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嚴禁借盤活資產名義 對無需處置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進行處置或者虛假交易

來源: 編輯:匿名 發表時間:2024-12-19 08:50:48 熱度:7

導讀: 文章來源:財政部 財政部12月18日發布《關於強化制度執行 進一步推動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提質增效的通知》。其中提出,各單位要優化在用資產管理,最大限度發揮在用資產使用價值,切實做到物盡其用。要及...

文章來源:財政部

財政部12月18日發布《關於強化制度執行 進一步推動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提質增效的通知》。其中提出,各單位要優化在用資產管理,最大限度發揮在用資產使用價值,切實做到物盡其用。要及時掌握資產闲置、低效運轉等使用情況,建立待盤活資產台账並動態更新,結合資產實際情況制定盤活方案。對闲置資產,在本單位、本部門內部加強調劑利用的基礎上,積極推進跨部門、跨地區、跨級次資產調劑;對低效運轉資產,在確保資產安全使用的前提下,大力推動資產共享共用,可以對提供方給予合理補償。各級財政部門、各主管部門要加大統籌協調力度,打通資產盤活通道,規範資產盤活管理,持續推動資產盤活工作取得實效。嚴禁借盤活資產名義,對無需處置的資產進行處置或者虛假交易,以變相虛增財政收入。

關於強化制度執行 進一步推動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提質增效的通知

財資〔2024〕155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近年來,爲有效保障各級各類行政事業單位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財政部不斷健全資產管理制度體系,制定了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管理等系列辦法,構建了從入口到出口的全鏈條資產管理制度體系,着力夯實工作基礎,全面提升管理水平。各地方、各部門,以及各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扎實推進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以下簡稱資產管理)工作,爲保障行政事業單位高效履職,促進事業發展,推進各項改革發揮了重要物質保障作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涉及面廣、類型多樣、情況復雜,實際工作中還存在部分單位重視程度不高、制度執行和責任落實不到位、規範管理主動性不強等問題。爲更好落實黨中央關於加強財政資源統籌等部署要求,全面強化制度執行,推動資產管理提質增效,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等制度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落實資產管理職責,強化管理制度執行

各級財政部門、各主管部門和各單位應當按照《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規定,落實“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直接支配”的資產管理體制,進一步提升資產管理效益。各級財政部門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制度,明確管理要求並強化制度執行和監督檢查,發揮管總統籌職能作用,指導各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資產管理工作。各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好本部門及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主體責任,組織全面落實資產管理制度,督促推動檢查發現問題的整改。各單位要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內部控制機制,強化職責分工、密切協調配合,抓好具體管理,確保制度執行到位、責任落實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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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夯實基礎管理工作,確保家底清晰准確

各主管部門、各單位要嚴格做好各類資產登記和核算,所有資本性支出應當形成資產並予以全程登記,准確完整登記資產信息卡,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等要求,及時准確進行會計核算,避免已取得或已處置資產不做账務處理、已交付使用的在建工程未按照規定轉入相關資產、無形資產未按照規定入账等問題。 要落實資產定期盤點制度,每年至少盤點一次,確保账實、账卡、账账相符。信息化項目形成的資產應當明確產權歸屬,按照規定及時入账。有關部門、單位對承擔管理維護責任的公共基礎設施等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要嚴格做好登記與核算,切實承擔維護管理責任,確保公共基礎設施等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應入盡入、應管盡管。管理維護單位難以確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進行明確。各主管部門要加強本部門及所屬單位資產產權管理,及時辦理土地、房屋等資產權屬證書,對有账簿記錄但權證手續不全的資產,積極與相關部門溝通,申請確認資產權屬,避免權屬不清和產權糾紛等問題。鼓勵各主管部門、各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及時开展資產清查,財政部門要指導各主管部門、各單位按照規定做好資產清查核實工作, 對資產清查中發現的账實不符、账账不符問題,要逐一查明原因予以核實,並建立損失追責機制,落實損失賠償責任,舉一反三、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三、規範資產管理行爲,提升資產管理效果

