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不得向未滿8周歲未成年人銷售盲盒

來源: 編輯:匿名 發表時間:2023-06-16 08:50:49 熱度:34

導讀: 不得向未滿8周歲未成年人銷售盲盒 經營者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沉迷 6月15日,市場監管總局印發《盲盒經營行爲規範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爲盲盒經營劃出紅线,推動盲盒經營者加強合規治...

不得向未滿8周歲未成年人銷售盲盒

經營者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沉迷

6月15日,市場監管總局印發《盲盒經營行爲規範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爲盲盒經營劃出紅线,推動盲盒經營者加強合規治理。

盲盒經營過程中存在諸多問題

近年來,盲盒相關產品受到不少年輕消費者青睞,引發社會廣泛關注。盲盒經營模式主要集中在潮流玩具領域,但隨着“盲盒+”商業模式迅速發酵,通過盲盒形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領域不斷增加。與此同時,盲盒經營過程中的過度營銷、信息不透明、虛假宣傳、“三無”產品、售後服務不到位等問題也逐漸凸顯,需要予以規範引導。

將從四個方面予以規範

爲規範盲盒經營行爲,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指引》具體從四個方面予以規範。

一是制定負面銷售清單。對於不適宜進入盲盒領域的藥品、醫療器械、活體動物、易燃易爆物品等,提出不得以盲盒形式銷售;對於關系人民群衆健康的化妝品、食品,作出限定性表述。

二是明確信息披露範圍。要求盲盒經營者將盲盒內物品的商品價值、抽取規則、抽取概率等關鍵信息以顯著方式對外公示,保證消費者在購买前知曉真實情況。

三是鼓勵建立保底制度。鼓勵盲盒經營者通過設定抽取時間、抽取金額上限和次數上限等方式引導理性消費,自覺承諾不囤貨、不炒作、不直接進入二級市場。

四是完善未成年人保護機制。對盲盒銷售對象的年齡作嚴格限制,要求不得向未滿8周歲未成年人銷售。要求盲盒經營者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沉迷,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鼓勵地方有關部門出台保護性措施,推動淨化學校周邊消費環境。

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

昨日,市場監管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指引》明確了關於盲盒的定義,旨在引導規範經營者減少交易中的信息不對稱,降低盲盒經營中的射幸屬性(所謂“射幸”,即“僥幸”,它的本意是碰運氣的意思),切實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盲盒經營屬於消費新業態、新模式,具體形式復雜多樣,雖然《指引》進行了概括定義,但是否屬於盲盒,容易存在認知上的模糊地帶,需要結合實踐予以判斷。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盲盒經營模式雖然具有一定的隨機性特點,但不能以“盲”爲借口回避本應承擔的義務,盲盒經營者應當公示經營過程中的相關必要信息,盡可能減少與消費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指引》明確了盲盒經營行爲需要公示的信息,強調了盲盒商品本應公示的相關信息,同時,明確了不得實施虛假宣傳、操縱抽取概率等行爲。

此外,盲盒IP文化生態與商業消費邏輯,對消費觀念尚不成熟的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和正確價值觀的養成存在較大影響。爲此,《指引》對盲盒銷售對象的年齡進行了嚴格限制,要求不得向未滿8周歲未成年人銷售。《指引》還要求盲盒經營者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沉迷,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鼓勵地方有關部門出台保護性措施,對小學校園周圍的盲盒銷售模式,包括距離、內容等進行具體規範,推動淨化學校周邊消費環境。

(北京青年報)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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