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高新二股東離婚被分走價值40億元股份,此前早已套現近38億元

來源: 編輯:匿名 發表時間:2024-01-12 16:51:53 熱度:21

導讀: 長春高新(000661.SZ)1月11日公告,二股東金磊離婚,並將其持有的超3000萬股公司股份分割至前妻名下。按當日收盤價計算,前妻分走的股份價值超40億元。 紅星資本局注意到,早在長春高新股價超...

長春高新(000661.SZ)1月11日公告,二股東金磊離婚,並將其持有的超3000萬股公司股份分割至前妻名下。按當日收盤價計算,前妻分走的股份價值超40億元。

紅星資本局注意到,早在長春高新股價超500元的“高位區”,金磊就已套現近20億元。從2020年底至2021年年中,按照其減持日收盤價計算,金磊累計套現約38億元。

1月12日,長春高新董事會辦公室接线工作人員告訴紅星資本局,按照相關規定,若二人此後發生減持,會合並額度並履行相關預披露義務。

二股東離婚後股價大跌

前妻分走市值40億元股份

1月11日,長春高新公布了公司第二大股東金磊的離婚相關事項。

根據金磊與王思勉籤訂的離婚協議,金磊擬將其持有的長春高新超3000萬股股份(約佔長春高新總股份的7.42%)分割至王思勉名下。分割完成後,金磊將持有長春高新約463.2萬股股份,約佔總股本的1.14%,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東,王思勉則將成爲長春高新持股5%以上股東。

若以長春高新1月11日收盤價計算,王思勉分走的股份價值超40億元。

1月12日,長春高新开盤大跌,盤中股價跌超8%。截至收盤,長春高新跌6.3%,報125元/股,總市值505.8億元。

市場反應如此之大背後,金磊對長春高新非常重要。

從持股比例來看,據長春高新2023年三季報,金磊以8.56%位居公司第二大股東。金磊手中超3000萬股長春高新股份被分割出去後,前妻王思勉將頂替金磊成爲長春高新的第二大股東。

其次,金磊還是長春高新核心控股子公司長春金賽藥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金賽藥業”)的“掌舵人”——總經理兼首席科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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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據金賽藥業官網

在金磊的帶領下,金賽藥業分別於1998年和2005年推出注射用重組人生長激素和重組人生長激素注射液,打破了進口產品壟斷市場的局面。2014年,金磊帶領團隊研制上市長效重組人生長激素並實現產業化,結束了60年來生長激素需要每天注射一次的歷史,开啓生長激素周治療時代。

2023年前三季度,金賽藥業實現收入81.18億元,佔長春高新總營收比例近76%。同時在長春高新36.12億元的淨利潤中,金賽藥業實現歸母淨利潤35.24億元,可謂是長春高新的“現金奶牛”。

金磊早已套現約38億元

公司:離婚後雙方若減持會合並額度

金磊離婚的消息發布後,股民“炸开了鍋”,不乏有質疑其目的的聲音。

2021年5月17日,長春高新迎來了自己的高光時刻,其股價一路飆升至高點超520元/股。也就在長春高新的股價“上升期”,金磊曾多次減持。

其中,最高的一筆就在2021年5月20日。金磊通過大宗交易的方式減持長春高新412.42萬股,減持比例達1.019%,當日股價最高達513.47元,收盤價爲504.31元。若以收盤價來計算,當日金磊套現金額近20億元。

在此之前的2020年12月,金磊分別在22日、23日、31日均有大筆減持,減持股數合計約396.9萬股。歷史股價顯示,長春高新在上述日期的收盤價分別爲438.3元/股、430.84元/股和446.31元/股。分別以當日收盤價計算,金磊已套現近18億元。

圖據長春高新公告

加上上述最高一筆,金磊合計套現約38億元。

但此後很快,受生長激素被納入集採等多方面消息影響,長春高新迎來長期的股價低迷。最甚時,大股東還一度被市場認爲面臨爆倉危機。

2022年1月19日,廣東省藥品交易中心發布消息,確認將重組人生長激素納入廣東集採聯盟,並且該集採對重組人生長激素作出最高限價。受該消息影響,長春高新當時連收三個跌停,並在短短一個星期內跌至160元左右。

1月12日,長春高新董事會辦公室接线工作人員告訴紅星資本局,此後若金磊和王思勉發生減持的話,會合並額度。

也即長春高新公告中提到的,持續共用持股5%以上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任意連續90個自然日內減持不超過1%、通過大宗交易任意連續90個自然日內減持不超過2%的減持額度,並分別履行持股5%以上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的預披露義務。

另外,雙方已於1月11日籤署了《一致行動人協議》,一致行動期限爲自協議籤訂之日起3年。

對此,上述工作人員表示,雙方籤署《一致行動人協議》是爲便於行使股東權利,包括表決權、提案權等。其還表示,目前公司生產經營正常,金磊離婚暫時對公司沒有影響。

2023年7月,證監會曾針對上市公司股東因離婚分割所持公司股份,涉嫌“繞道減持”的現象作出回應。

證監會表示,股份減持是股東享有的基本權利,但上市公司大股東(即控股股東、持股5%以上股東)、董監高作爲“關鍵少數”,在公司經營發展、治理運行中負有專門義務和特殊責任,應當切實維護上市公司和中小股東利益,自覺規範減持行爲,不得以離婚、解散清算、分立等任何方式規避減持限制,並遵守相關規定。對於發現違法違規的將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紅星新聞記者 鄧凌瑤

編輯 余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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