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財政部、稅務總局,重大發布!事關印花稅

來源: 編輯:匿名 發表時間:2024-09-05 00:51:20 熱度:17

導讀: 稅收紅利來了! 爲支持企業改制重組及事業單位改制,進一步激發各類經營主體內生動力和創新活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9月4日發布《關於企業改制重組及事業單位改制有關印花稅政策的公告》(下稱《公告》)。 ...

稅收紅利來了!

爲支持企業改制重組及事業單位改制,進一步激發各類經營主體內生動力和創新活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9月4日發布《關於企業改制重組及事業單位改制有關印花稅政策的公告》(下稱《公告》)。

《公告》中提到了多種免稅情況,對經國務院批准實施的重組項目中發生的債權轉股權,債務人因債務轉爲資本而增加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免徵印花稅;對企業改制、合並、分立、破產清算以及事業單位改制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徵印花稅;對同一投資主體內部劃轉土地使用權、房屋等建築物和構築物所有權、股權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徵印花稅。

改制重組是各類經營主體提高資源配置效率、提升市場競爭力的重要方式。近年來,爲支持企業改制重組及事業單位改制,我國在契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方面先後出台了相關支持政策。早在2003年,財政部、稅務總局就曾發布《關於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下稱《通知》)。

《公告》自2024年10月1日起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通知》將同時廢止。《公告》進一步完善企業改制重組及事業單位改制印花稅政策,適當擴大支持企業改制的印花稅政策的適用範圍,統一稅收政策適用對象、細化稅收政策適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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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支持企業改制印花稅政策適用範圍

爲支持企業改制重組及事業單位改制,早在2003年,財政部、稅務總局就在《通知》中規定,實行公司制改造的企業在改制過程中成立的新企業(重新辦理法人登記的),其新啓用的資金账簿記載的資金或因企業建立資本紐帶關系而增加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

隨着現代企業制度的不斷完善,企業改制重組方式日益多樣化、復雜化,而印花稅的支持範圍偏窄,《通知》僅對企業改制、合並和分立等少數情形給予了支持。

本次《公告》具體從三個方面完善企業改制重組及事業單位改制印花稅政策。

一是擴大稅收政策適用範圍。將原來支持企業改制的印花稅政策的適用範圍,適當擴大至企業改制、重組、破產清算以及事業單位改制,與其他稅收形成合力,加大對改制重組的政策支持力度。

二是統一稅收政策適用對象。凡符合條件的企業改制重組及事業單位改制,均可按規定享受印花稅支持政策,體現政策公平和統一,激發各類經營主體活力。同時,取消不必要限制條件,促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

三是細化稅收政策適用情形。區分企業改制,企業合並、分立、其他資產或股權出資和劃轉、債務重組,事業單位改制等具體情形,明確了營業账簿、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等印花稅稅目政策和適用條件,提高稅收政策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符合條件可免徵營業账簿印花稅、應稅合同印花稅等

從《公告》主要內容看,圍繞企業改制、重組、破產清算以及事業單位改制將實施免徵營業账簿印花稅、應稅合同印花稅、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等支持政策。

在營業账簿印花稅政策方面,《公告》明確,對企業改制重組以及事業單位改制過程中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啓用營業账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原已繳納印花稅的部分不再繳納印花稅。對經國務院批准實施的重組項目中發生的債權轉股權,債務人因債務轉爲資本而增加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免徵印花稅。

在應稅合同印花稅政策方面,《公告》明確,企業改制重組以及事業單位改制前書立但尚未履行完畢的各類應稅合同,由改制重組後的主體承繼原合同權利和義務且未變更原合同計稅依據的,改制重組前已繳納印花稅的不再繳納印花稅。

在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政策方面,《公告》明確,對因企業改制、合並、分立、破產清算以及事業單位改制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徵印花稅。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屬具有國有資產管理職責的部門按規定對土地、房屋等權屬進行行政性調整,以及對同一投資主體內部劃轉土地、房屋等權屬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徵印花稅。

此外,在企業改制重組印花稅政策適用條件方面,《公告》明確,企業改制後其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並在改制(變更)後的公司中所持股權(股份)比例超過75%,且改制(變更)後公司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事業單位改制後其原出資人(包括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單位)存續並在改制後的企業中出資(股權、股份)比例超過50%。企業合並、分立需滿足投資主體存續或投資主體相同的條件。

責編:战術恆‍‍

校對:劉星瑩‍‍‍‍‍‍‍‍‍‍‍



標題:剛剛!財政部、稅務總局,重大發布!事關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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