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編輯:匿名 發表時間:2023-07-10 01:02:48 熱度:12
近日,
吉林省白城洮南市瓦房鎮振林村
村民私自建橋被判刑的消息引發關注。
村民黃德義組織家人
在洮兒河上搭建浮橋,收費4年。
2018年,
當地水利局以非法建橋爲由
處罰並強制黃德義拆除浮橋。
2019年,
黃德義被洮南市人民法院
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
其他17名親屬也分別被判刑。
7月8日,此案迎來新進展。
吉林省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發布通報稱,
黃德義因對此前判決不服提出申訴,
今年6月29日,
該院依法定程序對該案立案,
目前正在審查中。
洮南市委宣傳部相關負責人表示:
“這次事件中我們作了深刻的反思,
認識到了工作中一些不足,
目前正在積極改進。”
此外,
據媒體9日報道,
當地最新回應了
“村民私搭浮橋被判刑事件”五大疑問。
私搭浮橋
一家18口被判刑
黃德義兄弟五人,祖上都以擺渡爲業。黃德義告訴記者,他的父親上世紀70年代,曾造了一條木船,用來在洮兒河上擺渡。
上世紀90年代,黃德義的三哥想繼續在洮兒河上擺渡。那時候,黃德義已經成爲了一名教師,“我出了4000塊錢,造了三條鐵皮船,連接在一起,和三哥一起擺渡。”
搭建浮橋的鐵皮船,如今都已闲置
黃德義稱,因三條船組成的擺渡船,能擺渡的人和車畢竟有限。2014年,黃德義又焊了十三條鐵皮船,搭建了一個固定浮橋。
“寬1.5米,長7.5米,把船橫着用木板連起來搭成固定的浮橋,水面寬就多用幾條,窄就少用幾條,隨時跟着水面寬窄調整。汛期水太大了或者冬天上凍了,橋就從水面上撤下來,一年差不多能搭五六個月吧。”
黃德義告訴記者,在浮橋建好的第二年,當地水利部門就以非法建橋爲由,开始對橋進行罰款。
黃德義說,在2015年和2016年,他的哥哥向水利部門各交了1萬元,但在2017年,因爲覺得浮橋並不掙錢,他的哥哥就沒繼續向當地水利部門交罰款了。
“後來水利部門來我教書的學校找了我,我借了點錢,把2017年這一萬元罰款給交了。”黃德義此前接受媒體採訪時說,當時水利部門告訴他,“交這一萬塊錢,這橋就不給拆了”。
◆ 2018年10月,洮南市水利局以非法建橋爲由處罰並強制黃德義拆除浮橋。
黃德義說,當時自己問交錢能不能不拆橋,被水利局拒絕,“那橋還是我們自己拆的,不是他們給拆的”。
◆浮橋拆了後,黃德義以爲沒事了。但2019年2月, 他被洮南市公安局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刑事拘留,此後黃德義的三哥以及多位家人親戚也被採取刑事措施。
◆2019年7月,洮南市檢察院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將黃德義等多人公訴至洮南市法院。
◆2019年12月31日,洮南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判處黃德義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其他17名親屬也分別被判刑。
法院判決認定,黃德義及其他人員於2005年至2014年搭建船體浮橋收取過橋費;2014年至2018年搭建固定浮橋。
黃德義組織排班並制定收費標准,小車5元大車10元,攔截過往車輛收取過橋費,過路費總計比檢察院指控數額要多出近一萬元,爲52950元,其行爲 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黃德義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其他17人分別被判處不等有期徒刑及緩刑。
黃德義因尋釁滋事罪,被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
黃德義告訴記者:“除了我家裏五歲的小孩,還有正上學的孩子,其他人都被判刑了。”
在洮南法院認定的總計52950元過橋費中, 被黃德義收費最多的是村民李某某,共2萬元。
對於這筆錢,黃德義表示: “法院把這筆錢給李某某後,他又把錢退給了我。”
對於黃德義的說法,李某某表示了認可。李某某告訴記者:“黃德義被判後,過了幾個月我收到了兩萬塊錢。收到這筆錢後,我左思右想覺得不合適,就找到了黃德義家,把這錢又退了回去。”
“黃德義搭這個橋,確實給咱帶來了方便。”李某某說。
“覺得自己很冤枉”
黃德義選擇上訴
一審判決後,黃德義並未提出上訴。但是後來他越想這個事情越覺得冤枉,就於2021年底提出了申訴。
而之所以又選擇申訴,黃德義表示: “我覺得自己很冤枉,自古以來修橋補路都是好事,怎么到我這就被判刑了呢?”
