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家券商同類問題同天接罰單,事關高管、從業人員履職規範,薪酬支付不明確也在列

來源: 編輯:匿名 發表時間:2024-11-02 00:55:37 熱度:7

導讀: 財聯社11月1日訊(記者 高豔雲)罕見兩家券商在同一類違規問題栽跟頭,甚至其中一家券商一次性涉六項違規。 11月1日,湖北證監局與浙江證監局同日披露罰單,長江證券被湖北證監局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財通...

財聯社11月1日訊(記者 高豔雲)罕見兩家券商在同一類違規問題栽跟頭,甚至其中一家券商一次性涉六項違規。

11月1日,湖北證監局與浙江證監局同日披露罰單,長江證券被湖北證監局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財通證券被浙江證監局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罰單顯示,經查,長江證券存在以下違規事實:

部分從事相關業務的人員未取得從業資格;

對部分從業人員注銷登記不及時;

個別員工的解聘流程不規範;

未在勞動合同中確定薪酬遞延支付標准、年限和比例;

對高級管理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履職情況的內部稽核或外部審計落實不到位;

未按規定對個別高級管理人員及時進行離任審計並報送離任審計報告。

財通證券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未按規定進行任免職、兼職等事項報備;

二是證券從業人員登記管理不到位;

三是部分分支機構負責人代爲履職超期;

四是人員管理內控機制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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踩到多條高管管理紅线

長江證券與財通證券的違規問題,主要涉及人員管理,尤其是對高管的管理問題。相關問題涉及以下多條管理內容。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聘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前,應當審慎考察並確認其符合相應的任職條件,自作出聘任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送備案材料。

第十七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自證券從業人員從事業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證券業協會提交證明其符合條件的材料和登記信息並辦理登記。

第十八條規定,從業人員的登記信息或者注冊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通知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應當在知悉有關情況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行業協會申請變更登記信息或者注冊信息。從業人員不符合從業條件或者離職的,原聘用機構應當自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行業協會辦理注銷登記或者注銷注冊。

第三十二條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部門負責人和分支機構負責人,不得在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參股或者控股的公司以外的營利性機構兼職;在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參股的公司僅可兼任董事、監事,且數量不得超過2家。

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應當建立長效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充分反映合規管理和風險管理要求,避免短期、過度激勵等不當激勵行爲。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應當對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分支機構負責人和核心業務人員建立薪酬遞延支付機制,在勞動合同、內部制度中合理確定薪酬遞延支付標准、年限和比例等。

第四十六條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應當定期對高級管理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的履職情況开展內部稽核或外部審計,並保證稽核審計工作的獨立性和有效性。

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分支機構負責人離任的,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應當對其進行審計,並自其離任之日起2個月內將離任審計報告向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此外,上述兩券商違反的規定不限於上述列出的內容。

第三季券商罰單多達127件

今年以來,明顯可以感受到的是,監管對券商管理更嚴格,罰單數量高企。

11月1日,廣東證券期貨業協會發文,今年第三季度涉及證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處罰、行政監管措施和自律監管措施共127件,比第二季度減少了22件。其中,行政監管措施97件,自律監管措施23件,行政處罰決定書7件。

按處罰涉及業務類型劃分(有些處罰同時涉及多個業務類型或違規行爲,下同),涉及投行業務的30件;涉及經紀業務的24件;涉及產品銷售業務的9件;涉及投資咨詢業務的8件;涉及股票質押業務的7件;涉及資產管理業務的5件;涉及財務顧問業務的2件;涉及兩融業務和自營業務的各1件。另外,涉及信息報送問題的14件;涉及證券從業人員違規买賣股票的13件;涉及廉潔從業問題的11件;涉及適當性管理問題的8件;涉及從業資格問題的7件;涉及代客理財、印章管理、員工投資行爲管控問題的各4件。

爲了將“嚴監管”“強監管”落在實處,監管進一步在規章制度上予以強化、明確。

5月10日,證監會修訂發布《關於加強上市證券公司監管的規定》,明確要求上市證券公司,以更鮮明的人民立場、更先進的發展理念、更嚴格的合規風控和更加規範、透明的信息披露,努力回歸本源、做優做強,切實擔負起引領行業高質量發展的“領頭羊”和“排頭兵”作用。

3月15日發布的《關於加強證券公司和公募基金監管加快推進建設一流投資銀行和投資機構的意見(試行)》提到,力爭通過5年左右時間,基本形成“教科書式”的監管模式和行業標准,行業機構定位得到校正、功能發揮更加有效、經營理念更加穩健、發展模式更加集約、公司治理更加健全、合規風控更加自覺、行業生態持續優化,推動形成10家左右優質頭部機構引領行業高質量發展的態勢。

《意見》提到,機構要堅守業務本源、穩慎推進業務創新,確保組織架構設置、業務發展與合規風控水平、專業能力相匹配。

(財聯社記者 高豔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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