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我國對鎵、鍺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

來源: 編輯:匿名 發表時間:2023-07-04 08:51:23 熱度:14

導讀: 8月1日起,我國對鎵、鍺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 7月3日,記者從商務部官網獲悉,商務部、海關總署聯合發布《關於對鎵、鍺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自2023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

8月1日起,我國對鎵、鍺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

7月3日,記者從商務部官網獲悉,商務部、海關總署聯合發布《關於對鎵、鍺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自2023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

根據《公告》,實施出口管制涉及鎵相關物項有:金屬鎵(單質)、氮化鎵(包括但不限於晶片、粉末、碎料等形態)、氧化鎵(包括但不限於多晶、單晶、晶片、外延片、粉末、碎料等形態)、磷化鎵(包括但不限於多晶、單晶、晶片、外延片等形態)、砷化鎵(包括但不限於多晶、單晶、晶片、外延片、粉末、碎料等形態)、銦鎵砷、硒化鎵(包括但不限於多晶、單晶、晶片、外延片、粉末、碎料等形態)、銻化鎵(包括但不限於多晶、單晶、晶片、外延片、粉末、碎料等形態)。

涉及鍺相關物項有:金屬鍺(單質,包括但不限於晶體、粉末、碎料等形態)、區熔鍺錠、磷鍺鋅(包括但不限於晶體、粉末、碎料等形態)、鍺外延生長襯底、二氧化鍺、四氯化鍺。

《公告》指出,出口經營者應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出口許可手續,通過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商務部應當自收到出口申請文件之日起進行審查,或者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並在法定時限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對國家安全有重大影響的本公告所列物項的出口,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報國務院批准。經審查准予許可的,由商務部頒發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件。出口經營者應當向海關出具出口許可證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規定辦理海關手續,並接受海關監管。海關憑商務部籤發的出口許可證件辦理驗放手續。

根據《公告》,出口經營者未經許可出口、超出許可範圍出口或有其他違法情形的,由商務部或者海關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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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徐恆

編輯丨邱江勇

美編丨馬利亞

監制丨連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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