對於收費,黃德義如此表示: “ 光焊船體我就花了13萬多, 還有搭建的費用,不說賺錢,成本總要收回來吧。我從來沒有強制要過別人的錢,附近村民從我這過,基本是不收錢的,有愿意給的就給,不愿意給的就不給,一般的過路人,也沒有說不給錢就不讓人過的情況。”
黃德義的船已經鏽跡斑斑
對於黃德義的說法,李某某、振林村某村幹部和多位洮兒河對岸安全村村民也進行了證實。“我們附近村民在這橋上過,基本都不收費,有的時候覺得不好意思了,我們就主動給幾塊,畢竟老黃自己花那么多錢搭了這個橋。”
“給點錢大夥也樂意走,給多少錢的都有, 开車的就給5塊的,小車就給2塊、1塊,我就沒咋給過錢。”村民黎大爺說。
◆今年3月31日,黃德義的申訴被洮南市法院駁回。
今年3月31日,黃德義的申訴被洮南市法院駁回
◆今年6月16日,他再次提交了《刑事再審申請書》。
◆7月2日,黃德義收到了法院寄來的《受理通知書》,受理落款時間爲6月26日。
據黃德義所說,他被判刑後的人生發生了巨大改變。
“我以前是個老師,現在工作也沒了,只能去外面打工。”黃德義說,被判刑後,他只能打點零工維持生計。
黃德義在工地打工時的照片
在黃德義申訴的同時,振林村以及周邊的一些村民,也面臨着更加現實的問題。
多位村民告訴記者,沒有浮橋後,如果去河對岸種地,只能奔鎮西大橋繞行,單程就要多繞行70公裏,开農用車得走3個多小時,巨大的時間和金錢成本讓去河對岸種地成了一種兩難的選擇。
當地回應五大疑問
據央廣網9日報道,7日上午,洮南市副市長劉洋和洮南市水利局局長劉洪波、洮南市交通運輸局的相關負責人接受了記者的採訪,並對黃德義和村民的疑問一一解答。
疑問一:黃德義自籌資金搭橋爲何不被允許?
洮南市水利局局長劉洪波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築物、構築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准和其他有關的技術要求,工程建設方案應當依照防洪法的有關規定報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黃德義搭建浮橋,並未經過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我們無法對橋的安全做保障,所以依法對其進行處罰,並要求他自行拆除。”劉洪波說。
疑問二:爲何在罰款3次之後才強制拆除?
按照黃德義的說法,橋搭好後,水利部門對他進行了罰款,交了錢之後他便繼續運營。
“我們要求他在規定期間內自行拆除違法建築物,恢復河道原貌。每次他們都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拆除,所以我們依法對其進行了處罰,並且每次都要求他拆除,絕不存在行政執法完了橋沒拆的情況。”
劉洪波表示:“但是過一段時間,他在原位置上又搭橋了,我們巡查發現或接到群衆舉報,所以繼續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疑問三:因收52950元過橋費而被判定爲尋釁滋事罪,金額從哪來?爲何駁回黃德義的申訴?
關於案件偵辦問題,洮南市政府表示,案件在審理過程中,不便過多解釋,但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已於6月29日對該案登記立案,目前正在審查中。
疑問四:村民的過河之困何時解?
對此,洮南市副市長劉洋表示,“十三五”以來,洮南市充分考量民生訴求和實際需要,共投資2.17億元,建設橋梁31座,總長度2.9公裏。今年,有兩座橋梁正在修建。
“但是我們的工作一定是有排序的,像振林村,只是爲了去白城方便,農耕需求不強烈,近年常住人口又不是很多,所以我們就往後排。”劉洋說。
同時劉洋介紹,洮南市已經規劃了一座位於滿洲岱橋和鎮西橋之前的公路橋,並納入“十四五”規劃。這座橋建成後,距離振林村二十多公裏。
疑問五:新橋建成前,村民怎樣過河?
劉洋說,針對“黃德義私搭浮橋事件”反映出來的問題,洮南市進行了專題調查研究決定,近期將在振林村附近建設一座便民橋,力爭在秋收前建設完成,同時,洮南市將進一步完善交通路網,對振林村附近公路橋架設進行論證。
私造浮橋被判刑,合適嗎?
