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重磅發聲:涉內幕交易、欺詐發行等

來源: 編輯:匿名 發表時間:2024-02-24 00:50:35 熱度:15

導讀: 2月23日,證監會首席檢查官、稽查局局長李明,首席風險官、發行司司長嚴伯進出席證監會新聞發布會,介紹了資本市場稽查執法的相關情況。 程丹 攝 談及“IPO要倒查10年”的報道,嚴伯進指出,防範打擊財...

2月23日,證監會首席檢查官、稽查局局長李明,首席風險官、發行司司長嚴伯進出席證監會新聞發布會,介紹了資本市場稽查執法的相關情況。

程丹 攝

談及“IPO要倒查10年”的報道,嚴伯進指出,防範打擊財務造假、欺詐發行是一個持續的過程,目前沒有IPO倒查10年的安排,出現這方面說法,體現了投資者對上市公司質量的關心關注。談及“部分投資者反映一些案件處罰結果過輕”,李明表示,今後將會有更多案件適用新《證券法》,處罰力度會越來越大,違法成本只會越來越高。

大幅提高擬上市企業現場檢查比例

嚴伯進表示,證監會系統堅持以投資者爲本,從嚴審核擬上市企業,對違法違規、侵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爲嚴懲不貸,用監管的威懾力讓企業不敢“帶病闖關”,從源頭上提升上市公司質量。企業上市後,財務真實性仍是日常監管的重中之重。證監會綜合運用定期報告監管、現場檢查等多種方式,循環篩查高風險可疑類公司,發現財務造假、欺詐發行的依法立案查處,情節嚴重的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可以說,無論是在審的擬上市企業,還是已經上市的企業,無論是什么時候上市的企業,都要受到證監會持續嚴格監管。

“目前沒有IPO倒查10年的安排。”嚴伯進指出,在發行上市監管工作中,證監會正在持續加強全鏈條把關,嚴審重罰財務造假、欺詐發行。證監會也將大幅提高擬上市企業現場檢查比例,以上市公司質量的提升回應投資者的關切。

案件處罰過輕?證監會:違法成本只會越來越高

針對“部分投資者反映一些案件處罰結果過輕”的說法,李明表示,對證券違法行爲的處罰力度確實是投資者廣泛關注的一個問題。近年來,證監會從行政處罰、民事索賠、刑事追責等方面持續發力,努力解決違法成本低的問題。證監會積極推動修訂《證券法》,提高行政處罰幅度,建立集體訴訟制度;推動《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提高證券犯罪的刑期,加大刑罰處罰力度。

2020年《證券法》修訂後,證券違法行爲的罰款金額上限已有大幅提高。對欺詐發行行爲,罰款限額從募集資金百分之五,提高到最高可至募集資金的一倍;對財務造假等信息披露違法行爲,從最高罰款60萬元,提高至1000萬元;對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等違法交易,從給予違法所得1—5倍罰款,提高至1—10倍罰款。近期按照新《證券法》查處的一批案件,已經充分體現了加大處罰力度的效果,比如奇信股份案,證監會對公司財務造假行爲和組織指使的實際控制人分別處以1000萬元罰款,對公司欺詐發行行爲處以4000萬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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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執法周期來看,目前還處於新舊《證券法》的交替適用期。”李明介紹,證監會查處的部分案件,違法行爲發生在新《證券法》實施前,隨着這類案件的逐步加快處理完畢,今後將會有更多案件適用新《證券法》,處罰力度會越來越大,違法成本只會越來越高。

李明介紹,從追責程序來看,我國將行政處罰、民事索賠和刑事追責分爲三類不同的獨立程序分別處理。民事賠償兼具賠償投資者和遏制不法行爲的多重功能,特別是集體訴訟,更能觸及違法者痛處,令投資者拍手稱快。行政執法常常可以爲民事索賠和刑事追責提供證據先導,從過往案例來看,證監會一公布執法信息,投資者保護機構、律師和投資者就开始行動起來,組織民事賠償訴訟,違法者往往因隨之而來的民事責任而承擔巨額賠償,甚至是“傾家蕩產”,這也是執法震懾力最直接的體現。如康美藥業案,證監會按照2005年《證券法》頂格罰款60萬元,但後續有5萬多中小投資者通過集體訴訟獲賠24.59億元。澤達易盛案,證監會依據新《證券法》罰款8600萬元,投資者通過集體訴訟和解獲得2.8億元全額賠償。對於一些涉嫌犯罪的證券違法案件,證監會都要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如獐子島時任董事長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天山生物相關主體被判處無期徒刑。

李明指出,下一步,證監會將堅持不枉不縱的法治原則,在法律授權範圍內不斷提高執法效率,加大執法力度,進一步豐富懲戒手段和方式,綜合運用監管措施、行政處罰、市場禁入、失信懲戒、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等行政措施,用好集體訴訟、支持訴訟和刑事手段,對違法者形成疊加打擊效應。

