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正式發布,9月1日起施行!來看解讀→

來源: 編輯:匿名 發表時間:2023-07-10 08:50:43 熱度:17

導讀: 昨日,《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對外發布,這是我國私募投資基金行業首部行政法規,也成爲私募行業發展的一個新的裏程碑。私募行業發展告別“草莽時代”,私募投資基金業務活動納入法...

昨日,《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對外發布,這是我國私募投資基金行業首部行政法規,也成爲私募行業發展的一個新的裏程碑。私募行業發展告別“草莽時代”,私募投資基金業務活動納入法治化、規範化軌道。

《條例》重點規定涉及五方面

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籤署國務院令,並於昨日公布《條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制定專門行政法規,將私募投資基金業務活動納入法治化、規範化軌道進行監管,旨在鼓勵私募投資基金行業規範健康發展,更好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進一步發揮服務實體經濟、促進科技創新等作用。具體來看,《條例》共7章62條,重點規定了五方面的內容。

一是明確適用範圍。將契約型、公司型、合夥型等不同組織形式的私募投資基金均納入適用範圍,規定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資金,設立投資基金或者以進行投資活動爲目的依法設立公司、合夥企業,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管理,爲投資者的利益進行投資活動,均適用於《條例》。

值得注意的是,有業內人士向期貨日報記者表示,將契約型、公司型、合夥型等不同組織形式的私募投資基金均納入適用範圍,這說明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旗下的私募資產管理業務同樣適用於《條例》。同時,根據《條例》,這些私募基金業務的監管職權也統一到了證監會。

二是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義務要求。《條例》明確了不得成爲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相關主體的情形,明確從業人員應當按照規定接受合規和專業能力培訓;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委托的機構履行登記手續,明確注銷登記的情形;列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合夥人禁止實施的行爲,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持續符合的要求;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的職責。

《條例》緊抓私募行業的核心私募管理人進行管理,明睿資本副總經理陳翰洵表示,私募基金管理人是私募行業的核心角色,和委托人、托管人、代銷機構、服務機構、經紀商等各個角色發生關系,達成各類契約關系。因此《條例》從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角度入手,進行了核心管理,從管理人的企業性質,股東資質、備案方式、職責範圍、違規行爲、經營要求、信息披露等角度詳細約定了管理要求。

三是規範資金募集和投資運作。私募投資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或者轉讓,單只私募投資基金的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人數。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匹配不同風險等級的私募投資基金產品。加強私募投資基金募集完畢後的監管監測。明確私募投資基金財產投資的範圍以及不得經營的業務,規定私募投資基金的投資層級。規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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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私募基金產品的募集和投資操作,陳翰洵認爲,《條例》覆蓋了私募基金產品“募集、投資、管理、退出”的整個“生命周期”,從合格投資者、適當性匹配、風險揭示、產品宣傳、備案投資、層級嵌套、人員選用、關聯交易、審計清算、信息報送等角度,對私募基金全生命周期進行管理,讓私募基金的運作更加有法可依。在進一步推動私募基金行業高質量發展邁上新台階的同時,《條例》在“募”“投”“管”“退”各環節的規定基本和目前行業現行操作一致,比較大程度上保護了行業發展至今形成的規範性要求。

四是對創業投資基金作出特別規定。國家對創業投資基金給予政策支持,鼓勵和引導其投資成長性、創新性創業企業。加強監督管理政策和發展政策的協同配合,明確創業投資基金應當符合的條件,對創業投資基金實施區別於其他私募投資基金的差異化監督管理和自律管理。

《條例》在第一章、總則、第三條中明確“國家鼓勵私募基金行業規範健康發展,發揮服務實體經濟、促進科技創新等功能作用”。陳翰洵表示,《條例》鼓勵創業基金發展,予政策支持,鼓勵和引導其投資成長性、創新性創業企業,鼓勵長期資金投資於創業投資基金。針對創業基金設計的“差異化”監督管理,對主要從事長期投資、價值投資、重大科技成果轉化的創業投資基金在投資退出等方面提供便利。另外,創業基金在層級嵌套方面也有差異化管理。

