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業領域限制措施“清零”!2024年版外資准入負面清單發布

來源: 編輯:匿名 發表時間:2024-09-08 16:51:26 熱度:10

導讀: 央視新聞消息,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於2024年9月8日發布第23號令,全文發布《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4年版)》,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

央視新聞消息,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於2024年9月8日發布第23號令,全文發布《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4年版)》,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同時廢止。

2024年版全國外資准入負面清單限制措施由31條減至29條,刪除了“出版物印刷須由中方控股”,以及“禁止投資中藥飲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術的應用及中成藥保密處方產品的生產”2個條目,制造業領域外資准入限制措施實現“清零”。

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會同商務部等部門、各地區,深入實施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落實好2024年版全國外資准入負面清單,確保新开放措施及時落地。對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管理,給予外商投資企業國民待遇。同時,堅持統籌开放和安全,扎實做好風險防控工作。

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4年版)

說明

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以下簡稱《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統一列出股權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資准入方面的特別管理措施。《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實施管理。境內外投資者統一適用《市場准入負面清單》的有關規定。

二、境外投資者不得作爲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從事投資經營活動。

三、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投資,應符合《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的有關規定。

四、有關主管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對境外投資者擬投資《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內領域,但不符合《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規定的,不予辦理許可、企業登記注冊等相關事項;涉及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准的,不予辦理相關核准事項。投資有股權要求的領域,不得設立外商投資合夥企業。

五、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國務院批准,特定外商投資可以不適用《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中相關領域的規定。

六、從事《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禁止投資領域業務的境內企業到境外發行股份並上市交易的,應當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境外投資者不得參與企業經營管理,其持股比例參照境外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七、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並購與其有關聯關系的境內公司,按照外商投資、境外投資、外匯管理等有關規定辦理。

八、《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中未列出的文化、金融等領域與行政審批、資質條件、國家安全等相關措施,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九、《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及其後續協議、《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及其後續協議、《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及其後續協議、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境外投資者准入待遇有更優惠規定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執行。在自由貿易試驗區等特殊經濟區域對符合條件的投資者實施更優惠开放措施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展开全文

十、《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十一、2021年12月27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發布的2021年版《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自2024年11月1日起廢止。

編輯:吳思責編:廖異 審核:馮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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