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花順:子公司直播業務存在暗示推薦個股等情形,被暫停新增客戶3個月

來源: 編輯:匿名 發表時間:2024-11-16 00:52:04 熱度:3

導讀: 浙江核新同花順網絡信息股份有限公司15日晚發布公告稱,其子公司浙江同花順雲軟件有限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其中指出,由於浙江同花順雲軟件有限公司存在部分營銷、服務...

浙江核新同花順網絡信息股份有限公司15日晚發布公告稱,其子公司浙江同花順雲軟件有限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其中指出,由於浙江同花順雲軟件有限公司存在部分營銷、服務人員誇大、誤導性宣傳以及變相承諾收益、直播業務推廣存在暗示推薦個股等情形,被暫停新增客戶3個月。

公告全文如下:

近日,浙江核新同花順網絡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子公司浙江同花順雲軟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雲軟件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以下簡稱“浙江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主要內容

雲軟件公司存在如下違規行爲:營銷人員存在運用部分客戶成功案例、展示客戶稱贊截圖、個股過往業績等進行展示宣傳,且缺乏風險提示的情形;部分營銷、服務人員存在誇大、誤導性宣傳以及變相承諾收益的情形;部分提供投資建議人員存在未登記爲證券投資顧問的情形;直播業務推廣過程中合規管控不到位,且存在暗示推薦個股等情形;雲軟件公司作爲平台運營主體在與證券公司合作开展投資咨詢服務過程中,未盡到合規管理責任;與關聯公司合作开展證券投資咨詢業務過程中合規管控不到位。

上述行爲違反了《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66 號)第三條、第七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關於加強對利用“薦股軟件”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監管的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66 號)第四條第六項、第四條第七項的規定。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66 號)第三十二條、《關於加強對利用“薦股軟件”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監管的暫行規定》(證

監會公告〔2020〕66 號)第六條的規定,決定對雲軟件公司採取責令改正、責令暫停新增客戶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整改及暫停期限爲 3 個月。

如果對本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60 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6 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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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相關說明

1.所謂公司“非法薦股、被立案調查”的傳聞與事實不符。子公司雲軟件公司具有證券投資咨詢資格,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被立案調查的情況。

2.2023 年度,雲軟件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營業收入 1.99 億元,佔公司

合並報表營業收入的 5.58%。本次行政監管措施主要涉及暫停新增客戶,不影響雲軟件公司對現有客戶的服務,預計對 2024 年公司收入和利潤的影響較小。

3.雲軟件公司高度重視前述問題,將深刻反思,汲取教訓,及時整改。雲軟件公司將盡快完成整改,爭取盡早通過驗收和恢復新增客戶。

4.公司將進一步重視合規建設,確保相關業務合法合規運營。

5.有關公司的信息請以公司在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刊登的公告爲

准。敬請廣大投資者理性投資,注意風險。

三、備查文件

1.《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4]245 號)

特此公告。

浙江核新同花順網絡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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