專家解讀
近日,
黃德義私搭浮橋被判刑一事引發關注,
關於此事判罰是否恰當的爭議
也在網絡上持續發酵。
對此,專家們進行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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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法大學
刑事司法學院教授羅翔:
司法不能背離人之常情、世之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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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8日,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羅翔發布文章《私造浮橋,有罪嗎?》。
文章提到,本案涉及尋釁滋事罪的適用問題。對於尋釁滋事罪,在立法層面上有學者持廢除的態度,每年也有人大代表提議廢除該罪,以更爲明確的犯罪取而代之。但在法律還沒有修正之前,作爲一種既定的罪名,學界的普遍的意見是在司法層面上嚴格限縮本罪的適用。
在本案中,法院認爲黃某收過橋費的行爲屬於強拿硬要。強拿硬要的本質是被迫交錢。據報道,在法院認定的總計52950元過橋費中,被收費最多的是村民李某某,共2萬元。然而,這筆錢經法院退返李某某後,又被李某某還給了黃某。李某某認爲,“黃某搭這個橋,確實給咱帶來了方便。”
對於收費,黃某稱,自己在焊船體、搭建上投入超13萬元,收費是想收回成本,同時,他從未強制收錢,都憑村民自愿,對一般的過路人,也不存在“不給錢不讓過”的情況。李某某、振林村某村幹部和多位洮兒河對岸安全村村民也證實該說法。
如果上述證言屬實,過橋繳費純屬自愿,也就不可能屬於強拿硬要。無強無硬,自愿繳費何罪之有?否則,所有的收費,甚至包括公衆號的打賞、朋友圈中募捐都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
的確,《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擅自建設橋梁……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准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但根據上述條款,即便認定私自建橋屬於違法行爲,最嚴重的法律後果也只有行政處罰,而無刑事責任。
《易經》有言:“積善之家,必有余慶”,司法絕不能讓積善之家,承受余殃,否則就背離了人之常情、世之常理,反而損害了司法自身的權威。
刑法雖不能過度寬縱,但更不能一味重刑。
寬刑省獄,囹圄空虛應該成爲每個法律人的內心自覺。
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刑辯律師葉竹盛:
不認爲構成尋釁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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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的明顯特徵是無事生非和強拿硬要。”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葉竹盛告訴記者,這個案件,重點要看村民交費和使用橋的行爲是不是被迫的。
例如修橋者說,你不能走其他路,也不能坐船,只能從我這裏過橋;或者修橋的人在對岸,等村民要下橋時收費,否則不讓下橋;或者在公共道路上設卡,只要路過就要收“买路錢”,否則不准通過,這些情形屬於無事生非的強拿硬要,可以構成尋釁滋事罪。
從本案已報道和公开的內容看,修橋這一家人之前是撐船擺渡,也是收費的。爲了方便別人,修了這座橋,提供通行服務,收取對價費用。收取的費用沒有明顯偏高。
而且,這座橋周邊遠距離內沒有其他通行的道路,從目前已知的信息,沒有證據顯示村民是被迫使用該橋和被迫交費,因爲比起其他的通行方式,這個最便利,村民也有自愿使用該橋的合理需求,目前公开的信息看不出修橋者存在強拿硬要的行爲。
因此就本案而言,尋釁滋事罪的客觀構成要件不成立。
第二個方面,根據常識判斷,修橋需要行政許可和工程驗收,私自修橋從工程建設的角度看是違法的。
葉竹盛表示,以違章建築爲例,房東搭建了違章建築,出租並收取租金,收取租金的行爲並不違法,法院會認定租賃合同無效,但房東對違章建築是投入資金成本,租賃人使用了這個建築,需要支付一定佔用費,法院會予支持。這個在民法上很清楚,也有大量的案例。
“本案中,這個橋哪怕是違章建築,但修橋者付出了成本,其他人從使用中獲得利益,需要支付一定的對價,這個屬於使用費範疇。”葉竹盛說。
而且,從報道中看不出來使用費偏高,從2005年到2018年,這么多年只收了五六萬元,應該在合理範圍內,收費有合理依據,不屬於無事生非,明顯不構成尋釁滋事罪。
一艘船一艘船的拉過去,和把船焊在一起變成一座橋讓大家過,從修橋者的角度是提供了便利,這樣情況下,不應該認定爲犯罪。
第三個方面,本案中修橋的行爲可以理解成自助行爲。附近村民有過河的現實需求,根據報道中的村民講述,“最近的大橋,也要多繞行70公裏,來回7個小時。”
政府沒有修橋,那只能自己解決這個問題。這家修了橋,以後大家交一點錢過橋,這種行爲不應該認定具有違法性,因爲其沒有任何社會危害性,只有受益人,沒有被害人。
本案有一個情節,那位被收取最多過橋費的村民,判決後,還把返還給他的2萬多元,又交給了修橋者。“說明這個村民從樸素情感出發,認爲自己是獲益人。”葉竹盛說,如果被害人本人都覺得自己的利益沒有受損,一個案件連被害人都沒有,何談犯罪。
葉竹盛認爲,這在刑法上屬於“實質出罪”,因爲一個行爲本身不具有任何違法性,哪怕從表面上看,私自修橋和收費好像違法了,但從客觀情形看,並沒有違法,屬於村民的自助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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