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編輯:匿名 發表時間:2024-11-30 00:51:43 熱度:6
財聯社11月29日訊(記者 林堅)同業拆借業務違規而接罰單,這在證券行業並不多見。
11月29日,青島證監局官網連發4張罰單,對聯儲證券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對公司董事長呂春衛監管談話,對公司首席風險官岳遠斌出具警示函,對公司副總經理盛贇出具警示函。根據近年來的罰單情況,鮮見券商因同業拆借業務被罰,展業合規性再度敲響警鐘。
具體處罰事由爲,聯儲證券同業拆借業務風險管理措施不到位、決策審批機制不完善,子公司管理不到位,從業人員行爲管控有效性不足。這反映出公司的公司治理不完善,未能有效實施內部控制、合規管理和全面風險管理。
青島證監局官網連發4張罰單
對聯儲證券採取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的決定
基於上述違規事項,三位高管負有相應責任,具體如下:
呂春衛:作爲公司董事長,2023年6月27日至12月19日期間代爲履行總經理職務,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爲負有責任。
呂春衛:作爲公司董事長,2023年6月27日至12月19日期間代爲履行總經理職務,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爲負有責任。
盛贇:作爲分管相關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期間兼任業務部門負責人,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爲負有責任。
盛贇:作爲分管相關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期間兼任業務部門負責人,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爲負有責任。
岳遠斌:作爲公司首席風險官,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爲負有責任。
岳遠斌:作爲公司首席風險官,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爲負有責任。
青島證監局要求,聯儲證券應當在監管措施決定下發之日起一年內,每3個月开展一次內部合規檢查,根據檢查情況不斷完善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措施,加強對業務和人員管理,防範和控制風險,並在每次檢查後10個工作日內報送合規檢查報告。
聯儲證券回應:堅決按照監管要求進行全面深入整改
就11月29日,青島證監局發布的相關處罰措施,聯儲證券回應稱,公司高度重視監管意見,會堅決按照監管要求進行全面、深入的整改。
聯儲證券表示,目前公司經營管理各方面情況正常,已對相關業務开展了全面自查,進一步健全了內控制度,並持續完善內控機制,堅持舉一反三,不斷夯實行穩致遠的發展基礎,切實提升穩健經營管理水平。
官網顯示,聯儲證券成立於2001年2月,前身爲衆成證券,由山東、河南、湖南、沈陽、西安5家證券交易中心聯合改組籌建而來,早年總部位於深圳。2021年5月,聯儲證券總部從深圳遷入青島市嶗山區,成爲繼中泰證券後山東第二家,也是青島第一家全牌照券商。
據公司2023年ESG報告顯示,合規學院2023年就上傳20門課程,涵蓋投行、自營等多個板塊,同時,聯儲證券繼續延續线上+线下培訓方式,开展了約30場合規培訓。
整體而言,券商應將同業拆借風險管理納入機構風險管理的總體框架中,建立健全同業拆借風險管理制度,並設立專門的同業拆借風險管理機構,制定內部操作規程和控制措施。
同業拆借業務鮮見被罰
聯儲證券違規事項觸及條例規則達到五條,分別是《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三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5號)第四十五條、《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證監機構字〔2003〕260號)第一百零四條和《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2〕27號)第十三條規定。
再根據罰單顯示違規事項與子公司管理不到位,從業人員行爲管控有效性不足有關。因此違規所涉主體應爲聯儲證券的子公司,根據聯儲證券官網,公司僅兩家子公司,分別是1家另類投資子公司(青島朕儲創新投資有限公司)和1家私募投資基金子公司(聯儲潤達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目前來看,罰單更可能指向公司的私募子聯儲潤達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券商的同業拆借業務是指券商之間或券商與其他金融機構之間進行的短期資金融通行爲。這種業務的主要目的是解決短期內資金的余缺問題,即資金的臨時調劑。主要交易對手是商業銀行。券商在進行同業拆借業務時,需要遵守央行及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包括流動性管理、風險控制等方面的要求。
根據證監會、中基協今年9月披露的最新處罰案例,有一例就提及了這類業務的違規情況,指的是將私募基金財產投向借貸業務。
罰單顯示,C基金於2019年12月在協會完成備案,系管理人在協會備案的唯一一只私募基金產品;2019年12月4日,C基金與某網絡公司籤署《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約定C基金向某網絡公司借款599.4萬元;2019年12月5日、6日,C基金向單一投資者許某某累計募集599.4萬元並向某網絡公司轉账共計 599.4萬元,即C基金的財產全部用於借貸。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私募基金財產不得用於經營或者變相經營資金拆借、貸款等業務。”《關於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幹規定》第四條也明確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從事民間借貸、擔保、保理、典當、融資租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衆籌、場外配資等任何與私募基金管理相衝突或者無關的業務。由此可見,管理人是明確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從事任何與私募基金管理相衝突或者無關的業務的,而對外借款(尤其是有息借款)就屬於此類被明文禁止的業務。
(財聯社記者 林堅)
標題:罕見券商因同業拆借業務違規受罰,董事長及兩位高管牽扯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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