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基金前基金經理“老鼠倉”操作曝光:趨同交易致虧損36萬 違法行爲被罰30萬

來源: 編輯:匿名 發表時間:2023-07-11 08:51:44 熱度:17

導讀: 經濟觀察網 記者 洪小棠 公募基金經理“老鼠倉”再現,浙商基金前基金經理利用未公开信息進行趨同交易遭罰。 “老鼠倉”操作細節 7月10日,經濟觀察網記者獲悉,浙江證監局日前公布了對浙商基金前基金經理...

經濟觀察網 記者 洪小棠 公募基金經理“老鼠倉”再現,浙商基金前基金經理利用未公开信息進行趨同交易遭罰。

“老鼠倉”操作細節

7月10日,經濟觀察網記者獲悉,浙江證監局日前公布了對浙商基金前基金經理劉偉的《行政處罰決定》。

根據該《行政處罰決定》,浙商基金前基金經理劉煒利用職務之便獲取未公开信息,隨後控制他人證券账戶進行趨同交易,合計成交金額爲1760.24萬元,合計虧損36.51萬元。浙江證監局決定對其處以30萬元罰款。

2021年2月1日,劉煒入職浙商基金,入職後即參與管理浙商滬港深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浙商滬港深精選基金”),負責該基金產品的投資分析、投資決策等工作,直至2022年9月5日被浙商基金決定暫停職務。

2021年2月1日至2022年9月5日,劉煒因職務便利知悉與浙商滬港深精選基金交易有關的研究報告、投資策略、交易標的、交易時間等未公开信息。

而在劉煒入職浙商基金還不足一個月,2021年2月24日,“唐某卿”國聯證券账戶通過國聯證券上海田林東路營業部开立,資金账戶21XXXX88,下掛上海股東账戶A20XXXXX30和深圳股東账戶03XXXXXX42。

自账戶开立後至2022年9月5日,“唐某卿”國聯證券账戶便由劉煒通過手機下單交易,账戶由實際控制和操作,資金亦爲劉煒自有資金。

經查,自“唐某卿”账戶开立後至2022年9月5日,該账戶共交易滬市股票41只,交易成交金額1972.55萬元,與劉煒所管理的浙商滬港深精選基金趨同交易股票23只,趨同交易成交金額1172.67萬元,趨同交易股票只數佔比56.1%,趨同交易金額佔比59.45%,账戶趨同交易虧損22.33萬元。

與此同時,該账戶共交易深市股票24只,交易成交金額1318.72萬元,與浙商滬港深精選基金趨同交易股票13只,趨同交易成交金額587.57萬元,趨同交易股票只數佔比54.17%,趨同交易金額佔比44.56%,账戶趨同交易虧損14.1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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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計算,劉煒利用“唐某卿”账戶趨同交易合計成交金額1760.24萬元,趨同交易合計虧損36.51萬元。

2022年9月5日,劉煒被浙商基金暫停職務。

浙江監管局表示,對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人員詢問筆錄、證券账戶交易記錄、職務任免文件、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劉煒因職務便利知悉未公开信息,控制他人證券账戶進行趨同交易,上述行爲違反了《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條第六項的規定,構成《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所述違法行爲。

申辯不予採納

不過,對於上述違法行爲,劉煒提交了申辯意見。

劉煒在其申辯材料中提出:第一,無違規操作的故意。由於未對境內法律法規進行詳細及全面了解,造成本次違法行爲。第二,未獲取任何非法利益。趨同交易與基金的交易系同一時間發生,不存在個人账戶在基金账戶买入股票拉高價格後獲益的情況。第三,未造成投資人經濟損失。第四,糾錯態度良好,積極配合調查、提供資料等。第五,不存在其他違法行爲。第六,已採取糾正措施。包括出具承諾函、已完結所有個人相關的交易、辭去基金經理職務等。

但浙江證監局對劉煒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浙江證監局認爲,第一,劉煒作爲基金從業人員,理應學習並遵守基金法律法規,不了解法律法規等不能成爲其免責理由。第二,非法利益獲取情況、投資人經濟損失情況、糾錯態度、不存在其他違法行爲、已採取的糾正行爲等,我局在作出行政處罰及量罰時已充分考慮。綜上,對劉煒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劉煒處以30萬元罰款。

根據公开信息顯示,浙商基金前基金經理劉煒爲倫敦商學院金融學碩士畢業,並在多個海外賣方研究機構從事研究工作,一度成爲賣方研究主管。

2021年2月1日起,劉煒擔任浙商滬港深精選基金的基金經理,不過在其管理該基金近一年半的時間內,該基金收益率爲-42.21%,任職年化回報爲-34.33%,爲同類基金墊底水平。

事實上,近年來,監管層對於基金經理“老鼠倉”等違法行爲的監察與監管日趨嚴格。

2021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合發布了《關於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對“加強證券投資基金發行和運作監管”等提出了總體要求。並把“老鼠倉”作爲重點打擊對象,即強化重大證券違法犯罪案件懲治和重點領域的執法,包括嚴厲查處欺詐發行、虛假陳述、內部交易、老鼠倉、操縱市場等重大案件。

對於基金經理“老鼠倉”行爲,華南一位公募機構合規相關人士認爲,“從流程上來講,在基金公司聘任基金經理時,就對基金經理進行了嚴格的合規培訓,並需籤署《合規履職承諾函》,基金經理在明知自己違法違規前提下仍‘鑽空子’進行趨同交易,性質比較惡劣。”

“雖然公募行業投資運作和監管都十分嚴格,但基金管理人仍需在公司合規及從業人員道德規範上做進一步的強化和約束,避免此類事件再次發生,才能有利於公募行業長期、高質量發展。”該相關人士進一步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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