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古城區旅拍市場 不明碼標價、亂收費將罰款3千至5千元

來源: 編輯:匿名 發表時間:2024-03-26 08:57:57 熱度:12

導讀: 關於公开徵求《古城區旅拍攝影行業管理 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公告 爲規範旅遊攝影服務業市場經營秩序,維護旅拍攝影服務業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拍攝影服務業健康發展,古城區文化和旅遊局...

關於公开徵求《古城區旅拍攝影行業管理

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公告

爲規範旅遊攝影服務業市場經營秩序,維護旅拍攝影服務業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拍攝影服務業健康發展,古城區文化和旅遊局起草了《古城區旅拍攝影行業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开徵集意見建議。徵求意見時間爲2024年3月25日至4月3日(10天)。

意見反饋方式如下:

聯系人:楊麗金

聯系電話:0888-5155505

郵箱:gcqwlj@sina.com

地址:麗江市古城區福慧路442號

附件:《古城區旅拍攝影行業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麗江市古城區文化和旅遊局

2024年3月25日

古城區旅拍攝影行業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爲規範旅遊攝影服務業市場經營秩序,維護旅拍攝影服務業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拍攝影服務業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古城區轄區從事旅拍攝影服務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旅拍攝影服務業是指依法運用照相機及相關數碼器材,按照合約爲顧客提供服務,從事人像、個人寫真、廣告、婚禮攝影與攝像服務以及照片輸出、影像產品制作等經營活動的行業。本辦法所稱旅拍攝影服務業經營者包括:攝影公司、照相館、影樓、攝影工作室、廣告攝影機構、婚禮攝影服務機構、彩擴店、快印店、影像制作公司、數碼影像工作室、影視化妝工作室以及旅拍攝影服務業教育培訓機構等經營性組織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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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文化和旅遊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古城區轄區內旅拍攝影服務業的行業管理工作。

第四條 旅拍攝影服務業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准,遵守古城區轄區相關行業標准。旅拍攝影服務業經營場所應符合消防安全、安全生產等相關規定。旅拍攝影服務業經營者應具備相應的器材設備和安全衛生的經營場所。旅拍攝影服務業從業人員應具備從事相應攝影服務業活動的職業資格、技術資質,持證上崗。攝影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具備相應資格。旅拍攝影服務業經營者應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營業執照及資質證明,明示服務項目和收費標准,以及相關管理制度、顧客服務與投訴電話等。

第五條 旅拍攝影服務過程中存在增加裝飾、拍照場景、妝容修飾等另收費,拍照過程中人造景另收費,修片過程中超精修、商務修等其他名目另收費行爲的,必須在店內醒目位置和攝影合同上明確套餐外所有另收費項目。超過承諾時限向消費者交付底片和第一次精修照片的違約責任,必須在承諾時限當中寫明商家違約責任,返修時重新計算承諾時限。

第六條 旅拍攝影服務業經營者應在提供攝影服務前明確告知消費者最終效果和需要消費者配合的有關事項,尊重消費者的選擇。旅拍攝影服務業經營者應與消費者籤訂《服務合同》,寫明服務項目、產品規格、收費標准、影像資料保管責任和處理方法、違約責任等內容。向消費者提供有效的服務憑證和發票。

第七條 旅拍攝影服務業經營者應對提供的服飾、道具、場景、服務設施與設備定期清洗消毒、維修保養;攝影服務中爲消費者提供的相關產品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衛生、安全和質量要求。外景拍攝應保障消費者安全。

第八條 旅拍攝影服務中使用和銷售的材料、產品應符合國家有關環保標准;旅拍攝影服務中產生的具有危險性質的廢物,應當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提倡使用低碳環保材料,減少廢藥廢物排放量。第九條旅拍攝影服務業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應妥善保管消費者影像資料,保護消費者信息,不得遺失和外泄。未經消費者書面許可,不得擅自使用消費者的影像資料。

第十條 旅拍攝影服務業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應恪守職業道德,嚴禁出現以下行爲:(一)虛列、誇大、僞造攝影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效果;(二)虛假廣告宣傳;(三)價格欺詐;(四)合同違約;(五)誤導消費,夥同導購欺騙消費者等行爲。

第十一條 鼓勵旅拍攝影服務業經營者开展技術和服務創新,發展社區便民攝影和鄉村攝影服務。

第十二條 支持旅拍攝影服務業經營者引導顧客理性消費。

第十三條 推動從業人員等級認定,探索施行行業自律和第三方管理平台參與的質量保證金制度。

第十四條 嚴厲打擊涉旅拍違法犯罪行爲。嚴禁以反復糾纏、尾隨、追逐、攔阻等滋擾方式向遊客介紹旅拍及相關服務的行爲;嚴禁以阻攔、拍打車身、強登、扒乘機動車強行介紹旅拍服務等妨礙交通安全的行爲;嚴禁強买強賣,強迫他人接受旅拍服務的行爲;嚴禁旅拍經營者、從業人員等行爲人,拒不配合執法部門工作人員勸阻、調查,阻礙現場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爲。對實施上述行爲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對旅拍攝影市場中的強迫交易、詐騙、敲詐勒索、阻礙執行職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欺詐、誘導旅遊者消費或宰客的,經市場監管部門查實後消費者有權要求返還消費金額並3倍賠償消費者;同時,沒收經營者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的,按照不明碼標價、在標價之外加價或收取未標明的費用論處,由市場監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的,按照故意拖延與消費者的約定履行義務論處,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未向消費者开具發票的,由稅務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其他隱瞞收入、偷逃稅款、虛开發票等涉稅違法行爲由稅務部門按照相關稅法及配套規章依法處置。

第十八條 未取得導遊證從事導遊活動的,由古城區文旅部門配合上級執法機構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導遊人員私自承攬業務、欺騙、脅迫旅遊者消費的,由景區旅遊執法機構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同時依法吊銷其導遊證。

第十九條 經營企業(戶)參與喊客拉客或接受違規人員引導遊客到其經營場所消費的,公安部門依法處罰,存在違法行爲的個人和企業不得享受古城區轄區相關優惠政策。

第二十條 由文化和旅遊部門建立誠信體系,將破壞旅遊秩序人員納入該體系,存在違法行爲的個人和企業不得享受古城區人民政府相關優惠政策。

第二十一條 文化和旅遊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結合當地旅拍攝影服務業實際情況,組織行業協會制定相應行業管理標准。

第二十二條 文化和旅遊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景區管理實際情況,制定、修改景區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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