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清楚:是管制“鎵、鍺的出口,不是禁止”,不違反世貿組織規則

來源: 編輯:匿名 發表時間:2023-07-06 00:50:26 熱度:23

導讀: 爲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自2023年8月1日开始,我國要對“鎵、鍺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政策。看清楚啊,是“出口管制”,不是禁止出口;是有條件地出口,不是徹底不讓出口,請區分兩者的不同。 商務部和海關...

爲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自2023年8月1日开始,我國要對“鎵、鍺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政策。看清楚啊,是“出口管制”,不是禁止出口;是有條件地出口,不是徹底不讓出口,請區分兩者的不同。

商務部和海關總署聯合發布的公告中明明寫的是“出口管制”,但不知爲何總有一些自媒體將之寫成“禁止出口”。不能隨意和過分誇大國家出台的任何一項政策,釘是釘、鉚是鉚是!

所謂出口管制,強調的是:沒有得到我國相關管理單位的許可,那就不能出口。其他國家、地區想要進口我國的鎵、鍺,需要按規則提交申請資料,經過審核允許後,就可以實行進出口活動了。

我國提出的管制要求是:有進出口合同原件與復印件;出口商、進口商、最終使用用戶的情況介紹,最終用途證明等——這是便於我國掌握重要战略資源到底是給誰在用,他們用在什么地方。

我國不是不出口鎵、鍺,而是要追本溯源,避免重要和敏感的战略物資管理失控。試想一下:這么重要的战略物資,若被某人用在了危害地區安全,重大非法活動領域,那我國是不能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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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出台的出口管制,不不違反世貿組織規則

世貿組織(WTO)原則上是不建議實施出口管制的,第11.1條要求WTO成員取消對出口的數量限制。畢竟追求自由貿易,推動全球經貿健康發展是WTO組織運行的重要理念,哪怕是理論上的。

但世界如此之大,情況復雜多變,地緣政治動蕩不安,有些战略性物資還真是不能隨意出口,特別是那些軍民兩用商品。對那些堅持要實施出口管制的國家,WTO第13.1條要求:非歧視規則。

即“若實施出口管制,那必須是對所有國家都實施,採用統一的規則,不能針對某一國或某幾國”。我國就遵循了WTO的這條規則,7月5日我國外交部發言人汪文斌在其主持的例行記者會上表示:

鎵、鍺相關物項具有明顯的軍民兩用屬性,不可隨意出口和進口。任何國家的進口企業只要能提供資料,審核達標後,就可以進口。他還建議大家詳細查看出口管制的公告,了解規則。

我國實施的出口管制措施不針對任何特定國家,沒有對特定國家採取歧視性規則。任何一個進口企業,只要符合條件,按規則提交申請資料,得到批准後,就可以進口。完全符合WTO規則。

與我國相比,美國經常違反WTO規則

不久前,WTO就“中國、歐盟、加拿大、土耳其”等7個世貿組織成員國起訴美國“以所謂國家安全爲名,對特定國家進口金屬加徵高額關稅”一事進行了最終裁決,判定美國違背了國際規則。

這就是因爲:美國是對指定的幾個國家採用了歧視性措施,觸犯了WTO第13.1條規則。

還有美國出台的《通脹削減法》,裏面要求:新能源發電裝備和設備制造企業,如果想要獲得更爲優惠的稅收政策,必須大量使用美國本土的產品,放棄在其他國家的生產线,轉而來美國投資和生產。

這就違反了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下明確禁止的“進口替代補貼”規則——這些補貼,不能刻意對競爭對手造成不公平競爭環境,不能刻意阻礙其他國家產品進入本國市場,這將扭曲國際市場秩序。本文由南生撰寫,無授權請勿轉載、抄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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