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幾天解除旅行合同,才可以全額退款?丨我來幫你忙

來源: 編輯:匿名 發表時間:2023-10-11 08:54:42 熱度:13

導讀: 提前預定了旅行團但因爲各種原因無法出行需要退團旅行社能夠給予消費者退款嗎?退款的比例如何計算?何時申請退團能夠全額退款? 做客本期《我來幫你忙》節目的嘉賓是全國模範人民調解員、上海市首席人民調解員、...

提前預定了旅行團但因爲各種原因無法出行需要退團旅行社能夠給予消費者退款嗎?退款的比例如何計算?何時申請退團能夠全額退款?

做客本期《我來幫你忙》節目的嘉賓是全國模範人民調解員、上海市首席人民調解員、閔行區聯合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員——顧玉娟,她將通過去年國慶期間的一起調解案例爲大家詳細解讀。

本期嘉賓

全國模範人民調解員、上海市首席人民調解員、閔行區聯合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員顧玉娟

消費者提前幾天解除旅行合同可以全額退款?

去年10月,劉女士與老伴一同報團參加上海某旅行社的黃山5日遊活動,兩人的團費6300元。旅行團出發前8天,劉女士騎電瓶車外出購物時遭遇交通事故,腳部骨折無法出行,其老伴因要照顧劉女士就醫和生活起居也無法出行。於是劉女士當天就聯系旅行社提出2人退團,並要求退款。

旅行社方面表示,劉女士夫婦在臨近旅行團出行前退團,要扣除50%的團費作爲違約金。而劉女士認爲,自己因車禍意外受傷導致旅行合同不能履行,並不是自己無故反悔,並在距離旅行團出行前8天提出了退團,並且雙方在旅遊合同中也沒有約定過違約金,因此劉女士堅持主張旅行社應該全額退款。

雙方各執一詞、互不相讓, 2個星期過去了,在旅行社遲遲沒有退款的情況下,劉女士通過隨申辦上的“解紛一件事”在網上申請了人民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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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員在了解糾紛基本情況後認爲,本糾紛涉及遊客單方面解除旅遊合同後的責任承擔問題。那么,針對劉女士和旅行社不同的主張,是否有法律法規進行約束呢?顧玉娟表示:有!

我國《旅遊法》第65條規定:“旅遊行程結束前,旅遊者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余款退還旅遊者。”根據這一規定,在旅遊行程結束前,遊客劉女士夫婦享有旅遊合同任意解除權。其關於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到達旅遊經營者時,合同立即解除。旅遊合同解除後,還未履行的旅遊合同終止履行。也就是說,旅遊者在行程开始前、行程中均有權利單方面解除旅遊合同。

旅行社主張的劉女士違約要扣除50%的團費作爲違約金合理嗎?

顧玉娟表示:根據《民法典》第585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根據這一法律規定,違約金由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約定產生。在本糾紛中,旅行社與劉女士夫婦在旅遊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因此,旅行社無權扣除50%的團費作爲違約金。但是,《旅遊法》第67條也有明確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致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遊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余額退還旅遊者。

那么,什么是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呢?

顧玉娟解釋說:原國家旅遊局和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18年4月共同制定的《團隊境內旅遊合同(示範文本)》第一章第一條第15項有明確規定:“必要的費用,指旅行社履行合同已經發生的費用,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的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包括乘坐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的費用(含預訂金)、飯店住宿費用(含預訂金)、旅遊觀光汽車的人均車租費等。”

因此,這起案例調解的關鍵就是劉女士提前8天申請退團,是否已經產生了“必要的費用”。隨着我國旅遊消費市場管理體制機制的不斷健全,爲了在解除旅遊合同的退費中減少矛盾爭議,2022年3.15期間國家文旅委制定發布的《全國統一旅遊電子合同(示範文本)》,並於2022年7月1號起執行,其中在第十五條明確了對必要費用扣除統一標准:

旅遊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內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第2款約定: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標准扣除必要的費用;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遊費用總額的20%;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的,按旅遊費用總額的40%;行程开始當日,按照旅遊費用總額60%;

根據國家文旅委關於退團退費的相關規定,對照劉女士在行程开始前8天內就向旅行社提出解除旅遊合同的事實情況。因此,顧玉娟認爲旅行社應該給予劉女士全額退款。經過調解,最終旅行社接受了調解員的建議,同意向劉女士夫婦退還全部旅遊費用,雙方達成了和解協議,並於當天退還全部旅遊費用6300元。

顧玉娟在節目中提醒廣大消費者,消費者在行程开始前想要解除旅行合同,在告知旅行社的時間上是越早越好,能夠退還的費用也越多。

(圖片由“今日閔行”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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