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融券做空,證監會調整優化相關制度→

來源: 編輯:匿名 發表時間:2023-10-15 08:50:14 熱度:30

導讀: 14日,證監會調整優化融券相關制度,包括上調融券保證金比例,調整战略投資者配售股份出借等。 融券端,將融券保證金比例由不得低於50%上調至80%,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參與融券的保證金比例上調至100%...

14日,證監會調整優化融券相關制度,包括上調融券保證金比例,調整战略投資者配售股份出借等。

融券端,將融券保證金比例由不得低於50%上調至80%,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參與融券的保證金比例上調至100%,發揮制度的逆周期調節作用。同時督促證券公司建立健全融券券源分配機制、穿透核查機制和准入機制,加強融券交易行爲管理。

出借端,根據有關法規規定可以對战略投資者配售股份出借予以調整,爲突出上市公司高管專注主業,取消上市公司高管及核心員工通過參與战略配售設立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出借,適度限制其他战略投資者在上市初期的出借方式和比例。

同時,證監會將加大對各種不當套利行爲的監管,扎緊扎牢制度籬笆,進一步加強監管執法,對各種違規行爲,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從嚴從重處罰。

證監會將持續強化融券業務監管,及時總結評估融券機制運行效果,並根據市場情況適時調節,更好發揮融券機制的積極作用。

同日,滬深交易所發布《關於優化融券交易及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相關安排的通知》,在保持制度相對穩定的前提下,進一步優化融券交易和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相關安排,加強融券逆周期調節功能發揮,維護證券市場交易秩序。

《通知》指出,證券公司應當按照穿透原則核查投資者情況,並對投資者融券行爲加強管理。應對投資者的相關交易行爲進行前端核查,嚴禁參與違規或爲違規提供便利,發現投資者交易行爲不符合相關規定的,不得爲其辦理融券或者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融券保證金比例提高自10月30日起施行,其他條款自10月16日起施行。

《通知》主要提到:

投資者融券賣出時,融券保證金比例不得低於80%。其中,投資者爲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融券賣出時,融券保證金比例不得低於100%;

投資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战略配售股份,以及持有以大宗交易方式受讓的大股東或者特定股東減持股份等有轉讓限制的股份的,在限制期內,投資者及其關聯方不得融券賣出該上市公司股票;

發行人高級管理人員與核心員工參與战略配售設立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不得在承諾持有期限內出借其獲配的股票;

股票首次公开發行上市後的前五個交易日,战略投資者出借獲配股票的,應當通過非約定申報方式出借;

战略投資者出借獲配股票的,不得與融券投資者或者其他主體合謀,鎖定配售股票收益、實施利益輸送或者謀取其他不當利益;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穿透原則核查投資者情況,並對投資者融券行爲加強管理。應對投資者的相關交易行爲進行前端核查,嚴禁參與違規或爲違規提供便利,發現投資者交易行爲不符合相關規定的,不得爲其辦理融券或者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一個完整的融券交易,一般要通過方向相反的兩次买賣完成,融券賣出的投資者,要通過买入所賣出的證券(當然也可以以券還券),償還向證券公司借入的證券,具有減緩證券價格波動的功能,有助於市場內在的價格穩定機制的形成。中長期看融券交易對股價影響是中性的,決定市場價格運行區間的核心因素是上市公司基本面情況。”市場人士分析稱。

前海开源首席經濟學家楊德龍對記者表示,此舉體現出證監會對於融券業務強化監管,減少市場做空的融券量,對活躍資本市場、提振投資者信心有重大意義,也減少了投資者對於部分私募基金及其他投資者通過融券做空的擔憂。

綜合證監會發布、深交所、上交所發布、中國證券報、深圳商報

來源: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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