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律說法|新公司法下,逾期未實繳的存量公司如何應對?

來源: 編輯:匿名 發表時間:2024-06-12 00:51:04 熱度:30

導讀: 作者 北京華允律師事務所 劉彩玉 前言 注冊資本實繳期限已超期但尚未完成實繳的有限責任公司,在暫時仍不想全部完成實繳的情況下,是應該先修改公司章程,延長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期限,還是可以等待注冊資本登記...

作者

北京華允律師事務所

劉彩玉

前言

注冊資本實繳期限已超期但尚未完成實繳的有限責任公司,在暫時仍不想全部完成實繳的情況下,是應該先修改公司章程,延長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期限,還是可以等待注冊資本登記管理制度定稿生效後再確定具體應對措施呢?答案是不言而喻的。如果公司實繳注冊資本期限現已超期,但是暫時沒有完成實繳能力的話,目前的最佳操作方案就是先對公司章程進行修訂,延長公司實繳注冊資本的期限,再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確認是否進行減資或其他相關的操作。

新公司法有關規定

自公司法出台以來,公司注冊資本制度經歷了三次不同的變遷,自2013年起至新公司法生效前,實施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解決了實繳登記制下市場准入資金門檻過高,制約社會創業、創新、注冊資金闲置等問題。與此同時,盲目認繳和注冊資本虛高但得不到實繳等問題也隨之產生,進而導致司法執行的過程中,很多公司根本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爲了適應時代的需求,促進經濟的高質量發展,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緩解社會經濟活動中的矛盾,新公司法顛覆了有限公司認繳制度的規定,在第四十七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爲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此外,新公司法還設置了督促股東完成注冊資本實繳的配套規定,如增加公司法定登記事項(出資方式、實繳和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日期等)、擴大實繳責任主體、董事會對股東是否實繳的核查和書面催繳義務、未履行催繳義務的董事承擔連帶責任、股東失權制以及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制等相關制度,多角度、全方位督促股東完成實繳義務,確保注冊資本可以實繳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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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也組織起草了《國務院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注冊資本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徵求意見稿”)。對於存量公司,規定徵求意見稿依照新公司法的規定,設置了三年過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公司法施行前設立的公司出資期限超過公司法規定期限的,應當在過渡期內進行調整。

新公司法施行前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資期限不足五年的,無需調整出資期限;剩余出資期限超過五年的,應當在過渡期內將剩余出資期限調整至五年內。調整後股東的出資期限應當記載於公司章程,並依法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向社會公示。

對於新公司法生效後,存量公司辦理減少注冊資本,規定徵求意見稿也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新公司法施行前設立的公司在過渡期內申請減少注冊資本但不減少實繳出資,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司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二十日。公示期內債權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公司憑申請書、承諾書辦理注冊資本變更登記:(一)不存在未結清債務或者債務明顯低於公司已實繳注冊資本等情形;(二)全體股東承諾對減資前的公司債務在原有認繳出資額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三)全體董事承諾不損害公司的債務履行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

有效操作

綜上,如果存量公司的實繳注冊資本已超期,規定徵求意見稿中的三年過渡期及五年內完成注冊資本實繳是不適用於這一類公司的,這一類公司的當務之急是在2024年7月1日前先完成注冊資本實繳期限的延長修改。從現有的相關制度及規定徵求意見稿來看,關於新公司法中的注冊資本實繳制度落實的相關制度是比較系統、配套和全方位的。

雖然規定徵求意見稿尚未正式公布,但對於存量公司在新公司法生效前具體應根據自身情況進行哪些操作,具有一定的借鑑意義。

同時,存量公司也應當對自身情況有清楚的認知,切莫認爲注冊資本實繳期限已超期的,也在五年內完成實繳就可以

來源:海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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