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人身險監管酝釀調整!新增回溯條款,設立負面清單,嚴禁八類行爲

來源: 編輯:匿名 發表時間:2023-06-11 00:50:15 熱度:20

導讀: 時隔8年,團體人身保險業務監管規定酝釀修訂。 近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人身險部近日在業內下發了《關於規範團體人身保險業務發展的通知(徵求意見稿)》,擬規範保險公司團體人身保險業務經營行爲。 據券商...

時隔8年,團體人身保險業務監管規定酝釀修訂。

近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人身險部近日在業內下發了《關於規範團體人身保險業務發展的通知(徵求意見稿)》,擬規範保險公司團體人身保險業務經營行爲。

據券商中國記者獲得的通知文件,意見稿共二十三條,涵蓋經營基本條件、承保管理、理賠管理、數字化轉型、防範商業賄賂、精算定價等全流程監管,同時強化對重消費者權益保護,保證被保險人的知情權、同意權。

值得注意的是,意見稿新增了業務回溯條款,要求保險公司應對上一年度保險期間不超過1年的團體人身保險業務賠付率進行回溯。在回溯中發現相關問題的,需說明實際經營結果與預期出現重大偏差的原因,並及時將相關產品的費率調整至合理水平。

意見稿首次對團體人身保險業務設立了負面清單。意見稿明確,保險公司开展團體人身保險業務活動,不得存在八類行爲,包括爲以購买保險爲目的組織起來的團體承保團體人身保險、通過虛構經濟事項、掛靠中介業務等方式違規套取費用等。

時隔8年再修訂,強化全流程監管

當前,團體人險保險業務現行監管依據主要是原中國保監會2015年發布的《關於促進團體保險健康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不過,八年來,團體保險的市場環境與政策環境發生了變化,相關規定也需要與時俱進。

此次意見稿將團體人身保險定義爲,指特定團體作爲投保人爲團體成員投保,由保險公司以一份保險合同提供保險保障的人身保險。特定團體是指具有共同風險特徵、且不以購买保險爲目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相較2015年版通知規定的“團體保險的被保險人在合同籤發時不得少於3人,團體保險的被保險人在合同籤發時不得少於3人,特定團體成員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作爲被保險人”,意見稿進一步明確爲:在保險合同籤發時團體成員不得少於3人。團體成員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作爲團體人身保險被保險人。

總體而言,意見稿加強了對經營基本條件、承保管理、理賠管理、數字化轉型、防範商業賄賂、精算定價等環節的全流程監管,同時強化對消費者權益保護,保證被保險人的知情權、同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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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意見稿明確,保險公司开展團體人身保險業務,應當依法取得業務經營許可,具備專業的業務人員、健全的管理制度、規範的操作流程以及與業務發展相適應的信息系統。保險利益方面,特定團體投保團體人身保險,應當對被保險人具有法律上認可的保險利益。以死亡爲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團體人身保險合同,須經被保險人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

防範商業賄賂方面,意見稿要求保險公司應加強內控管理防範商業賄賂風險,不得向中介機構、投保人工作人員等支付合作協議約定之外的傭金或其他形式的利益。

定價方面,意見稿要求保險公司應基於風險情況,按照一般精算原理,採用公平、合理的定價假設,審慎確定團體人身保險產品條款和費率。

意見稿表示,鼓勵保險公司發揮保險保障功能,通過團體人身保險業務,爲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各類組織等團體提供養老、健康、意外等保險保障服務,滿足人民群衆多樣化保險需求。

設立負面清單,嚴禁團購等八類行爲

相較現行規定,意見稿新增了業務回溯條款,要求保險公司應對上一年度保險期間不超過1年的團體人身保險業務賠付率進行回溯。在回溯中發現以下問題的,需說明實際經營結果與預期出現重大偏差的原因,並及時將相關產品的費率調整至合理水平:

(一)團體意外險上一保單年度再保後綜合賠付率低於50%的;

(二)團體健康險、團體壽險上一保單年度再保後綜合賠付率高於150%的;

(三)團體健康險和團體壽險在過去3個保單年度再保後綜合賠付率連續超過100%的。

保險公司應在年度產品總結報告中對上一年度保險期間不超過1年的團體人身保險產品變更情況及業務回溯進行專題報告。

意見稿亦對團體人身保險業務設立了負面清單。意見稿明確,保險公司开展團體人身保險業務活動,不得存在以下行爲:

(一)爲以購买保險爲目的組織起來的團體承保團體人身保險;

(二)侵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合法權益;

(三)未按要求記錄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信息;

(四)給予或者承諾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五)未獲得投保人授權,擅自訪問、泄露、篡改投保人信息或擴大投保人信息使用範圍;

(六)通過虛構經濟事項、掛靠中介業務等方式違規套取費用;

(七)未按要求進行產品備案和回溯;

(八)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行爲。

另據意見稿,相互保險組織开展團體人身保險業務也適用本通知。對於在特定場景或特定場所下形成的具有相似風險特徵、不以購买保險爲目的的人群(不少於3人),經被保險人同意,可由特定場景或特定場所相關的團體組織爲其投保團體人身保險。

責編:楊喻程

校對:陶謙



標題:團體人身險監管酝釀調整!新增回溯條款,設立負面清單,嚴禁八類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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