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行質量評價辦法迎修訂,七個方面要扣100分,新增新股估值定價能力評價指標

來源: 編輯:匿名 發表時間:2024-09-28 00:51:34 熱度:1

導讀: 財聯社9月27日訊(記者 高豔雲)中證協修訂《證券公司投行業務質量評價辦法》並向行業徵求意見。一是總結評價期間的經驗,完善股票保薦業務執業質量履職盡責評價指標;二是突出對服務新質生產力和關鍵核心技術...

財聯社9月27日訊(記者 高豔雲)中證協修訂《證券公司投行業務質量評價辦法》並向行業徵求意見。一是總結評價期間的經驗,完善股票保薦業務執業質量履職盡責評價指標;二是突出對服務新質生產力和關鍵核心技術的引導作用,優化“投行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專項評價指標;三是壓實承銷機構定價責任,新增“新股估值定價能力”專項評價指標。

具體來看,以下7個方面要被扣“100分”:

保薦項目未通過上市委員會審議或證監會注冊;

因審核注冊環節發現影響發行上市條件、信息披露要求等問題終止審核;

因被確定爲現場督導或現場檢查對象且入場前終止審核;

保薦項目存在發行人及相關人員、保薦機構及相關人員因該項目被司法機關採取刑事處罰措施、被證監會採取行政處罰措施,或者存在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情形;

公司被限制業務活動、被撤銷或暫停保薦業務資格,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文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對公司違法違規行爲負有責任被認定爲不適當人選或者被採取證券市場禁入、公开譴責,公司被採取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限制其權利;

一定期限內不接受其提交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信息披露文件;

一定期限內不接受其提交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信息披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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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保薦項目存重大負面等扣分標准

在完善股票保薦業務執業質量履職盡責評價指標方面,《評價辦法》修訂稿修訂內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明確保薦項目存在重大負面事項的扣分標准。

保薦項目存在發行人及相關人員、保薦機構及相關人員因該項目被司法機關採取刑事處罰措施、被證監會採取行政處罰措施,或者存在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情形,扣100分;保薦項目存在發行人及相關人員、保薦機構及相關人員因該項目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正在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情形,扣80分。

二是完善保薦項目終止審核情形的扣分標准。

因審核注冊環節發現影響發行上市條件、信息披露要求等問題終止審核,扣100分;因被確定爲現場督導或現場檢查對象且入場前終止審核,扣100分;因未在規定時限內回復審核問詢或提交更新的財務資料等原因終止審核,扣60分;除因行業政策變化、市場環境變化等合理原因終止審核不扣分外,其他原因終止審核,扣40分。

三是完善保薦項目負面行爲記錄的範圍及扣分標准,設定合計扣分上限。

第一,細化了申報文件存在一般質量問題的情形,尤其是招股說明書、募集說明書、非公开發行預案等招股文件信息披露不符合監管規定的情形,以及申報文件的准確性、一致性問題。

第二,細化了保薦機構執業過程存在一般質量問題的情形,包括問詢回復不到位,如擅自修改、刪除、漏答問詢問題,未按規定履行程序以及未嚴格執行執業規範相關規定的具體情形。

保薦項目負面行爲記錄主要爲申報文件質量、保薦機構執業過程等存在違反監管規定但尚未達到採取自律監管措施或行政監管措施程度的一般質量問題,單項負面行爲記錄視情節輕重扣2至5分,合計扣分不超過10分。

四是適當調整行政監管措施和自律監管措施的扣分標准。

行政監管方面,新增保薦機構因保薦項目被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採取撤銷或暫停保薦業務資格行政監管措施的,扣100分。保薦機構相關人員因保薦項目被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採取行政監管措施的,相關人員被採取監管談話的,扣40分;相關人員被責令改正的,扣30分;相關人員被出具警示函的,扣25分。

保薦機構因保薦項目被證券交易所採取自律監管措施、紀律處分的,若被採取口頭警示的,扣15分。相關人員因保薦項目被證券交易所採取自律監管措施、紀律處分的,倘若被採取一定期限內不接受其提交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扣100分;被公开譴責的,扣40分;被通報批評的,扣25分;被採取書面自律監管措施的,扣15分;被口頭警示的,扣10分。

股票保薦項目評價採取扣分方法,在保薦項目基礎分值上,根據涉及的負面評價事項與扣分標准進行扣分,直至0分。首次參與評價的保薦項目,統一設定100分爲基礎分值。

新增兩項“投行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指標

修訂稿優化“投行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指標。結合《資本市場服務科技企業高水平發展的十六項措施》《關於深化科創板改革服務科技創新和新質生產力發展的八條措施》等要求,進一步優化投行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的功能導向,在“投行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專項評價指標中,新增兩項標准:

一是作爲新質生產力的典型代表,在新產業新業態新技術領域突破了關鍵核心技術;

二是擁有的核心技術經國家主管部門認定具有國際領先、引領作用或者對於國家战略具有重大意義。

新增“新股估值定價能力”專項評價指標

爲督促證券公司提升新股定價能力,提高新股投資價值報告質量,修訂稿增加“新股估值定價能力”專項評價指標。

一是定價能力評價標准,考慮破發、發行價格偏離度等情形。

破發指標的設定,主要是考慮新股發行中,後市表現是投資者最爲關注、也是直接關系其切身利益的核心要素,綜合考慮上市首日市場情緒、政策影響等其他因素。

價格偏離度指標的設定主要考慮到通過新股上市後一段時期內二級市場加權平均收盤價與發行價格比較,可部分體現證券公司定價能力的合理水平。因此以新股上市後首日、首周、首月、半年內二級市場加權平均收盤價與發行價格比較來確定價格偏離度指標計算方式。

二是投價報告質量評價標准,考慮估值、盈利預測等情形。

投價報告估值指標的設定主要考慮到投價報告對新股定價起到重要的參考作用,合理的估值定價能進一步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綜合考慮當期市場波動、政策影響等,以投價報告估值均值與新股上市後首日、首周、首月、半年內二級市場加權平均收盤價比較來確定投價報告估值指標計算方式。

投價報告盈利指標的設定主要考慮到其體現了企業未來盈利能力的預測數據,爲投資者提供關於企業未來經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預期,相對准確的盈利預測有助於投資者評估企業的投資價值和風險。

考慮到投價報告中的盈利預測是投資者評估企業投資價值的重要依據,對於促進資本市場的高效運作和保護投資者利益具有重要意義。

(財聯社記者 高豔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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