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基金公司“關鍵少數”任職條件進一步完善,督促行業機構嚴把高管人員“入口關”

來源: 編輯:匿名 發表時間:2024-12-21 00:51:52 熱度:5

導讀: 財聯社12月20日訊(記者 閆軍)抓住“關鍵少數”可以帶動絕大多數,證監會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包括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等“關鍵少數”提出新要求。 12月20日,證監會發布《監管規則適用指引——機構類第...

財聯社12月20日訊(記者 閆軍)抓住“關鍵少數”可以帶動絕大多數,證監會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包括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等“關鍵少數”提出新要求。

12月20日,證監會發布《監管規則適用指引——機構類第4號》(以下簡稱《指引》),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5號,以下簡稱《高管辦法》)相關規定進行解釋。

在此次對規定解釋中,有兩個核心方向:一是細化董事長、總經理任職條件,堅持專業門檻,提升經營機構治理水平;二是完善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備案程序,優化監管協作,發揮監管合力。

業內人士表示,上述解釋進一步細化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長、總經理的資質要求,並完善經營機構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備案程序,通過強化經營機構人員管理,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

解釋一:細化董事長、總經理任職條件,堅持專業門檻,提升經營機構治理水平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高管辦法》)於2022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規則發布後,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任職管理、執業規範、履職限制、經營機構管理責任等作了全面規定。

隨着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對完善金融機構定位和治理、建設一流投資銀行和投資機構提出明確要求,尤其是今年新“國九條”以來,要求完善經營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條件與備案管理制度,建設高水平的金融人才隊伍是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推動證券基金行業實現高質量發展的重要保障,經營機構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更是影響公司治理水平和合規風控能力的“關鍵少數”。

上述《指引》落實中央會議精神,在《證券法》《基金法》等上位法框架下,完善經營機構董事長、總經理的任職條件,堅持專業門檻,細化對擬任經營機構董事長、總經理的專業勝任能力要求,確保其專業能力與擬任職務相適應。

具體而言,《指引》要求擬任經營機構董事長、總經理的人員,應當具有3年以上證券、基金或者金融工作經歷,且其中1人應當具有3年以上與擬任職務相關的證券、基金工作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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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高管辦法》,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監高應當具備與擬任職務相關的證券、基金、金融、法律、會計、信息技術等工作經歷,《指引》在此基礎上進行細化解釋,明確董事長、總經理應當具備證券、基金或者金融工作經歷,且其中一人應當具備證券、基金工作經歷。同時,《指引》明確相關要求適用於發布後擬任董事長、總經理的人員,即作出“新老劃斷”安排。

業內指出,通過強化對董事長、總經理的資質要求,督促經營機構擇優審慎確定人選,有利於提升其履職盡責能力,推動經營機構提高治理水平,促進合規穩健運營。

解釋二:完善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備案程序,優化監管協作,發揮監管合力

上述《指引》進一步完善經營機構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備案程序安排,強化經營機構對這些關鍵崗位人員的任職審查。

《高管辦法》第11條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聘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前,應當審慎考察並確認其符合相應的任職條件”。《指引》要求經營機構審慎考察擬聘任董監高是否符合任職條件,強調經營機構在聘任董監高人員前應當查詢相關人員的任職和執業信息,並明確具體通過資本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行業協會從業人員注冊/登記平台等系統完成信息查詢工作。

《指引》還強調,經營機構如難以確保擬聘任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符合任職條件的,應當在履行聘任決策程序前,與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進行溝通。經溝通發現擬任人員不符合任職條件的,經營機構應當及時糾正,從而避免聘任後向監管進行備案時,因相關人員不符合任職條件,被監管責令更換有關人員,影響公司經營。

在適用範圍上,《指引》明確適用於《高管辦法》第56條規定的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同時,考慮到實踐中公司董監高人員變動往往由股東單位提名,爲進一步發揮人員管理合力,《指引》起草說明中明確要求經營機構及時將《指引》相關要求告知公司股東,提醒主要股東嚴格按照要求提名符合條件的董監高人員。

此外,《指引》在強化對經營機構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備案把關要求的同時,強調監管部門將加大對經營機構人員管理的監管執法力度,對未作審慎考察、與監管部門溝通,且擬聘任人員不符合條件的,監管部門將依法對經營機構及相關責任人員從重處罰,有力傳導嚴的監管導向。

(財聯社記者 閆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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