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發布“旅遊市場秩序整治十條”:抹黑旅遊形象行爲將追責

來源: 編輯:匿名 發表時間:2023-07-04 01:00:07 熱度:13

導讀: 大理,蒼山洱海。視覺中國 資料圖 雲南大理白族自治州近日發布“旅遊市場秩序整治十條”。 通知要求,要嚴厲查處非法從事旅行社業務行爲;嚴厲查處轉讓、出租、出借、倒賣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資質行爲;嚴厲查處...

大理,蒼山洱海。視覺中國 資料圖

雲南大理白族自治州近日發布“旅遊市場秩序整治十條”。

通知要求,要嚴厲查處非法從事旅行社業務行爲;嚴厲查處轉讓、出租、出借、倒賣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資質行爲;嚴厲查處組織、接待“不合理低價遊”團隊行爲;嚴厲查處非法從事導遊服務行爲;嚴厲查處誘導、欺騙、強迫或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行爲;嚴厲查處價格違法違規行爲;嚴厲查處發布虛假信息或欺騙、誤導消費者行爲;嚴厲查處商業賄賂等不正當競爭行爲;嚴厲查處客運車輛違法違規經營行爲;嚴厲查處擾亂景區景點治安交通秩序行爲。

其中第七條指出,對發布虛假信息故意造謠、惡意炒作抹黑大理旅遊形象的單位和個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嚴肅追究相關責任。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經營者對其商品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最高可處一百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最高可處二百萬元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以下爲通知全文:

爲規範旅遊市場秩序,提升旅遊服務質量,促進全州旅遊產業健康發展,6月30日,大理州深入开展旅遊市場整治工作領導組辦公室印發通知,明確了大理州旅遊市場秩序整治十條規定,要求各縣(市)、州級各成員單位嚴格抓好貫徹落實,加強綜合監管,強化部門聯動,構建良好的旅遊市場環境。具體內容如下:

一、嚴厲查處非法從事旅行社業務行爲。對住宿、餐飲、旅遊客運(車輛租賃、私車拉客、旅拍婚拍)、旅遊咨詢服務、文化旅遊傳媒、攝影拍照、商品售賣、門票銷售等無資質經營或從業行爲超範圍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非法從事旅行社業務經營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最高可並處違法所得五倍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最高可處二萬元罰款。

二、嚴厲查處轉讓、出租、出借、倒賣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資質行爲。旅行社和旅行社分社轉讓、出租、出借、倒賣《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分社備案登記證》的沒收違法所得,最高可並處違法所得五倍罰款,並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最高可處二萬元罰款;受讓或者租借許可證的,最高可處五十萬元罰款;被吊銷經營許可證處罰的旅行社的有關管理人員,自處罰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從事旅行社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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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嚴厲查處組織、接待“不合理低價遊”團隊行爲。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對經營“不合理低價遊”產品的旅行社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最高可並處違法所得五倍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收違法所得,最高可處二萬元罰款,並暫扣或者吊銷導遊證。

四、嚴厲查處非法從事導遊服務行爲。對未取得導遊證從事導遊服務的個人責令改正並予以公告,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最高可處三萬元罰款。

五、嚴厲查處誘導、欺騙、強迫或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行爲。嚴禁購物商店尤其是景區景點、公路沿线、休息區、車站、碼頭等旅遊者集中的購物場所與旅行社或司陪人員串通,通過購物回扣、返傭,給予“停車費”“茶水費”“人頭費”等形式,安排旅遊團隊購物或兜售商品;嚴禁景區景點、演藝、住宿、餐飲等旅遊者集中活動場所強迫或變相強迫旅遊者進入購物商店消費。有上述行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最高可處三萬元罰款,並暫扣或者吊銷導遊證;被吊銷導遊證的導遊,自處罰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請導遊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堅持“30天無理由退貨”機制,遊客在購买商品後,三十日內涉旅商家無理由退貨,涉旅商家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的,列入旅遊“黑榜”對外進行公告並進行重點監管,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嚴厲查處價格違法違規行爲。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依法明碼標價。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最高可並處五千元罰款。經營者存在違反不正當價格行爲的,依法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最高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七、嚴厲查處發布虛假信息或欺騙、誤導消費者行爲。對發布虛假信息故意造謠、惡意炒作抹黑大理旅遊形象的單位和個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嚴肅追究相關責任。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經營者對其商品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最高可處一百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最高可處二百萬元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八、嚴厲查處商業賄賂等不正當競爭行爲。經營者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受交易相對方委托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的,最高可處三百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九、嚴厲查處客運車輛違法違規經營行爲。客運車輛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最高可處所得十倍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萬元的,最高可處十萬元罰款。出租車(巡遊、網約)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最高可處二萬元(巡遊)和一萬元(網約)罰款。出租車(巡遊、網約)駕駛員在經營中有拒載、亂收費等違規行爲的,最高可處五百元(巡遊)和二百元(網約)罰款,對從業資格證扣分,並責令企業對駕駛員停班學習五天。

十、嚴厲查處擾亂景區景點治安交通秩序行爲。重點打擊景區景點及其周邊、旅遊餐飲、住宿、夜市等遊客聚集區域強迫交易、故意傷害、侵犯遊客人身安全、違法停車、超速駕駛、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等違法行爲,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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