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內幕交易付出千萬代價!券商從業人員在重大資產重組公布前建倉,虧錢還被罰

來源: 編輯:匿名 發表時間:2024-09-15 00:52:50 熱度:5

導讀: 財聯社9月14日訊,證監會網站披露,作爲星星科技重大資產重組的內幕消息知情人,光大證券時任投行員工趙遠軍提前买入星星科技1141.22萬元,但最終虧損532.58萬元。證監會依法對趙遠軍處以共計46...

財聯社9月14日訊,證監會網站披露,作爲星星科技重大資產重組的內幕消息知情人,光大證券時任投行員工趙遠軍提前买入星星科技1141.22萬元,但最終虧損532.58萬元。證監會依法對趙遠軍處以共計460萬元罰款,同時對其採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18年9月17日至2022年2月28日,趙遠軍在光大證券任職,爲證券從業人員。2018年9月17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間,趙遠軍實際控制並使用“趙某江”華泰證券普通账戶和信用账戶,交易相關證券。截至2022年4月25日,違規交易證券已全部賣出。經計算,該账戶實際獲利情況爲虧損。

根據證監會披露的信息來看,趙遠軍曾利用“趙某江”證券账戶在星星科技發布重大資產重組公告前火速建倉。趙遠軍內幕交易“星星科技”的過程及具體情況如下:

內幕信息形成及公开過程

2020年2月17日,光大證券康某結合星星科技情況和融資規則,設計了相關重大資產重組方案。

2020年2月17日,光大證券康某結合星星科技情況和融資規則,設計了相關重大資產重組方案。

2020年2月19日,康某向趙遠軍匯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項目的情況。趙遠軍向光大證券相關負責人報告相關事宜,並指示康某進行重組項目的可行性分析。

2020年2月19日,康某向趙遠軍匯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項目的情況。趙遠軍向光大證券相關負責人報告相關事宜,並指示康某進行重組項目的可行性分析。

2020年2月20日,康某向趙遠軍發送了相關分析報告。

2020年2月20日,康某向趙遠軍發送了相關分析報告。

2020年2月22日,趙遠軍參與了與星星科技方面就該項目進行的視頻會晤。

2020年2月22日,趙遠軍參與了與星星科技方面就該項目進行的視頻會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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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5日,星星科技發布相關重大資產重組公告。

2020年3月15日,星星科技發布相關重大資產重組公告。

星星科技發布的相關重大資產重組方案在信息公开前屬於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內幕信息。該內幕信息形成時間不晚於2020年2月22日,公开於2020年3月15日。趙遠軍屬於內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時間不晚於2020年2月22日。

涉案账戶交易“星星科技”情況

2020年2月25日、28日,趙遠軍使用“趙某江”證券账戶合計买入“星星科技”1,601,600股,成交金額11,412,229.52元。2021年8月18日、19日,趙遠軍累計賣出“星星科技”1,601,600股,成交金額6,095,945.00元。經計算,上述交易虧損5,325,882.10元。

從星星科技當時股價來看,在2020年2月25日至2021年8月19日期間,該股股價累計下跌超50%。趙遠軍买入星星科技的日期(2020年2月25日、28日),該股收盤價分別爲7.48元/股、6.41元/股;其賣出星星科技的日期(2021年8月18日、19日),該股收盤價分別爲4.15元/股、3.70元/股。

趙遠軍被罰460萬,10年市場禁入

處罰方面,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提到,結合趙遠軍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證監會作出處罰決定如下:

一、根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對趙遠軍處以400萬元罰款。

一、根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對趙遠軍處以400萬元罰款。

二、根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對趙遠軍處以60萬元罰款。

二、根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對趙遠軍處以60萬元罰款。

趙遠軍違法情節較爲嚴重。根據規定,證監會決定:對趙遠軍採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自證監會宣布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衆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衆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財聯社 陸清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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