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發布《中央銀行存款账戶管理辦法》 8月15日起施行

來源: 編輯:匿名 發表時間:2023-07-07 16:50:15 熱度:13

導讀: 觀點網訊:7月7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中央銀行存款账戶管理辦法》,旨在規範中央銀行存款账戶服務和管理,提高央行貨幣結算服務的透明度、公平性和可獲得性。 《辦法》所稱中央銀行存款账戶,是指中國人民銀...

觀點網訊:7月7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中央銀行存款账戶管理辦法》,旨在規範中央銀行存款账戶服務和管理,提高央行貨幣結算服務的透明度、公平性和可獲得性。

《辦法》所稱中央銀行存款账戶,是指中國人民銀行爲有關單位或者組織(以下統稱开戶機構)开立的用於資金存放的負債類账戶。

中央銀行存款账戶按照账戶用途和資金性質不同,分爲准備金存款账戶(包括人民幣和外幣)和專用存款账戶(包括人民幣和外幣)。其中,專用存款账戶分爲財政存款账戶、特種存款账戶、備付金集中存管账戶、結算账戶、其他專用账戶和業務專用账戶。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管理和服務需要,可以調整中央銀行存款账戶類型。

开戶機構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开立相應類型的中央銀行存款账戶:實行准備金考核的金融機構因辦理法定存款准備金交存、現金存取、資金轉账、資金結算以及其他與中國人民銀行往來業務,可以申請开立准備金存款账戶。

銀行業金融機構因向中國人民銀行交存本機構代辦的預算收入、代理國庫存款和代理發行國債款項等財政存款,可以申請开立財政存款账戶。

金融機構根據宏觀調控要求,需要向中國人民銀行交存特種存款,可以申請开立特種存款账戶。

非銀行支付機構或者其他機構在中國人民銀行專門存放客戶備付金,可以申請开立備付金集中存管账戶。

开戶機構申請开立中央銀行存款账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機構依法設立,並在規定的經營範圍內運營。具備完善的風險防控制度和機制。具備明確的账戶开立政策文件依據或者確因業務需要。金融基礎設施運營機構除應當滿足上述條件外,還應當具備有效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機制,保障其參與者資金及時足額清算。

开戶機構原則上應當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請开立中央銀行存款账戶,所在地未設立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未設立中國人民銀行發行庫或者確因其他業務需要,开戶機構可以申請異地开戶,由上一級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按照就近、便利原則,組織和指導其在異地开立中央銀行存款账戶。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不予开戶:非开戶機構真實开戶意愿的。开戶機構僞造、變造开戶申請材料的。开戶機構申請材料不完整的。經審核認爲开戶必要性不充分的。經審核認爲不符合开戶條件的。

开戶機構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在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10個工作日內或中國人民銀行批復要求的時限內申請账戶變更:單位名稱發生變化。法定代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單位地址、聯系人與聯系方式等其他基本信息發生變化。开戶機構因开通、變更或者取消資金歸集管理、特定交易資金結算、代理結算等業務需要,導致账戶用途發生變化。账戶類型發生變化。

开戶機構账戶兩年內未發生結息、扣劃账戶服務費用以外的資金收付活動且無正當理由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對账戶暫停計付利息,通知开戶機構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撤銷账戶;對於开戶機構未按要求辦理撤銷账戶的,將其账戶做久懸未取管理。

中國人民銀行對應計息的中央銀行存款账戶存款按日計息,按季結息;計息期間如遇利率調整,分段計息。

另外,《辦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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