各主管部門、各單位 要嚴格按照規定標准配置資產,嚴禁違規超標准配置資產;沒有明確規定配置標准的,要結合單位履職需要、資產存量、使用狀況和財政承受能力,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合理配置。各主管部門及其所屬單位 應當優先通過調劑方式配置資產,不能調劑的,可以採用租用、購置、建設等方式。各級財政部門、各主管部門和各單位要依法依規編制和審核資產配置相關支出預算,各單位要嚴格按照預算管理規定和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配置資產。嚴格實行公務用車編制管理,在編制內合理配備公務用車,鼓勵使用新能源汽車,按照規定逐步擴大新能源汽車配備比例。原則上不得在資產闲置或對外出租出借的情況下配置同類資產。要加強資產使用管理,各主管部門、各單位之間原則上不得互相佔用資產,嚴格控制資產出租出借和對外投資,未按照規定履行程序不得將資產出租出借和對外投資,經批准出租出借的資產不得轉租轉借。加強房屋資產、公務用車等重點資產管理,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並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做好日常檢查和維修保養,確保安全使用。資產處置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按照規定履行報批程序後及時進行處置,對於報廢、報損的資產要及時處理,並相應調整账務。機構改革等涉及的資產劃轉應當及時完成。要嚴格執行國家關於資產評估的相關規定,做好國有資產使用、處置中等涉及的資產評估工作。要及時收取各類國有資產收入,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上繳國庫或納入單位預算管理,確保收入管理規範有序。

四、推動資產盤活利用,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各單位要優化在用資產管理,最大限度發揮在用資產使用價值,切實做到物盡其用。 要及時掌握資產闲置、低效運轉等使用情況,建立待盤活資產台账並動態更新,結合資產實際情況制定盤活方案。對闲置資產,在本單位、本部門內部加強調劑利用的基礎上,積極推進跨部門、跨地區、跨級次資產調劑; 對低效運轉資產,在確保資產安全使用的前提下,大力推動資產共享共用,可以對提供方給予合理補償。各級財政部門、各主管部門要加大統籌協調力度,打通資產盤活通道,規範資產盤活管理,持續推動資產盤活工作取得實效。 嚴禁借盤活資產名義,對無需處置的資產進行處置或者虛假交易,以變相虛增財政收入。

五、用好一體化系統,加強資產動態管理

各主管部門、各單位要應用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加強資產管理,通過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辦理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等業務,並按照要求及時更新相關信息,對資產管理各環節進行全程登記,推動實現資產全生命周期精細化管理。各主管部門、各單位要及時將闲置、可共享或待處置的資產信息上傳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全面展示可調劑共享資產信息,推動實現資產跨部門、跨地區、跨級次調劑共享。優化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公務用車編制管理功能,爲編制新增資產相關預算提供真實准確數據。 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依托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建立覆蓋本地區各級單位的虛擬公物倉,財政部匯總形成覆蓋全國行政事業單位的調劑共享資產信息數據庫,推動供需雙方調劑共享信息有效銜接。對於實體公物倉,要在科學論證必要性、測算建設和運營維護成本的基礎上,徵得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後設立。要堅決防止出現“運動式”建設實體公物倉的情況,避免重復建設。對於已建成的實體公物倉,財政部門要加強監督指導,對建設和運營維護成本過高、效果差的,要及時清理。

六、提高資產報告質量,全面反映管理情況

各級財政部門、各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年度報告(以下簡稱資產年報)編報工作,扎實推進資產年報培訓、編制、審核、報告等各項工作,全面反映資產管理情況,切實落實好國有資產報告制度。各單位要按要求應用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編報資產年報,確保數據真實、准確、完整、安全,並要符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各主管部門和地方財政部門要加大審核力度,建立健全資產年報與政府部門財務報告、行業管理部門數據的比對審核機制,保障同口徑數據的銜接;要深入總結主要工作舉措和取得成效,全面反映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在推進改革、保障單位履職、支持事業發展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梳理分析存在的問題和原因,有針對性研究提出工作思路和解決辦法。

七、強化監管跟蹤問效,推進監管精准到位

各級財政部門、各主管部門在強化日常監管的同時,要綜合運用抽查、巡查等多種監督方式,及時發現並糾正資產管理中的違規問題,通過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加強動態管理,逐步實現監管精准及時。各主管部門、各單位要嚴格按照資產管理各項規定,對資產管理情況進行全面梳理和自查自糾,並對房屋、土地、車輛等資產管理進行重點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要限期做好整改工作,並建立長效機制,實施跟蹤問效。各級財政部門、各主管部門要將資產基礎管理和配置、使用、處置、收入管理等全過程管理納入國有資產績效管理範圍,推動資產管理制度全面貫徹執行,進一步提升資產管理水平。

財 政 部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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