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冠⑤|長袍:古羅馬與中世紀榮光

來源: 澎湃新聞 發表時間:2023-08-19 16:29:04 熱度:22

導讀: 原標題:王·冠⑤|長袍:古羅馬與中世紀榮光 在等級制度的暈染下,服飾天然與社會地位相關,東西方皆是如此。在中國,《禮記·深衣》中有便有對深衣“蓋有制度,以應規、矩、繩、權、衡”的嚴格規定,這可以視爲...

原標題:王·冠⑤|長袍:古羅馬與中世紀榮光

在等級制度的暈染下,服飾天然與社會地位相關,東西方皆是如此。在中國,《禮記·深衣》中有便有對深衣“蓋有制度,以應規、矩、繩、權、衡”的嚴格規定,這可以視爲古代中國“自上而下”對衣冠禮制的調整;而在歐洲,長袍的形制則牽涉到另一個歷史悠久、內蕴豐富的文化傳承體系。

英王查爾斯三世身上的英國國王長袍,可以向上一直追溯到偉大的古羅馬——那個凱撒尚未成爲英雄、皇帝尚未在歐洲大陸上出現的古老時代。

當地時間2023年5月12日,英國倫敦,英國國王查爾斯三世(中)身穿長袍,與威廉王子(左)、喬治王子(右)在白金漢宮合影

羅馬人的托加長袍

長袍形制簡約、縫制便利,廣泛出現於各個文明早期的服裝譜系中。

東方的深衣、中東與北非的卡夫坦、希臘的鬥篷、阿拉伯的罩袍,甚至是佛教的袈裟,都帶有濃濃的長袍色彩。歐洲長袍的歷史同樣久遠,在拉斐爾的著名畫作《雅典學院》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衆多學者所穿的那些顏色各異、款式不一的長袍。

古羅馬時期的托加長袍(Toga),有着獨特的“進階之路”。最初,托加長袍是普通民衆的日常裝束;而至晚在公元前5世紀,托加長袍已經“自下而上”升級爲羅馬公民權的標志,外來者與失去公民權的被放逐者均不許穿戴。

古羅馬歷史學家蘇埃托尼烏斯在《羅馬十二帝王傳》中的幾處場景向後人留下了托加長袍在羅馬人心中的地位。第一個場景關於羅馬公民權:“又一次在審理一件涉及公民權的案件中,律師們就被告應該穿羅馬托加還是希臘鬥篷爭論不休,克勞狄似乎爲了自誇公正,命令根據當事人是以原告身份說話還是被告身份說話而隨時更換服裝。”第二個場景關於羅馬官員服飾:羅馬官員都需穿着托加長袍以彰顯其威儀,希臘鬥篷和涼鞋被視爲極不恰當的衣裝。奧古斯都在一次群衆集會上看到一群穿深色鬥篷的窮人時,曾憤慨地引用詩人維吉爾的話:“瞧瞧這些羅馬人,這些世界的主人,這個穿托加的種族!”而當皇帝提比略得知一位元老的不當行徑時,他所做出的懲罰便是剝奪了這位元老托加袍上彰顯身份的鑲邊。

從《羅馬十二帝王傳》中的描述可知,托加長袍首先是羅馬公民與外來者的區別標志,其次是羅馬官員的正式穿着,最後,托加長袍上的邊飾還能代表羅馬高級官員的特殊地位,這已然讓鑲邊托加長袍具備了基礎的官服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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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分爲三個等級,但在正式場合都穿袍子

事實上羅馬托加長袍的適用領域還要更廣:競選公共職位的候選人會穿亮托加長袍(Toga candida,用白堊粉漂白成耀眼白色的托加);遭遇喪事及特殊時期可以穿黑色托加長袍(Toga pulla);將軍凱旋歸國時會穿刺繡托加長袍(Toga picta),這種長袍會飾以紫色和金色凸顯榮耀;最爲高貴的要數裝飾托加長袍(Toga trabea),只屬於衆神塑像、最高執政官和少數祭司。雄辯家西塞羅曾在《論責任》中高呼:“讓武力屈服於托加。”字裏行間的驕傲,不僅僅源於西塞羅,更源於整個羅馬的榮耀。

