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年40家券商接130張投行罰單!近乎3天一張,歲末兩券商又“觸礁”

來源: 編輯:匿名 發表時間:2024-12-25 16:52:46 熱度:4

導讀: 財聯社12月25日訊(記者高豔雲)2024年,券商投行領域罰單接連不斷,堪稱“投行罰單大年”。 臨近歲末,已現至少130張投行罰單,較去年同期增長23.81%,逾40家券商被波及;多達136名保代被...

財聯社12月25日訊(記者高豔雲)2024年,券商投行領域罰單接連不斷,堪稱“投行罰單大年”。

臨近歲末,已現至少130張投行罰單,較去年同期增長23.81%,逾40家券商被波及;多達136名保代被處罰,另有4名保代被暫停業務。中信建投罰單數量居首,有20張佔行業近六分之一,個人與機構“雙罰”現象顯著。

歲末之際,申萬宏源證券與五礦證券又在中泰化學財務造假事件中“觸礁”。新疆證監局12月24日披露的罰單顯示,兩家券商雙雙被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申萬宏源作爲“23新化01”主承銷商,五礦證券作爲“23新化K1”主承銷商,均在對發行人多方面核查中存在漏洞,盡職調查工作底稿也不規範。

2024年投行領域的罰單數量激增,反映了監管機構對投行違規行爲的嚴厲打擊態度。通過多種監管手段和制度的完善,監管機構正努力確保投行業務的合規开展和市場的健康發展。

年內130張投行罰單

易董數據統計顯示,截至12月24日,今年以來,包括持續督導業務在內的投行業務罰單多達130張,較去年同期增25張,增幅爲23.81%,2023年同期爲105張。

投行業務被罰券商多達40家,罰單數量最多的是中信建投,有多達20張;其次是海通證券,爲11張;有7張罰單的是中信證券、國信證券;有6張罰單的是民生證券、華泰聯合、華西證券;有5張罰單的是招商證券。

有4張罰單的是浙商證券;有3張罰單的是申萬宏源證券、中金公司、开源證券、東吳證券、東方證券承銷保薦、華英證券、國投證券、平安證券、中原證券;有2張罰單的是五礦證券、申萬宏源證券承銷保薦、東北證券、華創證券、中泰證券、國海證券、光大證券、國泰君安。

申萬宏源證券承銷保薦與申萬宏源證券合計來看,罰單數量多達5張。

有1張罰單的是瑞信證券(中國)、德邦證券、中銀證券、申港證券、國金證券、廣發證券、中山證券、東莞證券、第一創業證券承銷保薦、恆泰長財證券、中航證券、華安證券、西南證券、東興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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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券商罰單數量較多的原因與“雙罰”制度有關,即在對違規行爲進行處罰時,不僅處罰機構,還處罰直接責任人甚至投行高管。這種制度有效地提高了監管的威懾力。以中信建投爲例,其涉紫晶案罰單多達7張。

中證協保薦代表人分類名單C(處罰處分類)顯示,今年以來,已有136名保代被處罰,涉及30家券商,中信建投被罰保代最多,有22人,其他較多的還包括海通證券(15人)、中信證券(13人)、華泰聯合(10人)、國信證券(10人)、東方證券(9人)、中金公司(8人)、招商證券(5人)。有4名保代被罰的是華英證券、國投證券、民生證券、一創投行。

中證協保薦代表人分類名單D(暫停業務類)顯示,年內有4名保代被暫停業務,分別是中信證券的胡濱、楊銳彬,以及中信建投的劉能清、邱榮輝。

兩家券商在同一家公司“栽跟頭”

申萬宏源證券與五礦證券雙雙被罰,與同一家公司的財務造假有關。

申萬宏源證券作爲中泰化學“23新化01”公司債券的主承銷商,對發行人非經營性往來佔款、貿易業務收入、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核查不到位,盡職調查工作底稿不規範。

五礦證券作爲中泰化學“23新化K1”公司債券的主承銷商,對發行人非經營性往來佔款、貿易業務收入、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核查不到位,個別財務報表科目分析核查不充分,盡職調查工作底稿不規範。

5月17日,中泰化學發布公告,公司及相關責任人5月17日收到新疆證監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經查明,中泰化學2022年年報中存在虛假記載;未及時披露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佔用的關聯交易,2021年年報、2022年年報中存在重大遺漏;案涉公司債券及債務融資工具存續期披露的年報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相關債券募集說明書信息披露不准確。新疆證監局決定對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500萬元罰款;對相關當事人給予警告並處以數額不等的罰款。公司股票將於5月20日停牌一天,5月21日开市起復牌並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股票簡稱由“中泰化學”變更爲“ST中泰”,股票交易的日漲跌幅限制爲5%。

5月19日,中泰化學公告稱,公司及相關責任人收到新疆證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的更正。經審查,原公告中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後對楊江紅的罰款金額由500萬元更正爲250萬元。

申萬宏源證券、五礦證券的違規行爲不符合相關要求,違反了相關規定。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0號)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爲公司債券發行提供服務的承銷機構、受托管理人,以及資信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和人員應當勤勉盡責,嚴格遵守執業規範和監管規則,按規定和約定履行義務。

第四十一條規定,主承銷商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範,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保持合理懷疑,按照合理性、必要性和重要性原則,對公司債券發行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慎核查,並有合理謹慎的理由確信發行文件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主承銷商對公司債券發行文件中證券服務機構出具專業意見的重要內容存在合理懷疑的,應當履行審慎核查和必要的調查、復核工作,排除合理懷疑。證券服務機構應當配合主承銷商的相關核查工作。

多種監管手段促投行業務合規开展

對於投行業務的復雜性以及違規高發情況,監管多種手段以保證行業該業務的合規开展。

投行業務自律監管平台將於2024年12月30日9:00起提供服務,接受券商投行底稿目錄報送、投行項目信息及人員信息報送、項目及公司負面事項報送等。此外,自律監管平台第二階段工作將於2025年啓動,確保對投行業務全方位、高效率的監管與支持。

此外,持續督導業務將要出新規。中證協已向證券公司就《證券公司保薦業務持續督導工作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徵求意見。此次《指引》的起草主要涵蓋三大方面,一是制定較爲健全的保薦業務持續督導執業規範,形成統一明晰的執業標准;二是針對可轉債股債雙性特點,明晰可轉債項目的股性持續督導與債性受托管理工作要求,解決保薦人可轉債持續督導執業“困惑”問題;三是形成統一的持續督導工作底稿目錄,覆蓋持續督導階段的主要工作內容,爲保薦人編制持續督導工作底稿提供指引。

今年10月18日,證監會發文稱,今年組織對部分證券公司投行內控及廉潔從業情況开展了現場檢查,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證監會堅持“穿透式監管、全鏈條問責”和機構、人員“雙罰”的原則,抓住公司高管等“關鍵少數”,根據問題的輕重,依法分類採取措施。

12月20日,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答記者問時稱,證監會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監管“長牙帶刺”、有棱有角,突出懲、防、治並舉,將持續會同有關方面加大對證券違法犯罪行爲的全方位立體化追責力度,支持更多投資者拿起包括民事訴訟等在內的法律武器,追究違法違規者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支持投資者服務中心依法行使代表投資者實施特別代表人訴訟的法律職能,更好爲投資者服務;支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審理更多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更好維護投資者特別是廣大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良好市場生態。

(財聯社記者 高豔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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