不讓造假者“瞞天過海”“蒙混過關”

聚焦提高上市公司質量這一目標,李明介紹,證監會將多措並舉,進一步加大對上市公司欺詐發行、財務造假,以及大股東違規佔用等違法行爲的打擊力度。證監會將持續投入更大人力、物力,通過年報審閱、公司歷史數據對比、行業數據對比、重大輿情監測、投訴舉報處置等多元化渠道識別造假线索,並通過現場檢查核實驗證,進一步提升线索發現能力。

這些年,證監會也逐步積累了大量有效的監管數據,在運用大數據比對方面也形成了很多成果。李明表示,證監會將緊盯上市公司濫用會計政策調節利潤等惡劣行爲,不讓造假者“瞞天過海”“蒙混過關”。證監會還將注重全流程監管執法,把好“入口關”,堅持“申報即擔責”,日前證監會對思爾芯申請科創板首發上市過程中欺詐發行違法行爲作出行政處罰,這也是新《證券法》實施以來的首例;暢通“出口端”,對重大違法企業堅決出清。對於上市公司實控人、董監高等“關鍵少數”違規佔用擔保等“監守自盜”行爲,證監會將打好“組合拳”,通過打擊懲處,清查追償、限期整改、移送公安,讓其“人財兩空”。此外,對於證券服務中介機構,證監會將堅持“一案雙查”,督促、警示“看門人”切實歸位盡責。

“但也應看到,欺詐造假的公司只是少數。”李明表示,證監會將持續加強監管執法,着力推動提升上市公司質量,努力營造讓投資者安心、放心的投資環境。

精准識別、嚴厲打擊市場操縱和內幕交易

談及市場操縱、內幕交易,李明表示,證監會將通過全方位監控、大數據碰撞、多渠道收集、智能化分析等多維技術手段構建“穿透式”线索篩查體系,對操縱市場、內幕交易行爲進行精准識別、嚴厲打擊。

一方面,重點懲治關鍵少數。部分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董監高違背忠實義務,利用其身份職位優勢,偷看“底牌”,控制信息披露、炒作熱點、安排股評、囤積股票、對倒拉擡、搶先交易,性質惡劣、影響極壞,必須予以嚴懲。證監會將加強信息披露與交易監管聯動,對相關线索進行增維拓展分析,持續精准高效打擊,讓敢於以身試法的關鍵少數受教訓、長記性。

另一方面,緊盯新型違法案件。及時打擊利用新產品、新技術從事違法違規行爲,消除監管盲區。如某些團夥利用場外個股期權等金融衍生品放大操縱收益,部分人員對LOF基金、可轉債等品種實施操縱,目前均已從嚴查辦。

李明指出,近期還出現部分團夥利用遠程操控軟件隱藏交易痕跡操縱市場,爲快速賣出而清倉式砸盤出貨,牟取巨額非法利益,證監會已配合公安機關完成收網,後續將推動嚴肅刑事追責。

強化科技監管應用 對違法違規堅持露頭就打

談及稽查執法日常監管現狀,李明指出,當前,資本市場新產品新技術加速演變升級,違法違規行爲不斷花樣翻新,證監會的調查手段、技術急需迭代更新,執法資源存在不足。此外,面對面取證的工作特點,也決定了在執法實踐中各種軟硬對抗還比較普遍,特別是在現有法律授權有限、手段不足的情況下,甚至還出現了暴力抗法的情況,比如近期證監會在某起案件調查中,當事人不僅拒絕配合調查,還揮拳毆打2名執法人員(其中1名爲女幹部),分別導致執法人員頸部、面部受傷。

“面對上述情況,證監會將切實增強金融報國情懷和政治擔當,持續提升執法能力。”李明指出,在线索發現方面,強化科技監管應用,提升舉報獎勵金額,堅持露頭就打。在案件查辦方面,將更加聚焦欺詐發行、財務造假、違規佔用擔保、違規減持、擅自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等違法違規行爲,密切盯防並嚴厲打擊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影響市場正常秩序的違法行爲,爲投資者入市提供良好的市場秩序,使投資者投資時有信心、有恆心。針對市場高度關注的案件,將主動通報工作進展與處罰結果,並及時發布類案情況、執法綜述,提升執法透明度。證監會還將充分利用公安、檢察駐會辦公、溝通便利的機制優勢,加強與相關部委的協作配合,在信息通報、形勢分析、案件辦理等方面加強聯動,依靠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把“零容忍”執法毫不動搖、一以貫之地執行到位。此外,證監會還將充分發揮稽查執法的“懲罰”“教育”“治理”三重功能,不是僅僅一罰了之,更要及時發現監管漏洞、促進制度完善,以罰促改,以罰促管,注重在懲罰之後努力實現對市場生態的涵養和修復。

(來源: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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