五是強化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規定私募投資基金業務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貫徹黨和國家路线方針政策、決策部署。明確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管職責及監管措施等。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建立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信息共享、統計數據報送、風險處置協作機制。此外,對違反本條例的法律責任作了明確規定。

配合《條例》還將完善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和自律規則

近年來,我國私募基金行業穩步發展。截至2023年5月,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基協)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2萬家,管理基金數量15.3萬只,管理基金規模21萬億元左右。

日前,司法部、證監會負責人表示,私募基金在服務實體經濟、支持創業創新、提高直接融資比重以及服務居民財富管理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積極作用。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私募基金行業發揮功能作用。《條例》的出台有利於進一步完善私募基金法規體系,促進私募基金行業健康發展。

私募管理的立法工作早在2013年就已开始,2014年8月22日證監會正式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2017年《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徵求意見,此後在2018、2019、2020年均被列入證監會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在2023年7月9日《條例》正式發布之前,針對私募行業管理的政策和規則陸續發布,包括2018年的《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2020年的《關於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幹規定》、2023年的《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等。

中國證監會首席律師焦津洪表示,《條例》“十年磨一劍”,將私募投資基金業務活動納入法治化、規範化軌道進行監管,針對行業突出問題強化源頭管控,劃定監管底线,規範私募投資基金“募”“投”“管”“退”各關鍵環節的相關活動,支持創業投資基金健康發展,並對創業投資基金實行差異化監管,有效夯實私募投資基金的法治基礎,必將有利於私募投資基金以及整體資管行業的高質量發展。

今年4月28日,中基協就《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以下簡稱《運作指引》)向社會公开徵求意見。《運作指引》共32條,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募集、投資、運作管理等環節明確了底线要求,並針對重點問題予以規範,以完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運作規則體系。

此外,今年5月1日《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實施。修訂後的《辦法》共分爲6章83條,取代了中基協先前頒布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須知》等自律規則,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私募基金的備案以及運作等各環節均提出了新的要求。

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成翰表示,5月1日實施的《辦法》屬於行業自律規範,而9月1日起施行的《條例》屬於行政法規性質,是法律層面針對私募行業的新規。

多年來,私募行業的發展出現了許多新問題,同時私募行業也肩負着新時期的行業使命。《條例》的出台有利於進一步完善私募基金法規體系,促進私募基金行業健康發展。

“當前,以全面實行股票發行注冊制爲標志的資本市場融資端改革已經取得重大進展,與此相適應,加快推進資本市場投資端改革,進一步增強資本市場財富管理功能,是資本市場保持平衡健康穩定、更好發揮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的一項十分迫切的重要舉措。資產管理產品是資本市場中長期資金的主要來源之一,強化資管業務監管,規範、引導基金管理人切實履行信義義務,堅守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初心使命,是實現資管行業高質量發展的必由之路。”焦津洪表示。

證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近年來,證監會不斷完善監管規則,強化日常監管,規範行業秩序,推進優化政策環境。目前,私募基金規模持續增長,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管理能力逐步增強,行業呈健康發展態勢,功能作用持續發揮,存量風險顯著壓降。《條例》中主要監管原則和要求已在近年發布的監管規則中有所體現,行業已有認同度和預期,合規風控水平穩步提高,行業生態持續優化。

《條例》的發布既是健全私募基金監管基礎性法規制度的標志,也是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進入新階段的標志,對行業具有裏程碑意義。爲配合《條例》落地實施,證監會下一步將重點开展的工作包括:

一是完善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和自律規則。根據《條例》修訂《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進一步細化相關要求,逐步完善私募基金資金募集、投資運作、信息披露等相關制度,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業務類型、管理資產規模、持續合規情況、風險控制情況和服務投資者能力等實施差異化監管,完善規則體系。同時指導基金業協會按照《條例》和證監會行政監管規則,配套完善登記備案、合同指引、信息報送等自律規則。

二是全面宣傳解讀貫徹《條例》,开展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務機構以及從業人員等各方的培訓工作,引導各方准確充分學習理解《條例》內容,准確把握要點,提高規範運作水平。

三是進一步推進優化私募基金行業發展環境,暢通“募”“投”“管”“退”各環節,推動私募基金行業高質量發展邁上新台階。

來源:期貨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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