看,對於未辦理私募基金備案手續,浙江監管局決定對巨鯨財富罰款20萬元;對倪心剛給予警告,罰款10萬元。

湖州鯨恩、湖州鯨琰、湖州鯨琮、湖州鯨德、湖州俊宇5家有限合夥公司,由湖州文卓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州文卓)擔任普通合夥人及執行事務合夥人。而湖州文卓自成立即由巨鯨財富實際控制,主要用於爲巨鯨財富开展業務提供通道。由此上述5家私募基金由巨鯨財富實際管理。而截至今年8月7日,巨鯨財富仍未按規定對上述私募基金辦理備案手續。

對於挪用私募基金財產,該局決定:對巨鯨財富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罰款3萬元;對倪心剛給予警告,罰款3萬元。

合夥協議約定,湖州鯨恩定向投資於巨鯨鯨享3號的基金份額,以及在資金闲置的情況下可投資於保本型理財產品和類保本型理財產品。2021年8月19日,巨鯨財富挪用湖州鯨恩380萬元用於向第三方提供借款。2021年9月,第三方歸還該筆借款。

對於未按照合同約定披露信息,該局決定:對巨鯨財富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罰款13萬元;對倪心剛給予警告罰款8萬元。

5家合夥企業成立至今,巨鯨財富未按照合夥協議約定向投資者提供年度財務報告。同時,巨鯨財富未及時向投資者披露5家合夥企業將募集資金用於借款、往來款以及投資於合夥協議約定投資範圍之外其他項目的情況,違反相關約定。

巨鯨財富是一家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成立於2015年4月,當年8月完成登記,注冊及實繳資本均爲217萬元,管理規模區間5-10億元。

中基協紅字提示,該私募存在逾期未清算基金、存在長期處於清算狀態基金、高管人員無證券投資基金從業資格等情形。協會還特別提示,根據《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等,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和經營範圍中不得包含“財富管理”等字樣或者內容,同時應當體現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點。應關注相關機構整改情況。

顯示的關聯方巨鯨資產,屬於其他私募投資基金,管理規模區間0-5億元,也被紅字提示存在逾期未清算基金、存在長期處於清算狀態基金;巨鯨道勝是一家私募股權、創投基金,管理規模區間10-20億元,被紅字提示的內容與巨鯨財富一致。

履歷顯示,倪心剛曾先後在中國平安保險浙江分公司、合衆人壽保險安徽分公司、平安信托杭州分公司、陸家嘴財富管理公司杭州分公司,擔任高管或負責人。

“巨鯨系”及倪心剛已被多次處罰

浙江監管局2023年12月罰單指出,巨鯨財富存在8類違規行爲:

一、未經特定對象確定程序在微信公衆號推介私募基金;

一、未經特定對象確定程序在微信公衆號推介私募基金;

二、未對不同私募基金單獨建账;

二、未對不同私募基金單獨建账;

三、有限合夥企業向投資者募集資金後未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備案手續;

三、有限合夥企業向投資者募集資金後未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備案手續;

四、合夥人變更後未向工商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四、合夥人變更後未向工商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五、未按合夥協議約定範圍投資,挪用基金財產;

五、未按合夥協議約定範圍投資,挪用基金財產;

六、未按合同約定如實披露信息;

六、未按合同約定如實披露信息;

七、不按照投資標的實際經營業績或者收益情況向投資者分紅、支付收益;

七、不按照投資標的實際經營業績或者收益情況向投資者分紅、支付收益;

八、從事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的業務。

八、從事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的業務。

同時,巨鯨道勝被指存在2類違規行爲:一是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個人募集資金;二是未對不同的私募基金單獨建账;巨鯨資產則是未對不同的私募基金單獨建账。

作爲這3家私募的實控人,倪心剛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由此,該局決定這3家私募及倪心剛均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也都被要求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7日內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因存在未及時向投資者披露基金的投資組合情況、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以及披露信息不准確2類違規行爲,巨鯨道勝及倪心剛2022年9月已被浙江監管局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也被要求提交書面報告。

2022年3月,“巨鯨系”3家私募同時被罰。罰單指出,巨鯨財富、巨鯨道勝均存在在未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情況下,接受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私募基金;而巨鯨資產存在3類違規行爲:一是未謹慎勤勉,不公平對待同一私募基金的不同投資者,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二是在未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情況下,接受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私募基金;三是公司員工在巨鯨財富、巨鯨道勝兼職。

作爲巨鯨資產員工,張西湖在其他2家公司兼職,同時在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情況下,從事私募基金產品募集推介業務。同樣的,倪心剛對上述問題仍負有主要責任。

對於上述3家私募及2位相關人員,該局均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也都被要求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遭遇浙江監管局多次處罰之外,“巨鯨系”3家私募還在去年4月收到了中基協下發的紀律處分決定書。除公开譴責外,巨鯨道勝、巨鯨財富被暫停受理私募基金產品備案六個月,巨鯨資產的暫停受理時間更是長達一年;倪心剛被加入黑名單,期限爲一年。

(財聯社記者 封其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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