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編輯:匿名 發表時間:2024-10-11 00:57:30 熱度:16
東莞市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
各鎮(街)宣傳教育文體旅遊辦、松山湖宣傳教育文體旅遊局、濱海灣綜合辦公室,市旅行社行業協會,各旅行社:
根據《廣東省文化和旅遊廳轉發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關於用好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政策進一步支持旅行社恢復發展的通知》(粵文旅市〔2021〕192號)、《廣東省文化和旅遊廳轉發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關於延長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補足期限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此前享受暫退或暫緩交納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政策的旅行社,補足保證金期限爲2024年3月31日前。現就補足保證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法律法規關於保證金的有關規定
依據《旅行社條例》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存入保證金20萬元;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增存保證金120萬元。旅行社每設立一個經營國內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保證金账戶增存5萬元;每設立一個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分社,應當向其保證金账戶增存30萬元。
二、需要補足保證金對象及金額
(一)此前已享受暫退保證金政策的旅行社,補足保證金的金額爲之前暫退的金額,即未依照《旅行社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辦理過降低50%保證金額度的旅行社按100%的金額補足,國內社補交20萬元,出境社補交140萬元;已依照《旅行社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辦理過降低50%保證金數額的旅行社,按50%的金額補足,國內社補交或補足至10萬元,出境社補交或補足至70萬元,建議存定長期,因爲一般不能動用,利息會高些此前辦理過降低50%保證金數額但在2021年3月3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間因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旅行社,按100%的金額補足。
(二)此前享受暫緩交納保證金政策的新設立旅行社(2022年4月12日<含當日>以後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包括分社),按100%的金額補足,即國內社補交20萬元,出境社補交140萬元。適用《旅行社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時,相關時限要求自補足保證金之日起算。建議存三年定期,因爲根據《旅行社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旅行社自交納或者補足質量保證金之日起三年內未因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交存數額降低 50%,三年後可取出 50%。
三、補足保證金的程序
旅行社持《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存款協議書》到中國銀行、中信銀行、交通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招商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光大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民生銀行、中國工商銀行等11家任意1家銀行辦理存款存款原因只能選一種,2022年4月12日前設立的旅行社選“暫退後補交”,2022年4月12日及以後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旅行社選“新設立”。
依據《旅行社條例》第十七條及《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存取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符合降低50%保證金數額條件的旅行社,可在提交申請並經許可的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再補足保證金。向我局提交降低50%保證金數額的申請時,需提交第一次到銀行存保證金的銀行存款憑證和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存款協議書。
四、備案及相關注意事項
旅行社在補足保證金後,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登陸全國旅遊監管服務平台,完成保證金信息變更等備案工作,並將與銀行籤訂的《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存款協議書》、存款憑證(復印件或掃描件)通過電子郵件向我局備案(電子郵箱:dgwgltscglk@126.com)
依據《旅行社條例》第四十八條“旅行社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其質量保證金账戶存入、增存、補足質量保證金或者提交相應的銀行擔保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規定,請各旅行社及時按照規定期限補足保證金,並在全國旅遊監管服務平台完成保證金補足、信息變更等備案工作。凡未按照規定期限補足保證金,並拒不改正的,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將依法依規對當事人作出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請各鎮街(園區)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督促轄區內旅行社及其分社按要求做好保證金的補足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
1、東莞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關於按時補足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的通知.doc
2、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存款協議書(參考).doc
3、關於降低50%旅遊質量質保金的申請書.doc
標題:東莞市關於按時補足旅遊服務質量保證金的通知
地址:https://www.vogueseek.com/post/928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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