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證券原投行老總內幕交易被罰460萬元、10年市場禁入

來源: 編輯:匿名 發表時間:2024-09-16 08:51:03 熱度:5

導讀: 日前,證監會官網披露了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內容直指光大證券原投資銀行總部總經理趙遠軍。上述處罰決定書顯示,趙遠軍內幕交易“星星科技”,被依法處以460萬元罰款,並對其採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內...

日前,證監會官網披露了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內容直指光大證券原投資銀行總部總經理趙遠軍。上述處罰決定書顯示,趙遠軍內幕交易“星星科技”,被依法處以460萬元罰款,並對其採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內幕交易虧532萬

2018年9月17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間,趙遠軍在光大證券任職。據媒體報道,其曾擔任光大證券原投資銀行總部總經理。

2018年9月17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間,趙遠軍實際控制並使用“趙某江”華泰證券普通账戶和信用账戶,交易相關證券。截至2022年4月25日,違規交易證券已全部賣出。經計算,該账戶實際獲利情況爲虧損。

事情最早追溯到2020年2月17日,彼時光大證券康某結合星星科技情況和融資規則,設計了相關重大資產重組方案。

同年2月19日,康某向趙遠軍匯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項目的情況。趙遠軍向光大證券相關負責人報告相關事宜,並指示康某進行重組項目的可行性分析。

此後,2月20日,康某向趙遠軍發送了相關分析報告;2月22日,趙遠軍參與了與星星科技方面就該項目進行的視頻會晤;3月15日,星星科技發布相關重大資產重組公告。

證監會認爲,星星科技發布的相關重大資產重組方案在信息公开前屬於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內幕信息。該內幕信息形成時間不晚於2020年2月22日,公开於2020年3月15日。趙遠軍屬於內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時間不晚於2020年2月22日。

2020年2月25日、28日,趙遠軍使用“趙某江”證券账戶合計买入“”160.16萬股,成交金額約1141.22萬元。2021年8月18日、19日,趙遠軍累計賣出“星星科技”160.16萬股,成交金額約609.59萬元。經計算,上述交易虧損約532.59萬元。

灣財社梳理發現,星星科技曾於2020年3月15日發布公告稱,擬以發行股份和支付現金方式購买控股子公司江西星星科技48.75%股權,並募集配套資金,交易作價不超過16億元,預計將構成重大資產重組。彼時,星星科技所聘任的獨立財務顧問正是光大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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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從股票市場來看,2020年2月25日-2021年8月19日期間,星星科技的股價大幅下跌,從收盤價7.48元/股下跌至3.70元/股,跌幅50.53%。

被罰460萬、禁業10年

在聽證過程中,趙遠軍提出如下申辯意見:一是,案涉內幕信息形成時點認定錯誤。二是,其不知悉案涉內幕信息。三是,其买入“星星科技”是基於朋友推薦和個人研究,且案涉交易行爲不具有異常性。四是,量罰過重。其存在積極配合調查等情形。

證監會對於趙遠軍的上述申辯意見不予採納。證監會認定理由如下:1、,案涉內幕信息形成時點認定准確;2、在案證據足以證明趙遠軍於2020年2月19日收到相關重大資產重組方案設計,於2月22日參加了相關視頻會晤。趙遠軍系法定內幕知情人,在知悉相關重組信息後負有戒絕交易的法定義務,其提出的基於朋友推薦和個人研究等申辯理由,不構成阻卻內幕交易的正當事由;3、量罰時已充分考慮了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量罰適當。

結合趙遠軍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證監會作出處罰決定如下:一、根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對趙遠軍處以400萬元罰款;二、根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對趙遠軍處以60萬元罰款,合計460萬。

此外,證監會認定趙遠軍違法情節較爲嚴重。根據《證券法》以及《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相關規定,對趙遠軍採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自證監會宣布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衆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衆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南都灣財社通過中國證券業協會查找從業人員登記信息,目前已無趙遠軍的相關執業信息。

光大證券年內頻被監管“點名”

就光大證券而言,其在年內同樣頻頻因爲各項違規事實被監管“點名”。

2024年4月10日,中國證監會江蘇監管局出具《江蘇證監局關於對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周平、王世偉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據悉,光大證券在金通靈2018年發行股份購买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項目履行持續督導職責過程中,未充分履行核查義務,利用其他證券服務機構專業意見未進行必要的審慎核查,導致制作、出具的2018-2020年度持續督導意見存在不實記載。財務顧問主辦人員周平、王世偉對上述違規行爲負有直接責任。

5月14日,同樣因金通靈事件,深圳證券交易所對光大證券出具了《關於對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給予通報批評處分的決定》。

5月23日,光大證券南京分公司被江蘇證監局出示警示函。據悉,2018年至2019年期間, 光大證券南京分公司下屬營業部在爲部分客戶开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權限時,未能勤勉盡責,審慎履職,全面了解投資者情況,未有效核實客戶提供的資產證明文件和投資經驗等材料。

7月1日,光大證券深圳新園路證券營業部被深圳證監局要求責令整改。據悉,該營業部存在以下問題:一是櫃台人員在未全面交付使用的營業場所辦理業務,現場未懸掛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二是大部分人員在營業場所以外地點辦公;三是未及時向我局報告影響營業部經營管理的重大事件。

採寫:南都·灣財社記者 吳鴻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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