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編輯:匿名 發表時間:2023-11-03 08:50:10 熱度:41
今年9月1日金帝股份的上市引發市場對战略投資者出借限售股行爲的關注。上市當天,金帝股份就遭融券賣出458.3227萬股,而當日該公司轉融通共借出證券470萬股。
經核實,這筆借出的證券由該公司“自己人”借出,該公司公开發行新股時,公司高管及核心員工以設立專項資管計劃的方式,參與了本公司股票發行的战略配售,最終獲得470.09萬股战略投資者持股,其限售期爲12個月。金帝股份上市首日被融券賣出的458萬多股正是來自該公司自己人战略配售的限售股。
這件事情在市場上炸开了鍋。战略投資者的限售股能不能出借,這個問題在市場上引起廣泛爭議。針對這個問題,證監會於9月19日給出了明確的說法。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金帝股份高管與核心員工參與战略配售後在上市首日借出證券的做法符合當前監管規定,未發現相關主體繞道減持、合謀進行利益輸送等問題。
不過,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同時表示,針對市場反映的上市公司高管與核心員工參與战略配售後階段性出借股票的規則,我會將充分聽取各方意見,進一步論證評估。
證監會有關官員的上述表態並不令人意外。因爲投資者只要熟悉融資融券的有關規則,就應該明白,金帝股份高管與核心員工將參與战略配售所獲得的限售股出借給市場作爲融券標的,是符合目前的有關規定的。根據《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發行人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核心員工可以通過設立資產管理計劃參與战略配售;參與战略配售的投資者在承諾的持有期限內,可以按規定向證券金融公司借出獲得配售的證券。所以,金帝股份高管與核心員工出借战略配售的限售股的做法並不違規。
但《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本身卻存在較大的問題,甚至是與《證券法》相抵觸的。因爲限售股本身是有限售期的限制的,而且在限售期內是不能上市流通的。但《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卻允許战略投資者配售的限售股出借,並進入二級市場流通,這本身就違背了限售股設置的初衷,讓限售股不再限售,成爲了流通股。因此,《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關於战略投資者配售的限售股可以借出的規定是不合適的。
更重要的是,《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上述規定是與《證券法》相抵觸的。《證券法》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依法發行的證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對其轉讓期限有限制性規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內不得轉讓。可見,限售股在限售期內是不得轉讓的,這也是《證券法》的明確規定。
也許在這裏,有些人會玩文字遊戲,認爲“借出”不是“轉讓”,所以會認爲战略投資者出借限售股並不違法。那么,在這裏,本人不妨輕輕地問一句:那“借入”限售股的一方呢?他們是不是構成違法了呢?因爲借入限售股的一方,實實在在是將借入的限售股拋向了市場,讓限售股流向市場流通起來了,這還能自欺欺人地認爲不是“轉讓”嗎?
所以,《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規定战略投資者可以按規定向證券金融公司借出獲得配售證券的規定是不合適的,也是與《證券法》相抵觸的。而且這種做法在現實中也是會助長“割韭菜”行爲,損害投資者利益的。畢竟目前的轉融通業務並不能滿足投資者融券的需求,特別是新股上市,普通投資者是很難融到證券的。如此一來,一些炒作新股的機構可以在新股上市首日拉高股價,然後融券賣出股票,完成T+0操作,從而達到高位拋售,收割韭菜的目的。股價也因此表現爲衝高回落的過山車走勢,那些追高买進股票的投資者就落得個高位套牢或者割肉離場的下場。
正是基於战略投資者出借限售股的做法與《證券法》不符,而且在現實中,這種做法又助長了“割韭菜”。因此,證監會表示在战略投資者出借限售股的問題上“將充分聽取各方意見,進一步論證評估”,這是很有必要的。實際上,爲了嚴格遵守《證券法》的規定,維護證券市場的“三公”原則,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战略投資者出借限售股的做法應該盡快叫停。
標題:战略投資者出借限售股規定需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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