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資基金行業首部行政法規發布 司法部、證監會:重在劃定監管底线 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來源: 編輯:匿名 發表時間:2023-07-10 08:50:39 熱度:17

導讀: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下稱《條例》)於近日發布,這是私募投資基金行業首部行政法規。司法部、證監會負責人7月9日在答記者問中表示,《條例》重在劃定監管底线、強化事中事後監管,並堅守“非公开”“...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下稱《條例》)於近日發布,這是私募投資基金行業首部行政法規。司法部、證監會負責人7月9日在答記者問中表示,《條例》重在劃定監管底线、強化事中事後監管,並堅守“非公开”“合格投資者”的募集業務活動底线,全流程促進私募基金規範運作。此外,相關部門還將進一步研究出台支持創業投資基金發展的具體政策舉措。

將進一步研究出台

支持創業投資基金發展舉措

負責人表示,《條例》的出台,有利於進一步完善私募基金法規體系,促進私募基金行業健康發展。同時,對母基金、創業投資基金、政府性基金等具有合理展業需求的私募基金,《條例》在已有規則基礎上豁免一層嵌套限制,明確“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條件,將主要基金財產投資於其他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不計入投資層級”,支持行業發揮積極作用,培育長期機構投資者。

《條例》還明確對創業投資基金實施分類監管,並爲創業投資基金設置了專章。在投資範圍、投資期限、合同策略等方面,《條例》明確創業投資基金應當符合的條件,並加強創業投資基金監管政策和發展政策的協同配合;在登記備案、資金募集、投資運作、風險監測、現場檢查等方面,對創業投資基金實施差異化監管和自律管理,對主要從事長期投資、價值投資、重大科技成果轉化的創業投資基金在投資退出等方面提供便利。

負責人透露,下一步,相關部門將進一步研究出台支持創業投資基金發展的具體政策舉措。

五方面全流程促進私募基金規範運作

《條例》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強化風險源頭管控,劃定監管底线,全流程促進私募基金規範運作。

一是突出對關鍵主體監管要求。《條例》加強私募基金管理人監管,明確法定職責和禁止性行爲,強化高管人員的專業性要求;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並確保其滿足持續運營要求,具備從事私募基金管理的相應能力。私募基金托管人依法履行職責。

二是全面規範資金募集和備案要求。《條例》堅守“非公开”“合格投資者”的募集業務活動底线,落實穿透監管,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並明確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後向基金業協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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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規範投資業務活動。《條例》明確私募基金財產投資範圍和負面清單,爲私募基金產品有序創新預留了空間,對專業化管理、關聯交易管理作了制度安排,並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監測機制,加強全流程監管。

四是明確市場化退出機制。根據《條例》,對於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現相關情形的,基金業協會應及時注銷登記並予以公示;私募基金無法正常運作、終止的,由專業機構行使更換私募基金管理人、修改或者提前終止基金合同、組織基金清算等職權。

五是豐富事中事後監管手段,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爲懲處力度。

《條例》明確證監會可以採取現場檢查、調查取證、账戶查詢、查閱復制封存涉案資料等措施;發現私募基金管理人違法違規的,可區分情況依法採取責令暫停業務、更換人員、強制審計以及接管等措施;對標證券投資基金法,對規避登記備案義務、挪用侵佔基金財產、內幕交易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爲,加大懲處打擊力度。

完善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和自律規則

下一步,證監會將重點开展三方面工作:完善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和自律規則;全面宣傳解讀貫徹《條例》;進一步推進優化私募基金行業發展環境,暢通“募”“投”“管”“退”各環節。

據悉,證監會將根據《條例》修訂《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進一步細化相關要求,逐步完善私募基金資金募集、投資運作、信息披露等相關制度,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業務類型、管理資產規模、持續合規情況、風險控制情況和服務投資者能力等實施差異化監管,完善規則體系;指導基金業協會按照《條例》和證監會行政監管規則,配套完善登記備案、合同指引、信息報送等自律規則。

此外,相關部門還將开展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務機構以及從業人員等各方的培訓工作,引導各方准確充分學習理解《條例》內容,准確把握要點,提高規範運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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