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投資者保護,防範高槓杆過度融資,債券注冊制改革全面落地

來源: 編輯:匿名 發表時間:2023-06-22 16:50:34 熱度:15

導讀: 債券注冊制改革重磅落地,引發市場全面關注。證監會6月21日發布了《關於深化債券注冊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和《關於注冊制下提高中介機構債券業務執業質量的指導意見》,深化債券注冊制改革,健全資本市場功能,助...

債券注冊制改革重磅落地,引發市場全面關注。證監會6月21日發布了《關於深化債券注冊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和《關於注冊制下提高中介機構債券業務執業質量的指導意見》,深化債券注冊制改革,健全資本市場功能,助力提高直接融資比重,推動債券市場更好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

市場分析認爲,債券注冊制改革強化以償債能力爲重點的信息披露要求、防範高槓杆過度融資、有針對性开展現場檢查和債券從業人員不得通過利益輸送、行賄等方式“圍獵”監管人員等四大看點。

看點一:

強化以償債能力爲重點的信息披露要求

《關於深化債券注冊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強化以償債能力爲重點的信息披露要求,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強化信息披露要求,督促發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依法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信息披露應當真實、准確、完整,突出重要性、強化針對性,重點披露可能影響發行人償債能力和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信息披露應當簡明易懂,不得出現表述不清、邏輯混亂、相互矛盾、嚴重影響投資者理解等情形。證監會根據證券交易所等審核意見履行注冊程序,並重點關注“六個重大”情形,重點關注募集資金投向是否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產業政策,以及發行人是否存在重大無先例、重大敏感、重大輿情、重大影響償債能力、重大違法違規线索等事項。強化“受理即納入監管”要求,健全與注冊制相適應的事中事後持續監管機制,進一步提高監管效能。加強對證券交易所等發行審核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督促證券交易所等健全質量控制體系和廉政監督機制。

看點二:

防範高槓杆過度融資

《債券注冊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壓實發行人和中介機構責任。發行人應當嚴格履行本息償付義務,做好融資統籌規劃,防範高槓杆過度融資。發行人應當加強募集資金管理,規範募集資金使用,嚴禁挪用募集資金等行爲。按照扶優限劣原則,進一步提高優質企業融資便利性,對弱資質企業加強把關,積極服務國家重大战略和重大項目建設。壓實中介機構“看門人”責任,督促中介機構健全債券業務質量和執業風險控制機制,完善中介機構執業能力評價體系,強化評價結果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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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點三:

強化債券存續期管理,有針對性开展現場檢查

《債券注冊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強化債券存續期管理。完善債券日常監管體系,充分發揮派出機構和證券自律組織監管作用,有針對性地开展對發行人和中介機構的現場檢查,並督促發行人和受托管理人嚴格履行風險監測、報告、處置義務。持續完善市場化、法治化、多元化的債券違約風險化解機制,健全債務管理工具相關制度安排,鼓勵通過多種方式推動違約債券有效出清。

對於債券違法違規行爲,《債券注冊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加大對債券嚴重違法違規行爲的查處力度,落實中辦、國辦《關於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精神,構建行政、民事、刑事立體化追責體系,推動對債券違法違規主體依法進行民事和刑事追責,形成司法震懾。並且建立完善適應不同債券類型和風險特徵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加強投資者教育服務,健全債券受托管理、持有人會議等投資者保護機制。

看點四:

債券從業人員不得通過利益輸送、行賄等方式“圍獵”監管人員

《中介機構債券執業指導意見》明確,提高項目遴選把關能力。主承銷商應當構建以發行人質量爲導向的盡職調查體系,通過各種有效方法和工作流程進行專業調查,重點加強對資產和業績真實性、准確性的核查把關,以掌握發行人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引導發行人合理規劃融資結構,切實防範高槓杆過度融資。主承銷商應當加強服務科技創新、綠色發展、鄉村振興等領域的產品創新力度,加強對重大項目建設和民營企業債券融資的支持,有效支持實體經濟發展。

主承銷商還應當督促發行人依照規定或約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提高信息披露的針對性、有效性和可讀性,除法定披露內容外,對於影響發行人償債能力和投資者權益的重要事項應當進行全面分析和充分披露。主承銷商同時履行受托管理職責的,應當切實轉變“重承銷、輕受托”的觀念,配備充足且具備履職能力的專職受托管理人員,保證受托管理質量。

對於評級機構,《中介機構債券執業指導意見》要求評級機構應當加強評級方法體系建設,逐步構建以違約率爲核心的評級質量驗證機制,每年對評級方法模型及代表企業進行檢驗測試,持續完善公司治理,加強內部控制和監督機制,健全防火牆機制,堅守專業性、獨立性原則,充分發揮評級的事前預警功能,切實提升評級業務質量。

《中介機構債券執業指導意見》要求,相關中介機構應當加強債券業務全過程質量和風險管控,強化內控部門對業務前台的有效制衡。完善內部激勵約束機制,嚴禁將業務人員薪酬收入與其承做或承攬的項目收入直接掛鉤,不得以商業賄賂、不當承諾、明顯低於行業定價水平等方式招攬項目。加強債券從業人員廉潔自律管理,不得以不正當方式幹預監管工作,不得在項目申報、審核、注冊、發行等過程中通過利益輸送、行賄等方式“圍獵”監管人員。

《中介機構債券執業指導意見》表示,將制訂債券業務中介機構監管工作規程,強化中介機構協同配合,進一步區分不同中介機構注意義務範圍及履職要求,完善債券承銷機構、評級機構執業准則和盡職調查標准,壓實盡調核查責任。完善發行定價、承銷配售等規則,建立債券集中簿記建檔發行系統,加強發行合規管理,提高登記上市效率。進一步優化證券公司債券業務執業評價指標體系。加強分類評價結果運用,對分類評價表現優異的證券公司,在准入審核和創新業務等方面加大政策傾斜,引導證券公司不斷提升債券承銷業務質量。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劉慎良

編輯/樊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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