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深交易所發布基礎設施REITs定期報告指引

來源: 編輯:匿名 發表時間:2024-12-01 00:50:03 熱度:9

導讀: 新華社北京11月30日電 《中國證券報》30日刊發文章《滬深交易所發布基礎設施REITs定期報告指引》。文章稱,11月29日,滬深交易所發布基礎設施REITs年度報告指引、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指引。此...

新華社北京11月30日電 《中國證券報》30日刊發文章《滬深交易所發布基礎設施REITs定期報告指引》。文章稱,11月29日,滬深交易所發布基礎設施REITs年度報告指引、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指引。此次規則發布有利於進一步完善以“管資產”爲核心的基礎設施REITs存續期規則體系建設,持續提升信息披露的規範性、有效性和針對性,切實督促基礎設施REITs市場參與主體歸位盡責。

市場人士表示,定期報告是基礎設施REITs存續期信息披露的重要形式,通過規範定期報告披露可以有效提升信息披露的效率效果,有助於投資者充分了解基礎設施REITs項目情況,增進投融互信;同時,定期報告強調綜合性、全面性,其信息含量更多更全,能夠爲投融資中的產品定價及投資決策提供大量依據,有助於實現投融資兩端“風險分擔、利益共享”,增強產品流動性,提高資源配置效率。

(資料圖片。新華社發)

明確業務參與人履職情況披露要求

自2020年4月基礎設施REITs試點啓動以來,市場運行總體良好。截至目前,全市場已上市51只基礎設施REITs,募集規模超1500億元。

爲進一步健全基礎設施REITs信息披露規則體系、規範定期報告披露,上述指引在明確基礎設施REITs信息披露基本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壓實相關主體責任,強化業務參與人履職情況披露要求。

首先,明確信息披露義務人、信息披露配合義務人和專業機構等主體在定期報告編制和披露過程中的責任。原始權益人應當建立內幕信息管理規範,嚴格履行內幕信息保密義務;運營管理機構應持續關注基礎設施項目資產的運營情況,同時對披露事項進行確認。

其次,規範信息披露事務管理,明確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應當組織和協調年度報告披露事務,對年度報告的合規性和質量承擔相應責任,強化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公示要求。

最後,明確基金管理人、運營管理機構、原始權益人、基金托管人、資產支持證券管理人和專業機構履職情況披露要求,新增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情況和基礎設施REITs相關業務參與人受到處罰、訴訟或者仲裁等情況披露規定。

加強穿透式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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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指引充分考慮基礎設施REITs收益主要來源於基礎設施項目的特點,通過細化基礎設施項目運營的披露要求,加強穿透式監管。

首先,細化基礎設施項目運營披露事項,明確定期報告應當披露基礎設施項目的基本情況和行業情況,說明重要基礎設施項目的運營情況,披露重要基礎設施項目公司主要財務指標並進行財務分析。

其次,明確現金流和回收資金披露要求,要求基金管理人披露報告期內基礎設施項目公司經營現金流的歸集、管理、使用、變化情況以及原始權益人回收資金使用相關信息。

此外,明確產業園區、倉儲物流等七類行業基礎資產披露要求,針對不同基礎資產類別分別設置口徑統一的關鍵運營指標,提升基礎資產經營情況的可比性。

新增資產減值計提等披露要求

爲強化運作管理職責,上述指引一方面細化基金基本事項披露要求,在基金產品概況中新增基金管理人和運營管理機構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披露要求;另一方面,結合基礎設施REITs特點,新增重大資本性支出使用情況、資產減值計提、資產交割、改造擴建情況、投資性房地產等披露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指引還以投資者需求爲導向,合理降低信息披露成本。年度報告披露內容較爲詳盡,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在滿足投資者信息需求的前提下,內容適度簡化,合理降低業務參與人的信息披露成本。

相較於年度報告,中期報告無需披露審計報告、評估報告,並刪減了回顧與未來展望、重大資本性支出、投資性房地產會計計量方式變更等事項。季度報告更加聚焦基礎設施REITs業績、項目運營情況相關信息,在中期報告基礎上進一步簡化了基金運作、業務參與人履職和基礎設施項目等方面的披露要求。(完)

來源:新華社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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