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渠道再迎調整!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取消銀行網點與保險公司合作的數量限制|快訊

來源: 編輯:匿名 發表時間:2024-05-10 00:50:32 熱度:14

導讀: 文/李明會 5月9日,《華夏時報》記者從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下稱“金融監管總局”)獲悉,該局近日印發《關於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其中《通知》表示,取消銀行網點與保險...

文/李明會

5月9日,《華夏時報》記者從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下稱“金融監管總局”)獲悉,該局近日印發《關於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其中《通知》表示,取消銀行網點與保險公司合作的數量限制。

金融監管總局表示,近年來,隨着經濟社會發展和外部環境變化,各方呼籲進一步深化銀行保險合作,豐富保險產品和服務供給,滿足消費者多元化保險需求。在此背景下,金融監管總局啓動《通知》起草工作,並廣泛徵求行業意見,對原有相關規定進行了修改。

具體來看,《通知》取消了銀行網點與保險公司合作的數量限制。明確商業銀行代理互聯網保險業務、電話銷售保險業務和其他保險業務,各級分支行及網點均不限制合作保險公司數量。同時,保險公司應當確保在合作區域內具備线下服務能力。

此前,根據原銀保監會發布的《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除互聯網保險業務和電話銷售保險業務外,商業銀行每個網點在同一會計年度內只能與不超過3家保險公司开展保險代理業務合作。

此外,《通知》明確了銀行網點與保險公司合作層級。要求保險公司與商業銀行开展合作,原則上應當由雙方法人機構籤訂書面委托代理協議。確需由一級分支機構籤訂委托代理協議的,該一級分支機構應當事先獲得其法人機構的書面授權。

同時,《通知》還要求委托代理協議約定的傭金率不得超過保險公司法人機構產品備案的傭金水平。

根據《通知》要求,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9〕179號)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廢止。

金融監管總局表示,《通知》的實施,有利於更好發揮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的優勢,促進雙方長期深度合作,探索轉型發展新路徑;有利於拓寬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的合作範圍,提升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價值和消費者滿意度;有利於豐富銀行保險產品和服務,更好滿足消費者多元化、多層次保障需求,切實維護消費者權益。

編輯:孟俊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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