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信劍指普華永道趙柏基,普華永道回應,律師:證監會啓動調查概率較大

來源: 編輯:匿名 發表時間:2024-04-17 00:51:27 熱度:12

導讀: 一封公开信把普華永道送上了風口浪尖。 紅星資本局注意到,普華永道一度被稱爲中國恆大(03333.HK)的“御用”審計機構,曾爲恆大服務了14年,早在恆大財務造假被爆出後,就有投資者認爲,普華永道作爲...

一封公开信把普華永道送上了風口浪尖。

紅星資本局注意到,普華永道一度被稱爲中國恆大(03333.HK)的“御用”審計機構,曾爲恆大服務了14年,早在恆大財務造假被爆出後,就有投資者認爲,普華永道作爲其審計機構難辭其咎。

此次的公开信更是把責任推向了個人——普華永道亞太區及中國區主席趙柏基,“普華永道審計恆大失敗的最終責任人是趙柏基。”

4月16日,普華永道發聲明稱,該信的相關言論與事實明顯相悖,其已經就該信的發布和傳播向有關執法部門報案,並保留追究捏造、散布和傳播不實信息者的法律責任的權利。

有律師告訴紅星資本局,在實踐中,證券監管部門對中介機構的查處,有的與證券發行人同步,有的則在處罰完發行人之後再啓動。目前沒看到對相關中介機構查處的消息,但是並不意味着這些機構一定無責,“未來,證監會對恆大地產的發債中介機構啓動調查的概率較大。”

誰把普華永道帶入火坑?

匿名公开信:最終責任人是趙柏基

近日,公开信《是誰把普華永道帶入恆大這個火坑的?》在網絡上熱傳,該信的落款爲“一部分普華永道合夥人”。

該信稱,恆大財務造假行爲如此嚴重,普華永道十多年審計視而不見,普華永道被視同參與造假。普華永道如此有歷史、有經驗的事務所,爲什么會走到今天的地步?

截圖自公开信《是誰把普華永道帶入恆大這個火坑的?》

普華永道被稱爲中國恆大的“御用”審計機構,曾爲恆大服務了14年,且出具的都是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直到香港財務匯報局介入調查,2023年年初,羅兵鹹永道(即普華永道)應中國恆大的建議辭任核數師(即審計師),另由上會栢誠會計師事務所走馬上任,後對中國恆大修訂後的2021年年報、2022年年報出具了無法發表意見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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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隸屬於中國恆大的恆大地產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恆大地產”)發公告稱,其收到證監會的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

因恆大地產2019年、2020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以及公开發行公司債券涉嫌欺詐發行等違規行爲,證監會擬決定責令恆大地產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罰款,許家印等被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恆大地產在2019、2020年兩年虛增收入共5641億元、虛增利潤920億元,巨額數據讓恆大地產財務造假案成爲全球範圍內最大的財務造假案之一。

在恆大地產被處罰後,有投資者認爲,作爲審計機構,普華永道難辭其咎。

而上述公开信則把矛頭指向個人,“大家都譴責普華永道,但沒有一個人問,在普華永道,對恆大審計失敗的責任人是誰?”“普華永道審計恆大失敗的最終責任人是趙柏基。”

趙柏基是誰?

普華永道:與事實相悖,已報案

普華永道官網顯示,趙柏基是普華永道亞太區及中國區主席,同時還是普華永道全球網絡領導團隊的五位核心成員之一,該領導團隊決定着普華永道全球網絡的總體战略。

在過去30多年的執業經歷當中,趙柏基爲諸多國有和私營企業提供過審計與商業咨詢服務,在諸多行業參與過境內外首次公开募股、債務融資和企業重組及並購交易等項目。

截圖自普華永道官網

公开信稱,趙柏基和普華永道審計恆大失敗存在五大原因(以下選段有縮減):

“一是追求合夥人高收入。‘趙柏基核心圈’不到10個人,但每年分走兩個億,管理合夥人和他的小幫派一旦以分錢爲最高目標,走到恆大的火坑就不奇怪了。

二是審計質量管理成爲打壓對手的手段。普華永道在中國是由普華、永道和安達信三家合並組成,由於趙柏基是安達信出身,所有審計質量管理崗位均由安達信合夥人控制。

三是逃避國際網絡所的質量檢查。趙柏基聘用已經退休的資深美國普華永道合夥人,給予高薪,掩蓋普華永道中國所的實際審計質量情況。

四是普華永道亞太區管理基本癱瘓。

五是普華永道爲恆大和許家印家族辦公室提供的其他服務。普華永道服務恆大絕對不是只有審計服務這一項,有否協助恆大、協助許家印偷稅、漏稅、逃稅?是否有非法協助他們把錢轉到境外?財政部和監管機構必須要檢查這個問題。”

對此,4月16日,普華永道發聲明稱,該信含有關於普華永道及部分合夥人的不實信息,相關言論與事實明顯相悖,嚴重侵害了其商業聲譽和合法權利,造成了惡劣影響。

普華永道稱,其已經就該信的發布和傳播向有關執法部門報案,並保留追究捏造、散布和傳播不實信息者的法律責任的權利。

截圖自普華永道公衆號

普華永道有責任嗎?

律師:對中介機構啓動調查的概率較大

北京時擇律師事務所的律師臧小麗告訴紅星資本局,爲證券發行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被稱爲“守門人”,包括券商、評級機構、審計機構、律所等。

“我國《證券法》對這類機構的核心要求是‘勤勉盡責’,要求他們對自己出具的專業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負責,不能含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內容。”臧小麗對紅星資本局說。

臧小麗表示,如果中介機構違反了《證券法》的相關規定,需要承擔兩部分的法律後果:

一是行政處罰。具體是證監會有權對其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並處以業務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暫停或者禁止從事證券服務業務。

二是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中介機構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等內容,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與發行人一起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恆大地產一案中,包括普華永道在內,會所、券商都存在被證券投資者巨額索賠的風險。我們尚未看到證監會對恆大地產發債的相關中介機構查處的消息,但是並不意味着這些機構一定無責。”臧小麗對紅星資本局說。

臧小麗認爲,在實踐中,證券監管部門對中介機構的查處,有的與證券發行人同步,有的則在處罰完發行人之後再啓動。造假金額越大、情節越惡劣、參與人員越多的案件,監管部門查處的進度可能會慢些。未來,證監會對恆大地產的發債中介機構啓動調查的概率較大。

紅星新聞記者 楊佩雯

編輯 余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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