羅馬人的潮流並沒有直接定義後世法官的裝束,但歷史的另一個側面就在托加長袍統治的歲月中漸漸浮現。公元1世紀前後,就在羅馬帝國即將達到疆域全盛時期,基督教在地中海東岸的黎凡特地區誕生了。基督教初期受到羅馬帝國的排擠,至313年君士坦丁大帝頒布《米蘭敕令》取得合法地位,並最終於380年在狄奧多西皇帝統治時期成爲羅馬帝國的國教。作爲羅馬帝國的子民,基督教教徒自然而然地穿起了羅馬化的托加長袍,而當西羅馬帝國坍塌後,羅馬教會順延了舊時的傳統,在“禮崩樂壞”的亂世中以長袍現世也不足爲奇了。

“以弗得”與黑色教袍

羅馬人的習俗給了基督教會衣裝史一個現實性的版本。不過,如果教士們的長袍傳統來自於古羅馬文明,中世紀教士袍也都改良於羅馬的托加長袍,那便會自然引發另一個問題:羅馬人的長袍顏色各異,爲什么教士袍卻最終收束於黑色呢?

《聖經》中曾用大段篇幅描繪過一種猶太教的聖衣“以弗得”。“以弗得”以長袍爲主,但極爲精細華麗,《舊約·出埃及記》中記載如下:

28:2 你要給你哥哥亞倫作聖衣爲榮耀,爲華美。

28:4 所要作的就是胸牌、以弗得、外袍、雜色的內袍、冠冕、腰帶,使你哥哥亞倫和他兒子穿這聖服,可以給我供祭司的職分。

28:5 要用金线和藍色、紫色、朱紅色线,並細麻去作。

基督教與猶太教系出同源。《出埃及記》中的“以弗得”顏色豐富而豔麗,遠遠稱不上樸素。也就是說,無論從《聖經》傳統還是羅馬文化傳統來看,教士的黑色長袍似乎都沒有出處。事實上,天主教中神職人員的宗教服飾一向色彩斑斕:一整套祭衣大致包括祭披(Chasuble)、長白衣(Alb)、小白衣(Surplice)、聖帶(Cincture)、領布(Amice)、小瓜帽(Zucchetto)等等配飾,而且不同顏色在宗教儀式中都有其寓意:紅色象徵基督之血、白色象徵純潔、綠色象徵生命、紫色象徵補贖,而象徵死亡、末日的黑色只是天主教儀式中衆多“流行色”之一。

神職人員的服飾

其實傳統基督教聖事中,教職人員所穿的服飾才更接近《聖經》文化與羅馬文化的本來面目。但聖事畢竟不同於生活,衆教士們最終保持下來的單色樸素穿着,是在西羅馬帝國滅亡後刻意養成的傳統。19世紀英國劇作家及服裝史學者詹姆斯·羅賓遜·普朗什在《古裝百科全書或連衣裙詞典》( A Cyclopaedia of Costume, or Dictionary of Dress)中考證到,教會中流行的黑色長袍其實是保持單一服裝款式的結果。獻身教會就不應當追求世俗的浮華生活,故此羅馬教會一向禁止教徒追隨時尚而必須保持他們所穿着的質樸服裝。於是,教士們有意避开了世俗的流行色,轉而堅持着低沉和莊重的黑色以使其神聖的職業爲人所知——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教士們執着於黑色並不奇怪,奇怪的反而是世俗社會在時尚的指引下追求了過多的顏色。

白色與黑色都是教士們鐘愛的顏色,相對而言黑色明顯比白色更耐髒實用,不過從教義來看,教士們也的確有偏愛黑色的理由。《舊約·出埃及記》20:21:“摩西就挨近神所在的幽暗之中。”《舊約·撒母耳記下》22:12:“祂以黑暗爲藏身之處,以水的黑暗、天空的厚雲爲祂四圍的行宮。”“幽暗”與“黑暗”是上帝的居所,自然也就成了教士們翹首以盼的彼岸。

黑色教袍在幾百年的演進中,通過教士們的自主選擇而非強制規定成爲教會的指定服裝。1215年,第四次拉特蘭公會規定所有神職人員必須穿特定的教袍,這些教袍大多以黑色爲底色,通過與不同顏色的搭配區分教職;但樞機主教的教袍爲猩紅色,教皇的教袍爲白色,只是樞機主教寥寥無幾,教皇獨一無二,在普羅大衆眼中,教士自然與黑色教袍之間劃上了等號。

