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8歲孩子“終身禁入”,警惕公共服務機構過度自我授權

來源: 編輯:匿名 發表時間:2024-11-16 08:59:27 熱度:2

導讀: 四川成都大熊貓繁育研究基地日前通報,對兩名遊客批評教育,4名遊客一年內禁止入園,1名遊客五年內禁止入園,16名遊客因持玩具槍射擊、往大熊貓活動場內吐痰等行爲被終身禁止入園,其中包含一名年僅8歲的未成...

四川成都大熊貓繁育研究基地日前通報,對兩名遊客批評教育,4名遊客一年內禁止入園,1名遊客五年內禁止入園,16名遊客因持玩具槍射擊、往大熊貓活動場內吐痰等行爲被終身禁止入園,其中包含一名年僅8歲的未成年人遊客。通報指出,遊客唐某某(8歲)在熊貓基地往大熊貓活動場內扔玩具小熊貓。

其實,到不到這家基地看大熊貓,也沒什么大不了的。不過,基地未必真有這個處罰的權限。

成都大熊貓繁育研究基地是成都市公園城市建設管理局管理的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它是一個財政支持的事業單位,提供的是公共服務,那么,其相關政策就有了公共政策屬性,而不單純是私人事務。一家私人景區可以按照自己的標准選擇遊客,但公共事業單位應該考慮得更多,應該更寬容而不是更苛刻。

任何處罰都要明確事先告知。成都大熊貓繁育研究基地的官網的確有“遊客須知”,包括“請保護動物及自身安全,安靜參觀,遠離動物;禁止向動物活動場內丟雜物、吐痰、投食等威脅動物安全的行爲”。但其景區不文明行爲處罰機制是否明確公示了?

未成年人有特殊性。對8歲孩子行爲的處理,應當與其年齡、認知能力及成長階段的性格特點相符。孩子對於一些行爲的性質和相對後果可能認識不夠。至於有人說,“這次這個未成年人不能處罰,下次有個未成年人過去把熊貓捅傷了,咋整?”“如果這裏开了一個口子,馬上有一撥人說制定規定不執行,所以最好一視同仁”。這些觀點都是典型的邏輯滑坡,缺乏對未成年人在民事、行政上特殊性的常識。

近日有新聞報道,廣東乳源縣一名11歲男孩殘忍地用开水澆了一名6歲的女孩,造成女孩面部、胸口、大腿燙傷嚴重,醫院診斷爲二度燙傷。這名男孩行爲很惡劣,但因爲是未成年人,其不用承擔任何處罰,警方只是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並積極履行民事賠償責任。而那個8歲的小男孩,僅僅因爲往大熊貓活動場內扔了一個玩具熊貓,就要承擔“終身不得享受某一公共服務”的懲罰。處罰要與行爲後果、風險相適應,這顯然已經不符合行政比例原則。

有人提出,孩子亂扔東西,應該向家長追責。孩子造成了損失,家長當然要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從基地披露的信息看,扔玩具熊貓之舉應該沒有造成實際後果,也不涉及賠償,又怎么向家長追責呢?難道禁止家長進入?這就成連坐了。實際上,現場更可能的是,孩子扔東西,就是一瞬間的事,家長想要制止也未必來得及。那么,要不要禁止孩子帶一切玩具、水瓶入園?顯然,這既無必要,也不合理。

其實,從扔玩具不必然會發展到捅熊貓,但一家事業單位自行立一個嚴厲的規矩,終身處罰一個未成年人,卻值得社會關注,尤其要警惕這種思維和做法蔓延升級,否則,任何公共服務單位,類似地鐵、燃氣、供暖、醫院、學校,都可以自行立規,隨意拒絕提供服務或選擇性提供服務,豈不是亂套了? □ 劉遠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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