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妨讓“史上最嚴減持新規”變得更嚴一些

來源: 編輯:匿名 發表時間:2024-05-29 08:50:15 熱度:29

導讀: 爲進一步規範股東減持行爲,5月24日證監會正式發布《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股份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減持辦法》)及相關配套規則。 《減持辦法》一經發布,即被輿論冠以“史上最嚴減持新規”的美譽。實際上,...

爲進一步規範股東減持行爲,5月24日證監會正式發布《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股份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減持辦法》)及相關配套規則。

《減持辦法》一經發布,即被輿論冠以“史上最嚴減持新規”的美譽。實際上,《減持辦法》是對目前市場上各種有效的減持規則制度的一次系統的歸納。從制度的等級來說,《減持辦法》首次以規章的形式亮相,法律位階明顯提升,權威性、約束力增強,有利於更加明確市場預期,是規範減持行爲的基礎性規則。

從內容來看,《減持辦法》保留了大股東減持預披露要求、“爬行”減持即每三個月的減持比例限制、首發前股份的減持比例限制等實踐中運行較爲成熟的核心條款,進一步規範大股東特別是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減持行爲,全面封堵可能存在的規則漏洞,嚴格防範各類“繞道減持”行爲。

《減持辦法》之所以被稱爲“史上最嚴減持新規”,究其原因在於《減持辦法》較之於過去的任何減持規則來說要更加全面、更加完善。比如,《減持辦法》增加大股東通過大宗交易減持前的預披露義務,充分保障中小投資者的知情權,增強交易公平性,減少信息不對稱。又比如,《減持辦法》明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二級市場減持與上市公司股價表現、分紅情況掛鉤,強化減持約束,避免損害投資者利益。

同時,《減持辦法》還要求大股東在重大違法情形下不得減持,增強對違法違規行爲的約束。比如,大股東違法違規正在被立案調查或者被處罰後六個月內不得減持,未繳足罰沒款前不得減持。

此外,《減持辦法》還明確規定,上市公司股東違規減持股份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責令購回違規減持股份並向上市公司上繳價差、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並且,對於符合相關情形的違規減持,將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對違規減持行爲依法查處,這也是《減持辦法》被稱爲是“史上最嚴減持新規”的重要原因之一。

應該說,《減持辦法》被稱爲“史上最嚴減持新規”,這其中不排除有誇大的成份。不過,《減持辦法》能夠全面系統地規範上市公司股東的減持行爲,這對於市場的發展來說終歸是一件好事。而從進一步規範股東減持行爲來看,被稱爲“史上最嚴減持新規”的《減持辦法》確實可以更嚴厲一些,從而讓“史上最嚴減持新規”的說法顯得名副其實。

比如,對於違法違規涉及到的不得減持期限可以進一步延長,可以將未滿六個月的時間期限延長到未滿十二個月;將交易所公开譴責未滿三個月延長到未滿六個月。這種做法既是對法律法規的一種尊重,同時也是對違法違規行爲的一種懲處。

又比如,涉及到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減持股份的有關情形,如破淨、破發、分紅不達標及上市公司可能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同樣可以適用於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大股東及公司董監高等重要股東。

再比如,《減持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股東不得將限售股通過轉融通出借。實際上,即便是解禁股,上市公司重要股東(如控股股東、持股5%以上大股東、董監高及員工持股計劃等理財產品)也不應通過轉融通進行出借。這種做法不僅容易引發“繞道減持”,同時也容易挫傷投資者對公司的信心,而且還容易分散公司董監高等重要股東的精力,讓董監高把主要精力放在“炒股”上。

此外,有必要進一步規範高管的辭職套現行爲。從《減持辦法》來看,高管辭職套現還是有利可圖,可以達到提前減持套現的目的。畢竟高管辭職後,禁止減持的期限只有半年時間。而如果不辭職的話,高管每年最多只能減持所持股份的25%。因此,在高管辭職套現的問題上,應作出規定,即高管辭職後,每年仍然只能套現所持股份的25%。此舉可以避免高管通過辭職來達到提前套現的目的,也有利於保持高管隊伍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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