教皇克萊門特七世(1478-1534)肖像,1526年,意大利那不勒斯卡波迪蒙特國家博物館藏

世俗王權與司法的“爭奇鬥豔”

西羅馬帝國滅亡後,整個西歐陷入一片文化深淵,而散落在各地的教堂與修道院如同深淵中的點點燈塔,支撐着整個中世紀的文化傳承。在這一傳承過程中,長袍又找到了另一個主人:法官。

整個中世紀,教會既是宗教的壟斷者,也是知識的壟斷者。教會幾乎壟斷了一切帶有公共管理性質的職業——從事教育、醫療及手工技術等領域的人員幾乎盡數出於教會,而隨着神判法的“基督教化”,世俗政權的法官與教士在某種程度上合一,教士的穿着自然成了法官的穿着:恰如雅克·勒戈夫在《中世紀知識分子》中所言的那樣:“很難發現一個富人不是一個高利貸者,一個教士不從事法律事務。”這一現象與幾百年之後英國司法假發的形成非常類似:並非法官選擇了假發,而是法官所處的群體選擇了假發。

教會對法律的壟斷是其知識壟斷的必然結果,而在中世紀末期,情況終於改變。文藝復興運動开拓了知識的傳播,而世俗政權與教會雙方的張力與轉換,致使神職人員逐漸退出世俗法院。以英國爲例:在13世紀早期的王室法院中,神職人員尚佔大多數;此後司法隊伍中的教士群體逐漸減少,直到愛德華二世在位的最後一年(1327年),教士在英國中央法院已經不再擁有任何席位,這也意味着司法世俗化基本完成。

而當教士徹底從法官隊伍中離开時,法官職業群體就成了純粹的世俗官員。哈格裏夫斯·莫茲利在《英國律師錯位的傳統》一書中說道:“幾乎在所有的國家,教士從市民法院消失之日,也就是明確的法律服裝出現之時。”國王爲法官們提供薪水,同時爲了凸顯法官的重要性,國王也需要賜予這一職業群體特殊的服裝。雖然從理論上來看,法官職業服裝是因爲與教會割裂才得以誕生的,但數百年來的傳統已經難以拋棄,帶有世俗色彩法官制服依然是長袍爲基本特色,無非從“教袍”變成了“法袍”。

但在格調不變的基礎上,各國國王還是極盡各自所能,讓法袍沾染上了極強的世俗色彩。最初的法袍顏色多樣、材質華貴。愛德華六世授權王座法院的法官可以穿絲綢衣服與羊羔皮、白貂皮披肩——絲綢在那時的歐洲可是千金難求的緊俏貨;理查德二世與亨利六世同樣給予法官以各色的面料與皮草用於法袍的制定。當時法袍最流行的顏色有綠色與紫紅色,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在教皇英諾森三世於13世紀初下達的禁令中,教士不穿長袍而身着綠色和紫紅色的衣服將會受到嚴厲的懲罰,當然這是不是一個世紀之後國王特別鐘意於這兩種顏色的原因就不得而知了。

英國法官服飾

世俗法官是王權的代表,而日益膨脹的王權使高級法官的法袍足以與《聖經》中的“以弗得”相媲美。當然,能穿得上絲綢和白貂皮的法官畢竟是少數,低階法官、律師以及法庭書記員的法袍依然以黑色爲主,從中不難看出教袍的遺韻。

不妨將14世紀後各國法袍“爭奇鬥豔”的場景看做是王權終於從教權中徹底解脫的一次釋放,而當教權的威脅已經基本消失時,百變的法袍也勢必會重歸樸素。17世紀,歐洲各國法袍的顏色、樣式和穿着方式逐漸在各自司法體系內得到了統一,黑色依然是最受歡迎的“司法流行色”,但紅色也不罕見,尤其是在通過配飾以區分法官職級的時候——這一點,與天主教的傳統亦頗爲相似。

地理大發現後,歐洲文明隨着殖民擴張走向世界,以黑色爲主的法袍,自然而然成爲了世界法律職業共同體中最一致的配飾。了解到這一段歷史,回頭看看查爾斯三世的華麗長袍,是不是又多了一絲歷史的復雜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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