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白名單”評估標准更新:一年內被採取監管措施超5次不得入榜

來源: 編輯:匿名 發表時間:2024-02-02 00:51:10 熱度:20

導讀: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藍鯨財經記者從業內獲悉,監管近日更新了證券公司“白名單”評估標准,總體而言對規則框架沒有調整,但新增多條細化要求。 此次細化要求指出,最近12個月內被證監會採取監管措施5次以...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藍鯨財經記者從業內獲悉,監管近日更新了證券公司“白名單”評估標准,總體而言對規則框架沒有調整,但新增多條細化要求。

此次細化要求指出,最近12個月內被證監會採取監管措施5次以上;近兩月自有資金股押違約規模增量和存續兩融穿倉金額佔淨資本比重顯著高於行業正常水平;公司債券自營持倉潛在信用風險和流動性風險顯著高於行業正常水平、處於重大股權變更;董事會或管理團隊重大變更的過渡期,公司治理結構;經營管理可能發生重大變化;公司股東存在未整改完成的重大事項,可能影響公司經營穩定,存在此類情況均不得納入白名單。

此外,因涉嫌違法違規事項正在被立案調查的,不接受公司白名單申請;白名單證券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立案調查的,立即暫停白名單的各項監管便利,但在相關調查結果確定前,暫不調出。

新增多條細化要求

券商“白名單”最新評估標准涉及6個部分,分別是股權結構和經營管理、合規內控、風控、同業競爭、受處罰情況以及其他。除去合規內控和同業競爭兩方面沒有細化要求之外,其余4項內容都有多條細化要求。

股權結構和經營管理方面,基本要求是公司股權權屬清晰,不存在權屬糾紛以及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公司股權情況,法人治理結構完善,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正常運作。

細化要求涉及兩方面,一是股權治理情況,存在以下情況的公司不予納入,包括處於重大股權變更、董事會或管理團隊重大變更的過渡期,公司治理結構、經營管理可能發生重大變化;公司股東存在未整改完成的重大事項,可能影響公司經營穩定的。二是持續經營情況,公司應具備持續盈利能力,近三年(整年度)累計淨利潤爲正。

合規內控方面,基本要求爲公司根據《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證券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等規定建立了有關合規內控制度,合規內控不存在重大缺陷。

風險控制方面,基本要求爲公司已建立符合監管要求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和流動性管理制度,能夠實現風險控制指標實時動態監控,風控指標最近18個月持續符合規定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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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化要求涉及兩個方面:一是全面風險管理系統覆蓋情況方面,全面風險管理系統至少能覆蓋至部分子公司(子公司指財務並表子公司,包括期貨類和基金類),實現對子公司風險數據的系統化自動獲取及風險信息的分析報告,不應採用手動導入或人工填報的方式。無並表子公司的僅需滿足覆蓋母公司各項業務。

二是重點業務風險方面,公司應審慎开展高風險業務,風控有效執行。存在以下情況的公司不予納入,一是融資類業務潛在風險較大。具體爲近兩月自有資金股押違約規模增量和存續兩融穿倉金額佔淨資本比重顯著高於行業正常水平的公司。二是公司債券自營持倉潛在信用風險和流動性風險顯著高於行業正常水平。

因重點業務風險未納入白名單的公司,需連續3個月指標恢復正常後才可提交納入申請;若已在白名單的公司業務指標觸及預警水平的,可給予1個月過渡期,期滿仍未達標的調出。

同業競爭方面,要求公司不存在同業競爭、不符合“一參一控”監管要求的情況。

受處罰情況的基本要求包括,公司最近36個月內沒有受到刑事、重大行政處罰,最近12個月內沒有因重大違法違規事項被採取過監管措施、沒有因涉嫌違法違規事項正在被立案調查。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6個月未被採取市場禁入措施,最近36個月未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最近12個月未受到證券交易所公开譴責,最近24個月內未因對公司違法違規行爲負有責任被認定爲不適當人員、被撤銷任職資格或證券從業資格。

其他方面的基本要求則是不存在其他不適宜納入白名單的情形。細化要求方面,新設證券公司,要求公司展業已滿3年。子公司治理管控方面,單獨設立的持牌子公司應滿足與母公司一致的合規內控、風險管理受處罰情況等要求,並合並至母公司進行統一考量。子公司未達到白名單標准的,母公司不予納入。

東北證券、國开證券、平安證券、招商證券被調出“白名單”

回顧來看,最新一期證券公司“白名單”公布於2023年6月。共有31家券商入選“白名單”,東方證券、東方財富、國聯證券、財通證券和西部證券等五家券商被調入,東北證券、國开證券、平安證券、招商證券等四家被調出。

上述“白名單”中的31家券商包括安信證券、北京高華證券、財信證券、財通證券、東方財富證券、東方證券、東吳證券、東興證券、高盛高華證券、光大證券、廣發證券、國金證券、國聯證券、國泰君安、國信證券、華西證券、華鑫證券、南京證券、瑞銀證券、申萬宏源證券、西部證券、西南證券、興業證券、中金公司、銀河證券、中航證券、中泰證券、中信建投、中信證券、中原證券。

對於券商而言,列入“白名單”可得到多項助力。一是能減則減,對納入白名單的證券公司,取消發行永續次級債和爲境外子公司發債提供擔保承諾、爲境外子公司增資或提供融資的監管意見書要求。

二是能簡則簡,簡化部分監管意見書出具流程。首發、增發、配股、發行可轉債、短期融資券、金融債券等申請,不再按既往程序徵求派出機構、滬深交易所意見,確認符合法定條件後直接出具監管意見書。

三是創新試點業務的公司須從白名單中產生,不受理未納入白名單公司的創新試點類業務申請。按照依法、審慎的原則,納入白名單的公司繼續按照現有規則及流程申請創新業務監管意見書。

此外,證監會明確指出,“白名單”主要供證券監管部門使用,證券公司不得將其用於廣告、宣傳、營銷等商業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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