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編輯:匿名 發表時間:2024-07-05 16:59:12 熱度:8
假期都是旅遊的高峰期,選擇一家靠譜的旅行社跟團旅遊對不少人來說是個不錯的選擇。可有的時候,跟團旅遊並不讓人“省心”,行程被更改、遭遇意外受傷等狀況多有發生。
網友咨詢:
旅行社擅自變更旅遊行程,如何認定及賠償?
曲聖軒律師解答:
旅行社應當按照旅遊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旅遊行程安排。旅遊行程變更的類型:
(一)減少遊覽項目或者縮短遊覽時間的;
(二)增加或者變更旅遊項目的;
(三)增加購物次數或者延長購物時間的;
(四)其他擅自改變旅遊合同安排的行爲。
旅行社不履行旅遊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遊者請求變更旅遊行程安排,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遊者。旅行社與旅遊者協商一致後變更行程的任何一方都無須承擔違約責任。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遊行程的,旅行社經向旅遊者作出說明,可以在合理範圍內變更合同;旅遊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曲聖軒律師補充:
旅行社在旅遊行程中擅自變更旅遊行程安排,嚴重損害旅遊者權益的,旅遊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改正,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如果擅自變更行程造成旅遊者滯留等嚴重後果,還可能吊銷旅行社的業務經營許可證,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甚至暫扣或者吊銷導遊證或領隊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
第四十一條 導遊和領隊從事業務活動,應當佩戴導遊證,遵守職業道德,尊重旅遊者的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應當向旅遊者告知和解釋旅遊文明行爲規範,引導旅遊者健康、文明旅遊,勸阻旅遊者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爲。
導遊和領隊應當嚴格執行旅遊行程安排,不得擅自變更旅遊行程或者中止服務活動,不得向旅遊者索取小費,不得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
曲聖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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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旅行社擅自變更旅遊行程,如何認定及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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