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厚基金連收8張罰單,董事長、總經理及多名股東遭罰,剛剛回應

來源: 編輯:匿名 發表時間:2024-09-18 00:52:17 熱度:28

導讀: 【大河財立方消息】9月14日,上海證監局網站發布了對淳厚基金及其公司部分股東、董事長等的相關行政監管措施。淳厚基金及董事長、總經理和多名股東遭處罰。 9月17日,淳厚基金發布臨時公告回應稱,上述行政...

【大河財立方消息】9月14日,上海證監局網站發布了對淳厚基金及其公司部分股東、董事長等的相關行政監管措施。淳厚基金及董事長、總經理和多名股東遭處罰。

9月17日,淳厚基金發布臨時公告回應稱,上述行政監管措施自做出至今已近6個月,在此期間,公司一直積極主動向監管機構及時匯報整改工作的有關情況。

據上海證監局披露,因未依法履行股權事務管理義務,在已知悉公司相關股權變動的情況下,未能准確判斷股東對公司經營管理的影響並依法及時報告相關信息,違反了有關規定。

上海證監局稱,淳厚基金存在的前述違規問題,反映出公司內部治理結構不健全,且其行爲嚴重危及公司的穩健運行。

爲防範處置相關風險,上海證監局督促淳厚基金停止相關違法違規行爲,並責令淳厚基金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改正,整改期間暫停受理該公司公募基金產品注冊申請及新增私募資產管理計劃備案。

同時,上海證監局認爲,賈紅波作爲淳厚基金董事長,是公司股權事務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公司未依法履行股權事務管理義務的行爲負有責任。

根據有關規定,上海證監局決定:認定賈紅波爲不適當人選,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應當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免除賈紅波相關職務的決定,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上海證監局書面報告。

刑媛作爲公司股東和總經理,對公司未依法履行股權事務管理義務的行爲負有責任。根據相關規定,上海證監局決定對其採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

同時,刑媛在決定處分持有的淳厚基金股權時,未按規定及時履行重大事項報告義務。證監局決定責令其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改正,在改正違法行爲前不得行使股東表決權、分紅權、優先認購權、查閱復制權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股東權利。

另外,上海證監局表示,經查,柳志偉與多人籤訂淳厚基金股權轉讓協議並支付股權轉讓款,嚴重影響公司股權結構和公司治理穩定,對公司運作產生重大影響。柳志偉未按規定及時履行重大事項報告義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等規定。

根據有關規定,上海證監局決定責令柳志偉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改正,並在前述期限內將其持有的淳厚基金全部股權轉讓給合格的受讓人。在全部股權轉讓完成前,不得行使股東表決權、分紅權、優先認購權、查閱復制權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股東權利。

淳厚基金前任董事長、創始股東李雄厚以及另一名股東董衛軍在決定處分持有的淳厚基金股權時,未按規定及時履行重大事項報告義務。上海證監局責令李雄厚、董衛軍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改正,在改正違法行爲前不得行使股東表決權、分紅權、優先認購權、查閱復制權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股東權利。

責編:陶紀燕 | 審核:李震 | 監審:萬軍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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