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金公司監管評級辦法修訂:新增合作機構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兩個評級要素

來源: 編輯:匿名 發表時間:2024-12-21 00:52:34 熱度:6

導讀: 新修訂的《消費金融公司管理辦法》施行半年多後,《消費金融公司監管評級辦法》也相應調整發布。 12月20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消費金融公司監管評級辦法》(下稱《評級辦法》),旨在進一步優化消費...

新修訂的《消費金融公司管理辦法》施行半年多後,《消費金融公司監管評級辦法》也相應調整發布。

12月20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消費金融公司監管評級辦法》(下稱《評級辦法》),旨在進一步優化消費金融公司監管評級體系,有效實施分類監管,推動消費金融公司行業高質量發展。

《評級辦法》共五章二十一條,包括總則、評級要素、組織實施、評級結果與運用、附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开業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以上的消費金融公司法人機構的監管評級,監管部門可以依據《評級辦法》對當年新設立的消費金融公司進行試評級。

根據《評級辦法》,消費金融公司監管評級要素包括公司治理、資本管理、風險管理、合作機構管理、專業服務質量、消費者權益保護、信息科技管理等七個部分,較之前增加“合作機構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兩個評級要素,評級指標由定量和定性兩類組成。

消費金融公司監管評級結果的滿分爲100分,各部分的分值權重分別爲公司治理(15%)、資本管理(15%)、風險管理(25%)、合作機構管理(10%)、專業服務質量(10%)、消費者權益保護(15%)、信息科技管理(10%)。每一項評級要素滿分均爲100分,評級要素得分由監管人員按照評分標准評估後結合專業判斷確定,評級綜合得分按照各評級要素權重匯總形成。在評級綜合得分的基礎上,根據評級調整事項對評級級次進行調整,形成監管評級結果。

在監管評級級次設置上,《評級辦法》將消費金融公司的監管評級結果從優到劣分爲1—5級和S級,其中2級和3級進一步細分爲A、B兩個檔次。而此前,消金公司的監管評級結果分爲1級、2級(A、B)、3級(A、B)、4級和5級。

《評級辦法》明確,消費金融公司出現重大風險的,直接劃分爲5級。處於重組、被接管、實施市場退出等情況的消費金融公司經監管部門認定後直接列爲S級,不參加當年監管評級。

消費金融公司的監管評級結果全面反映消費金融公司經營狀況、專業服務能力、風險管理能力和風險程度。例如,監管評級爲1級的消費金融公司經營狀況持續良好,公司治理架構健全、機制完善,風險管理能力強,內部控制有效,主要股東抗風險能力突出且對消費金融公司經營給予有力支持。消費金融公司可能存在一些輕微問題,但能夠通過公司內部“三道防线”及時發現並解決。

而監管評級爲5級的消費金融公司,則說明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資產質量快速劣變,可能或已經出現對外債務逾期,風險外溢趨勢明顯,嚴重影響債權人利益或金融市場穩定,需要採取措施進行風險處置或救助。

對於不同監管評級的消費金融公司,監管部門也將採取差異化的綜合監管計劃。比如,對監管評級爲1級的消費金融公司,以非現場監管爲主,定期監測各項監管指標,通過現場走訪、監管會談和調研等方式,掌握最新經營狀況,適當放寬監管周期、降低現場檢查頻率,在市場准入、創新業務試點等方面給予支持。對監管評級爲5級的消費金融公司,按照高風險非銀機構風險處置的有關要求執行。

不久前,新發布的《消費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對消費金融公司業務範圍進行了修訂,區分了基礎業務和專項業務。鑑於監管評級結果能夠全面反映消費金融公司經營狀況、專業服務能力、風險管理能力和風險程度,《評級辦法》綜合考慮不同業務的復雜程度和潛在風險情況,調整優化了不同評級結果可开展的業務品種。

其中,評級結果爲1級、2級、3級的消費金融公司,可以开展《消費金融公司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基礎業務,經批准可开展第十六條規定的專項業務(資產證券化業務、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批准的其他業務)。

評級結果爲4級的消費金融公司,可以开展《消費金融公司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基礎業務。5級的消費金融公司,將嚴格限制其業務範圍,僅允許在風險敞口不擴大的前提下接受股東方的流動性支持。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評級辦法》的修訂發布實施,有利於完善消費金融公司風險監管體系,提升分類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引導消費金融公司堅守專業化消費信貸功能定位,強化風險防控,發揮特色優勢,促進高質量發展,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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